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24〕7号)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八条 行政审批受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予以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真实;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设计深度和施工图文件编制符合要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既有公共、工业建筑不改变使用功能的装饰装修工程,已取得不动产证(或房产证)的,可以提交不动产证(或房产证)替代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第九条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详见附件一,同时应当符合住建部《工作细则》第七条有关要求。
第十条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工程范围、技术资料、评审内容、评审意见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工作细则》第八条、《湖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流程》(详见附件四)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特殊消防设计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厅组织专家评审。省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真实;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设计深度和施工图文件编制符合要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既有公共、工业建筑不改变使用功能的装饰装修工程,已取得不动产证(或房产证)的,可以提交不动产证(或房产证)替代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第九条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详见附件一,同时应当符合住建部《工作细则》第七条有关要求。
第十条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工程范围、技术资料、评审内容、评审意见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工作细则》第八条、《湖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流程》(详见附件四)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特殊消防设计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厅组织专家评审。省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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