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第一节 层次划分

第三十二条  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在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三十三条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当某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可在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次分组单元的编号应采用大写罗马数字顺序编号。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