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规范 GB550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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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声环境

6.1.1 住宅建筑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空调室外机或新风机组传播至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不应大于表6.1.1规定的限值。
6.1.2 住宅卧室、起居室与相邻房间之间墙、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50dB;其他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 和(DnT,w+C)不应小于48dB。
    2 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65dB。
6.1.3 住宅外墙、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外墙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45dB。
    2 临街住宅建筑朝交通干线侧卧室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35dB;其他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30dB。
6.1.4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33dB。

条文说明
6.1.1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设置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空调室外机、新风机组等设备引起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的评价参数和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本条规定的限值即为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符合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空调室外机、户式新风机组虽然是非共用设施设备,但其运行时产生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对居民健康影响与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对居民健康影响是相同的,应规定相同的评价参数和限值。
    住宅建筑中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空调室外机、新风机组等设备引起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以低频窄带噪声为主,和其他噪声的频谱特性完全不同。若采用常用的A计权后全频带等效声级评价,不能很好地反映该类噪声对居民健康的影响。
    在国际上,对于这类建筑设备结构噪声的评价主要有两种方式,英国、丹麦等国采用非常严格的单值评价量评价。如英国标准关于电梯对居住空间低频噪声的影响,规定的是快挡A计权最大声级LAmax,F不应大于25dB,起居室内LAmax,F不应大于30dB。丹麦标准规定住宅卧室低频噪声用10Hz~160Hz的低频等效声级LpA,LF来评价,其限值为夜间不超过20dB,昼间不超过25dB。上述要求均远高于其他类型噪声要求。
    另外一些国家采用分频噪声限值来评价,比如瑞典、波兰。瑞典标准对低频噪声的限值用31.5Hz~200Hz的1/3倍频带等效声压级进行规定,波兰标准规定的频率范围更广,规定了10Hz~250Hz的1/3倍频带等效声压级限值。
    为了更合理地评价住宅建筑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空调室外机、新风机组室外机等设备引起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参考国外关于低频噪声的评价方法和频率范围,并结合我国相关标准规范,本规范采用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的4个倍频带等效声压级和低频等效声级一并作为建筑设备结构噪声限值。
6.1.2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需要达到的空气声和撞击声隔声性能基本要求。
    规定住宅建筑分户墙与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和卧室、起居室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旨在通过住宅建筑的隔声设计,选用满足空气声和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建筑构件和构造做法,并通过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和竣工验收检测,以保证住宅建筑交付时,邻户之间的空气声和撞击声隔声性能达标。
    第1款,由于卧室与邻户房间之间的私密性要求更高,本条对卧室与邻户房间之间分户墙和分户楼板提出更高要求,卧室与公共区域(如楼梯)之间隔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归为其他分户墙两侧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对于卧室间分户墙,为达到提高后的要求,建议采用全现浇或重墙砌筑。对于其他分户墙,如果采用含填充墙的分户墙构造,需要提高填充墙部分的隔声性能。
    第2款,在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方面,要使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超过65dB,在建筑设计时就需要考虑对楼板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在结构楼板上设计由弹性材料隔开面层的浮筑楼面或结合地面装修铺装弹性地面材料,均可有效改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分户楼板采用改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的构造措施时,非饰面层材料的弹性垫层,如隔声涂料、隔声砂浆等不应直接外露作为交付或测试条件,在弹性垫层上方应设计具有足够结构强度的浮筑层,浮筑层的厚度和重量应根据弹性垫层的动刚度、变形量等指标综合确定,设置浮筑层时还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6.1.3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外墙、外门窗隔声性能基本要求。规定外墙、外门窗隔声性能,主要是为了控制室外各类噪声对住宅室内产生的噪声污染,以更好地保证住宅卧室、起居室具有较为安静的声环境,确保室外声源传播至卧室、起居室的噪声级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临街建筑是指交通干线边界线外拟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如果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设置有卧室,为了满足卧室内睡眠的声环境需求,应提高其外门窗的隔声性能。
6.1.4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系统噪声的基本要求和降噪措施。卫生间在排水时,会产生明显的噪声,主要是流水冲刷管道引起的。为了降低排水噪声对卧室的干扰,首先应将排水立管设置在远离卧室的位置。本条中规定的不应贴邻卫生间与卧室共用的墙体,是指当受条件限制排水立管无法远离卫生间与卧室共用的墙体时,应避免排水立管卡扣件设置在卫生间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上产生直接刚性连接。另外,由于目前住宅建筑中大量使用的非铸铁类排水管噪声普遍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应将排水立管设置在管井墙内,或者采取有效的隔声包覆处理措施。采取措施后,确保上层卫生间在整个排水过程时间段内的等效声级不大于33dB,该指标限值与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中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睡眠房间的噪声限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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