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16670-2025
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8.1 标志
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处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编号、贮存压力、灭火剂总量、使用温度范围、生产者、产品编号、出厂日期。
8.2 包装
8.2.1 灭火装置整体包装时,灭火装置内的部件应固定牢靠,并应有防止相互间的磕碰的措施。
8.2.2 包装箱中应附有说明书和合格证等相关文件。
8.2.3 在包装箱外应注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储存温度、生产者、出厂日期、放置方向、堆放件数限制、储存防护条件等。
8.2.4 带压瓶组若单独运输,其包装应符合GB 12463的规定。
8.3 运输
8.3.1 灭火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晒、减震。
8.3.2 瓶组若单独运输,其运输应符合GB/T 30685的规定。
8.4 储存
灭火装置的储存温度不应超出表1规定的工作温度范围。
气瓶的储存应符合GB/T 345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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