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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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施工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各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实施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对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实施监理,对设备材料进场、施工等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各级住建部门应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的监管。
其他29类建设工程,其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规定,将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纳入所属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对经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其贯彻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定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施工图审查等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工程参建各方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检查)现场评定以及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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