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枪 GB8181-2025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1.2 本体或者改变直流喷雾状态的关键部件等采用金属材料的水枪型式检验的项目为5.1~5.14、5.18、5.19、8.1、8.2规定的内容。本体或者改变直流喷雾状态的关键部件等采用非金属材料的水枪型式检验的项目为5.1~5.19、8.1、8.2规定的内容。
7.1.3 本体或者改变直流喷雾状态的关键部件等采用金属材料的水枪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为3支,本体或者改变直流喷雾状态的关键部件等采用非金属材料的水枪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为5支。试验程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7.1.4 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文件,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7.2 出厂检验
7.2.1 水枪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2.2 检验项目至少包括表8中出厂检验的内容,其结果均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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