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20517-2025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报警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外观与主要部(器)件检查;
b)一致性试验;
c)交变湿热(运行)试验。
7.1.2 生产者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适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g)强制性准入制度有要求;
h)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2.3 检验结果按GB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6.25 传感部件污染报警功能试验
- 下一节:8 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