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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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7.3.1 焚烧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焚烧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消防用水水源应可靠,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的功能要求。
17.3.2 焚烧厂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17.3.3 焚烧厂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17.3.4 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应由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栋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按其中一栋设计流量较大者确定。
17.3.5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7.3.5的规定。
    注: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栋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17.3.6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7.3.6的规定。
注:1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的消防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当一栋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17.3.7 消防水源、高位消防水箱、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17.3.8 垃圾池间的消防设施应采用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池间固定消防水炮设计消防水量不应小于60L/s,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
    2 消防水炮室内供水系统应有不少于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管网的1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供给全部的消防水量,消防水炮室内外供水管网整体应为环状管网。
    3 消防水炮应能够实现自动或远距离遥控操作。
    4 消防水炮给水系统管道的材质、连接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5 消防水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2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2门水炮的射流同时达到被保护区域的任意部位。消防水炮的设置不应妨碍垃圾给料装置的运行,设置场所应有设施维修通道及平台。
    6 暴露于垃圾池间内的消防水炮及其他消防设施应采用防爆型电机。
    7 消防炮应与消防炮泵联锁启动。
17.3.9 油库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油水分离设施。
17.3.10 焚烧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相关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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