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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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能力建设

第三十八条 省厅更新升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化平台,与工改平台、联合图审、联合验收等系统同步优化完善,资源共用、信息共享。通过“互联网+”技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业务均应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办理,建立设计审查、过程监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资料归档、行政处罚等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将企业、个人在消防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过程中的从业行为纳入住建行业信用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情况与消防救援机构信息互通共享,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平面及系统图等资料。
第四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现场评定以及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事项中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厅组建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专家库管理制度。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参照成立服务本地的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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