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5 年版)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1.1 总平面布局

1.1.1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2.2 条)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门窗洞口应符合下列规定(图 1):
    1 当两座建筑相邻外墙的夹角小于 90°时,相邻外墙上最近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相应类别、高度和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
    2 当两座建筑相邻外墙的夹角大于等于 90°但小于 180°时,相邻外墙上最近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m;
    3 当两座建筑相邻外墙的夹角大于等于 180°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无防火保护时,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
图1
    4 当裙楼(含裙房)上为多塔建筑时,裙楼与塔楼可按同一座建筑的防火要求执行。
    注:
    1 裙楼(含裙房或大底盘裙房)与上部塔楼往往因为楼号的划分与高层塔楼形成一栋建筑或单独成栋,造成建筑形式一致而遵循规范不一致;本着规范设置要义,避免一座建筑形式相同而采用技术措施不同的现象,做此规定;
    2 对于规划报建图上呈现的由不同编号建筑贴邻组合的情况,应将总图上已注明所采用的消防措施及消防合理定性关系作为依据,判断不同编号建筑为一栋建筑或贴建。
1.1.2 民用建筑中“U”“山”“口”型建筑两翼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当相对面为不同防火分区时,相对外墙门窗洞口之间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6m;当相对面为同一防火分区时,相对外墙之间斜向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4m;
    2 住宅建筑凹口处相对设置厨房时,间距不应小于 6m;当小于 6m 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 的隔板进行隔挡。
    注:
    1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2.2 条注 6 条文说明中对于回字形、U 型、L 型建筑等,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要有一定的间距要求;而同一个防火分区时,相对外墙错层楼层的门窗洞口斜向直线距离,也应考虑间距要求;
    2 住宅建筑在凹口处往往设置为卫生间,此类用水房间危险性较小,但对于设置厨房危险性较大的房间时作此规定。
1.1.3 (补充 GB 50067-2014 第 4.1.4 条)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竖向组合建造且汽车库设置在以上建筑的地下部分时,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位于外墙的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当共用楼梯间首层分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 7.1.10 条时, 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直通室外,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 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位于外墙的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的通知》(教发厅〔2024〕1 号)第二条“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的其他场所进行分隔”明确此要求。
1.1.4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2.5、5.2.3、5.4.12 条)空调直燃机房应符合燃油、燃气锅炉房的有关(规范)规定。
1.1.5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1.1 条)居住小区的住宅建筑底商(部)中设置为小区服务并满足商业服务网点设置要求的卫生服务站、少于 20 床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可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 4.3.2 条第 4 款执行,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部位不应设置使用明火等高温加工的餐饮场所;
    2 屋顶不应作为活动场所;
    3 安全疏散应按照各自使用功能确定;
    4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注: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对规模小于 20 床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未作规定, 而规划中又是为小区配套服务的必设项,故作此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