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规范 GB550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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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供暖、通风与空调

7.2.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7.2.2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18℃,厨房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15℃。
7.2.3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并应采取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7.2.4 住宅建筑设有供暖系统时,应具有室内温度调节功能。
7.2.5 供暖系统不应有冻结危险,并应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
7.2.6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7.2.7 厨房设置排烟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7.2.8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应设冷凝水排放立管及其与主要房间的接口。冷凝水管不应出现倒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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