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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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数值

第八十一条  标准中的数值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性文字段中,表达非物理量的数字为一至九时,可采用中文数字书写。例如:“三力作用于一点”。
第八十二条  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学符号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点五,应分别写成3/4、34%和1∶3.5。
第八十三条  当书写的数值小于1时,必须写出前定位的“0”。小数点应采用圆点。例如:0.001。
第八十四条  书写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应采用三位分节法。例如:10,000。
第八十五条  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例如:级差为0.25的数列,数列中的每一个数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正确的书写:1.50,1.75,2.00
    不正确的书写:1.5,1.75,2
第八十六条  当多位数的数值需采用10的幂次方式表达时,有效位数中的“0”必须全部写出。例如:100000这个数,若已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100×103,若有效位数是一位则应写成1×105
第八十七条  多位数数值不应断开换行、换页。
第八十八条  带有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示例书写:
    20℃±2℃或(20±2)℃, 不应写成20±2℃;
    ,不应写成
    0.65±0.05, 不应写成0.65±.05;
    mm,不应写成mm;
    (55±4)%, 不应写成55±4%或55%±4%。
第八十九条  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10N~15N或(10~15)N, 不应写成10~15N;
    10%~12%, 不应写成10~20%;
    1.1×105~1.3×105, 不应写成1.1~1.3×105
    18°~36°30', 不应写成18~36°30';
    18°30'~-18°30', 不应写成±18°±30'。
第九十条  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外形尺寸l×b×h(mm):240×120×60,或240mm×120mm×60mm,不应写成240×120×6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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