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16670-2025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和试验程序
7.1.1 型式检验
7.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1.1.2 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4的规定进行。
7.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4规定的项目。



7.1.3 试验程序
    灭火装置和部件的试验程序按附录A~附录P的规定。
7.2 抽样方法
    部件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抽取样品数量的两倍。灭火装置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灭火装置和部件的样品数量按附录A~附录P的规定。
7.3 检验结果判定
    灭火装置和部件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灭火装置和部件若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