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规范 GB550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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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套内空间

4.1.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2 兼起居室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
    3 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1.80m。
4.1.2 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高不应低于3.00m;
    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20m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1.3 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合理布置,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措施。
4.1.4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4.1.5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4.1.6 每套住宅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器具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
4.1.7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或餐厅的上层。
4.1.8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套型中,布置有起居室或卧室的楼层至少应设1间配有便器和洗面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的卫生间;
    2 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3 当卫生间门向内开启时,应预留向外开启或推拉开启的空间条件。
4.1.9 卫生间防水和防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地面应设防水层和地漏,且应有坡向地漏的排水坡,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
    2 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2.00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剩余墙面和顶棚应做防潮层或采取防潮措施;
    3 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20m;
    4 除本条第2、3款外的卫生间其他部位墙面,地面防水的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0.25m。
4.1.10 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4.1.11 每套住宅应设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应配置洗衣机的给水排水设施及其他使用条件。
4.1.12 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均不应大于0.015m。
4.1.13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1.14 新建住宅建筑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卧室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厨房门和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70m,并应预留无障碍改造的条件。
4.1.15 设有阳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栏杆的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阳台栏杆应采取防止攀登的措施;
    2 阳台栏杆有放置物品或花盆的设施时,应采取防止物品或花盆坠落的措施;
    3 开敞式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采取防水措施;
    4 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设置防水层;
    5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1.16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配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室内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60m;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
4.1.17 当住宅建筑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3且净宽小于1.20m时,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应设置在凹口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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