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规范 GB550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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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项目规范

Project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

GB 55038-202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5年第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8-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一、《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第4.0.1条。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3、6.7.1、6.9.1、6.9.6、6.10.1、6.10.4、7.1.1、7.1.3、7.2.1、7.3.2、8.1.1、8.1.2、8.1.3、8.1.4(1、3、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3、8.3.6、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款)。
    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4.2.1、4.2.2、4.2.5条。
    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第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条。
    五、《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2010第1.0.3、3.0.1条。
    六、《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4.3.2、8.4.3、10.1.1、10.1.2条。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2015第3.0.4、3.0.7条。
    八、《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2013第4.1.1、4.2.1条。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3月13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逐步取代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是主干,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关于五大要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素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结合需求、资源、效益等因素合理分布。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项目构成的基本组成单元等,应实现并发挥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明确绿色、智慧、安全、环保等项目性能应达到的基本水平。项目的关键技术措施要求,主要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可持续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支撑或满足项目的功能性能要求贯彻落实。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还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条件等因素,实施相关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项目的建设和运维中。除配套执行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外,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也可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效益。项目采用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规定了本规范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住宅项目建设基本原则,以及合规判定规则。2.基本规定,规定了住宅项目规模与布局、建设要求,以及使用要求。3.居住环境,规定了居住街坊空间环境关键控制指标、住宅建筑间距日照标准控制要求及场地安全性、集中绿地、附属道路、竖向设计、室外照明、配套设施建设、垃圾收集点、快递箱(柜)等设施的建设要求。4.建筑空间,规定了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套内空间,走廊、楼梯、电梯、公共出入口、管道井等公共空间要求。5.结构,规定了上部结构和地基基础安全要求。6.室内环境,规定了噪声控制等声环境、采光照明等光环境,以及保温、隔热、通风等热湿环境要求。7.建筑设备,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等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规模、布局的条款是:第2.1节和第3章。本规范中,规定住宅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2节。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第4.0.1条。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3、6.7.1、6.9.1、6.9.6、6.10.1、6.10.4、7.1.1、7.1.3、7.2.1、7.3.2、8.1.1、8.1.2、8.1.3、8.1.4(1、3、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3、8.3.6、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款)。
    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4.2.1、4.2.2、4.2.5条。
    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第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条。
    五、《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2010 第1.0.3、3.0.1条。
    六、《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4.3.2、8.4.3、10.1.1、10.1.2条。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2015 第3.0.4、3.0.7条。
    八、《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2013第4.1.1、4.2.1条。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重庆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二)起草人员
    王清勤 赵力 李小阳 鹿勤 曾捷 曾宇 孙兰 陈云玉 黄小坤 郭景 赵建平 闫国军 吴伟伟 刘文利 杨柳 李百战 孟庆林 董宏 薛峰 赵锂 张蔚 龚剑 程志军 李慧 阎海鹏 朱立新 田炜 仇丽娉 范东叶 陈建华 王博雅 马静越 付冬楠 刘超 董晟 刘茹飞 张辉 胡英娜 刘浏 孟天畅 高致 蔡娜
    (三)审查人员
    刘加平 崔愷 庄惟敏 罗继杰 李晓江 黄晓家 郭晓岩 孙澄 张爱林 李铮 潘一玲
三、术语
    1 住宅项目 residential project
    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的统称。
    2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为家庭提供居住功能空间的建筑物,应能够为家庭提供独立居住空间。
    3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空间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 起居室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 公共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型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9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共用楼梯、电梯、公共出入口的多套住宅及其公共空间组成的建筑部分。
    10 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 block
    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由城镇道路或相邻用地边界围合的最小规模的居住区。
    11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设计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设计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屋顶的结构梁顶与外墙结构面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2 室内净高 interior clear height
    室内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13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建筑层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4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建筑层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5 阳台 balcony;veranda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设有安全防护措施。
    16 集中供暖 centralized heating
    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用热媒管道相连接,由热源向多个热力入口或热用户供给热量的供暖方式。

条文说明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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