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5 年版)
注:由于规范中未明确消防车道距建筑的最远距离,往往造成审图中对此距离的把握尺度不一,结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实施指南第 3.4.5 条实施要点作此规定。
1.2.2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 80m 的住宅建筑,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道采用植草砖(格)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重型消防车满载时的荷载要求;
2 应满足消防车救援作业要求;
3 铺设面积不应大于总面积的 1/2;
4 应具有明显标识。
注:实际工程中由于大面积使用硬化地面,对景观产生较大影响。在调研中,植草格基层可采用 200mm 厚钢筋混凝土板或 500mm 厚级配砂石,种植土厚度 80-100mm 可种植草坪;但无论何种做法均不应影响消防车登高救援的实施。
1.2.3 建筑高度大于 27m 小于 80m 的住宅建筑,当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但每个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尺寸不应小于 10m×20m,并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图 2)。
注:鉴于此类住宅建筑消防登高救援场地设在北面时,往往形成临救援场地一侧只有二户,无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与否,均不会增加或减少施救住户的数量;但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满足消防救援人员通过疏散楼梯间进入建筑内部进行施救的需要。
1 单、多层建筑物成组布置时,应设环形消防车道。组内每栋建筑与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应设置可供微型消防车、消防摩托通行且满足救援要求的道路;
2 单、多层建筑物未成组布置时,应设置可供微型消防车、消防摩托通行且满足救援要求的道路。
注:对于小型建筑如会所、别墅、二层及以下沿街商铺等,均设置 4m 宽消防车道不尽合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范编制组在全国宣贯时也已明确此类做法。
1.2.5 设有凹槽的高层建筑外墙救援面的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的凹槽开口宽度小于等于 4m 时,外墙救援面可算至凹槽外侧;
2 外墙的凹槽开口宽度大于 4m 且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时,建筑立面设置的结构连梁不应影响凹槽内的救援。
注:《住建部:消防突出问题的咨询回复》中第 48 个问题明确了凹槽开口宽度小于 4m 时外墙外侧的界定条件,本次参照此回复进行规定。
1.2.6 当在建筑投影范围内设有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汽车行驶路线不应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2.7 消防救援口可利用建筑各层的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门窗尺寸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要求。
1.2.8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和承载力应根据当地消防车的配置确定。
高层建筑,消防车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m;单、多层建筑消防车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消防车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8m。
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建筑,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承载力不应小于 40吨。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当地无相应消防车配置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2.2 条条文说明中 75 吨消防车满载要求。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服务于多个不同高度的建筑且需借用或共用时,其承载力和消防车转弯半径应取大值。
1.2.9 连接两座高层公共建筑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第 6.6.4 条要求仅供通行的连廊且仅在个别楼层设置时,连廊部分可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注:由于建筑造型需要,高层公共建筑常常仅在个别楼层设置连廊,而此处设置救援场地实际无法开展救援活动且不安全。
1.2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1、7.2 节)
1.2.1 按规范要求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不应大于 10m;不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 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不宜大于 20m。注:由于规范中未明确消防车道距建筑的最远距离,往往造成审图中对此距离的把握尺度不一,结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实施指南第 3.4.5 条实施要点作此规定。
1.2.2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 80m 的住宅建筑,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道采用植草砖(格)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重型消防车满载时的荷载要求;
2 应满足消防车救援作业要求;
3 铺设面积不应大于总面积的 1/2;
4 应具有明显标识。
注:实际工程中由于大面积使用硬化地面,对景观产生较大影响。在调研中,植草格基层可采用 200mm 厚钢筋混凝土板或 500mm 厚级配砂石,种植土厚度 80-100mm 可种植草坪;但无论何种做法均不应影响消防车登高救援的实施。
1.2.3 建筑高度大于 27m 小于 80m 的住宅建筑,当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但每个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尺寸不应小于 10m×20m,并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图 2)。
注:鉴于此类住宅建筑消防登高救援场地设在北面时,往往形成临救援场地一侧只有二户,无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与否,均不会增加或减少施救住户的数量;但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满足消防救援人员通过疏散楼梯间进入建筑内部进行施救的需要。

图2
1.2.4 (补充 GB 55037-2022 第 3.4.1、3.4.3 条)规模较小的单、多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确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多层建筑物成组布置时,应设环形消防车道。组内每栋建筑与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应设置可供微型消防车、消防摩托通行且满足救援要求的道路;
2 单、多层建筑物未成组布置时,应设置可供微型消防车、消防摩托通行且满足救援要求的道路。
注:对于小型建筑如会所、别墅、二层及以下沿街商铺等,均设置 4m 宽消防车道不尽合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范编制组在全国宣贯时也已明确此类做法。
1.2.5 设有凹槽的高层建筑外墙救援面的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的凹槽开口宽度小于等于 4m 时,外墙救援面可算至凹槽外侧;
2 外墙的凹槽开口宽度大于 4m 且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时,建筑立面设置的结构连梁不应影响凹槽内的救援。
注:《住建部:消防突出问题的咨询回复》中第 48 个问题明确了凹槽开口宽度小于 4m 时外墙外侧的界定条件,本次参照此回复进行规定。
1.2.6 当在建筑投影范围内设有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汽车行驶路线不应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2.7 消防救援口可利用建筑各层的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门窗尺寸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要求。
1.2.8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和承载力应根据当地消防车的配置确定。
高层建筑,消防车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m;单、多层建筑消防车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消防车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8m。
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建筑,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承载力不应小于 40吨。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当地无相应消防车配置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2.2 条条文说明中 75 吨消防车满载要求。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服务于多个不同高度的建筑且需借用或共用时,其承载力和消防车转弯半径应取大值。
1.2.9 连接两座高层公共建筑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第 6.6.4 条要求仅供通行的连廊且仅在个别楼层设置时,连廊部分可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注:由于建筑造型需要,高层公共建筑常常仅在个别楼层设置连廊,而此处设置救援场地实际无法开展救援活动且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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