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24〕7号)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条 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一)新建其他建设工程单体面积不大于2000㎡、单体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二)新建其他建设工程单体面积不大于2000㎡、单体建筑高度不大于15m且建筑体积不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
(三)跨度小于12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或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且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的3层以下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公用辅助用房等工业建筑;
(四)其他建设工程(主体建筑)内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且位于地上的小型非人员密集场所(不包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竞宾馆、密室逃脱类场所、病房楼、养老机构、幼儿园和儿童游乐场、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以及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的一般装饰装修工程。
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一条 采取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免于备案抽查。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告知承诺制的一般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二十二条 采取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辖区(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工作细则》附件3)
建设单位应将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完工后的现场照片等资料上传至湖北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按照以下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一)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32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33米到54米的住宅建筑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其他类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后报消防验收备案或虚假承诺备案的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直接将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按相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进行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应直接确定为检查对象。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备案时即时通过备案抽查系统进行抽取,确定是否为检查对象。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公开公告。需要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以及资料补正时间、整改时间和组织现场复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条 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备案复查意见书,复查结果应及时公开公告。整改时间和组织现场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一)新建其他建设工程单体面积不大于2000㎡、单体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二)新建其他建设工程单体面积不大于2000㎡、单体建筑高度不大于15m且建筑体积不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
(三)跨度小于12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或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且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的3层以下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公用辅助用房等工业建筑;
(四)其他建设工程(主体建筑)内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且位于地上的小型非人员密集场所(不包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竞宾馆、密室逃脱类场所、病房楼、养老机构、幼儿园和儿童游乐场、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以及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的一般装饰装修工程。
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一条 采取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免于备案抽查。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告知承诺制的一般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二十二条 采取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辖区(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工作细则》附件3)
建设单位应将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完工后的现场照片等资料上传至湖北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按照以下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一)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32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33米到54米的住宅建筑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其他类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后报消防验收备案或虚假承诺备案的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直接将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按相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进行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应直接确定为检查对象。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备案时即时通过备案抽查系统进行抽取,确定是否为检查对象。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公开公告。需要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以及资料补正时间、整改时间和组织现场复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条 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备案复查意见书,复查结果应及时公开公告。整改时间和组织现场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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