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20.3 竣工验收
20.3.1 焚烧厂竣工验收前,应对全厂设备和系统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认各种特种设备安装后的检验记录资料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合格,确保所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方能进行试运行;
2 应提前5d~7d将生活垃圾投入焚烧厂垃圾池间,在焚烧线试运行前应启动垃圾池间独立排风除臭系统,并应确保臭气排放浓度达标;
3 焚烧炉试运行前应完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和仪器的校验和标定工作;
4 试运行前应准备足够的助燃燃料以及烟气净化用的各种耗材;
5 应按焚烧炉供货商提供的烘炉升温曲线用助燃燃烧器进行烘炉,并在焚烧炉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升至850℃后启动垃圾进料系统;
6 垃圾进入焚烧炉后,烟气净化系统应立即投入使用。
20.3.2 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20.3.3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消防、环保工程、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环境绿化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完成,具备运行、使用条件和验收条件。
2 焚烧线、烟气净化及配套垃圾热能利用设施已经安装配套,带负荷试运行合格。垃圾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垃圾焚烧锅炉热效率、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料消耗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
3 引进的设备、技术,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
4 焚烧工艺装备、工器具、垃圾与原辅材料、配套件、协作条件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焚烧运行要求。
20.3.4 重要结构部位、隐蔽工程、地下管线,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及时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不得覆盖和实施后续工程。
20.3.5 初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验单位、主体设备供货商、环保单位、消防单位、劳动卫生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20.3.6 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制定竣工验收工作计划。
2 复查单项工程验收投入运行的文件。
3 全面评定工程质量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
4 进行基本建设物资和财务清理工作,编制竣工决算,分析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对遗留财务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整理审查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资料包括:
1)开工报告,项目批复文件;
2)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综合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记录;
3)工程和设备技术文件及其他必需的文件;
4)基础检查记录,各设备、部件安装记录,设备缺损件清单及修复记录;
5)仪表试验记录,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6)水压试验记录;
7)烘炉、煮炉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8)试运行记录。
6 办理、移交厂外工程手续。
7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宜于竣工验收前一个月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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