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872-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ydropower projects

GB 50872-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8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72-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5.1.2、5.1.3、5.2.1、6.1.2、6.4.1、7.0.4、8.0.3、8.0.5、9.0.7、10.0.9、11.2.2、11.2.5、11.3.1、11.3.2、12.1.1、12.1.3、12.1.10、12.1.11、12.2.1、12.2.2、12.3.1、12.3.2(1)、13.1.1、13.1.2、13.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13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区规划,厂区建(构)筑物,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室外电气设备,室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赵忠会  李光华  董新 金峰  杨志刚 赵琨   张鹏  段波 李嵘  吕康 江宏文  周强  牛文彬 王润玲  倪照鹏 王宗存  王继琳  姚云龙
    主要审查人:冯真秋  黄璁  王毅华  王兆成  姚福明 庞秀岚  李德玉  万风霞  曾镇铃  陈寅其 徐立佳  郭筱蓉  彭淑英  杨益  刘立成 陈立新  鲁玉凤  吕卫国  林来豫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201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9日以第28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在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