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第二节 层次编号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第三十五条  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第三十六条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