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17.4 电气消防
17.4.1 焚烧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用集中报警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17.4.2 消防控制室应与中央控制室合并设置。
17.4.3 焚烧厂的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屋内配电装置及垃圾池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7.4.5 消防水泵及综合主厂房电梯应按I类负荷供电。
17.4.6 焚烧厂的应急照明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焚烧厂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正常时由低压380/220V厂用电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2 综合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综合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可采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灯。
3 当厂内有保安电源时,焚烧厂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事故保安电源供电;当厂内无保安电源时,焚烧厂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应能同时点亮,正常时应由低压380/220V厂用电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17.4.7 焚烧厂的电气消防设计除应符合上述条款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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