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规范 GB550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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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共空间

4.2.1 设有公共走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
    2 当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4.2.2 公共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m时,公共楼梯一边设有栏杆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公共楼梯两侧均为墙体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5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2 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每个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均应设明显标志。
    3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水平段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栏杆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4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人员坠落和儿童攀登的措施。
4.2.3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间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4.2.4 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
    2 最高入户层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33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
    3 设有电梯的住宅单元,应至少有1台电梯满足下列尺寸要求: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10m,深度不应小于2.10m。
    4 电梯紧急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4.2.5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不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功能。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320kg,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2.6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检修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4.2.7 公共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1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
    2 公共出入口的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外门为双扇门时,至少应有1扇门的通行净宽不小于0.80m。
    3 除平坡出入口外,公共出入口平台的净深度(从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至平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 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坠物伤害的安全措施。公共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雨篷的宽度不应小于门洞的宽度,雨篷的挑出长度应超过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且不应小于1.00m。
    5 当公共出入口台阶总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台阶和平台的临空侧面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20m。
4.2.8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2 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竖向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4.2.9 公共出入口内外、公共走廊、公共楼梯、电梯厅等处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4.2.10 下列设备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内:
    1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 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4.2.11 住宅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严密封堵。
4.2.12 当住宅建筑采用分体式空调时,室外机位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方便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的可上人专用平台板或预留空间,专用平台板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且设计工作年限与主体结构相同。
    2 室外机位置应保障通风通畅,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等通风不良的位置,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造成不利影响。当室外机位设置围护的格栅或墙体时,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3 室外机应采用坐式安装方式,且室外机底座应与专用平台板(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4.2.13 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 应采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构造措施;
    3 不应破坏住宅建筑防水层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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