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24〕7号)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应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规范》(DB42T1908-2022)等相关要求。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中涉及消防的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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