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5 年版)
2 防火分区
2.0.1 地下商业区域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连通开口部位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并应满足各自的安全疏散要求;当地下商店的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²时,地下车库与商店之间的连通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第5.3.5条的要求。
2.0.2 (补充 GB 55037-2022 第 4.3.15 条)商店营业厅内设置无烹饪操作间的轻餐饮场所时,仍可按商店营业厅划分防火分区。
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 4.3.15 条的内容,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5.3.4条相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3.4 条条文说明中指出,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而设在商业综合体中的咖啡店、冷饮店等,其制作时无明火、无高温烹饪操作,其销售品均在柜台内制作或存放,火灾危险性与百货店无异,与设有操作间的餐饮场所有区别, 故轻餐饮场所可按商店营业厅划分防火分区。
2.0.3 当住宅建筑有底跃( 一层与地下一层连通)并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相关规定且地下室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户内楼梯的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进行防火分隔。
注:实际工程中当地下室与一层形成下跃户型,成为一个空间时,该室内地下部分可不必硬套地下室的防火分区要求。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相关规定,且地下室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2.0.4 (补充 GB 50067-2014 第 6.0.6 条)地下车库中连通各层的汽车坡道,当坡道口部设有防火卷帘,坡道设有火灾报警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坡道区域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可不考虑人员疏散距离及排烟设施。
注:地下车库中连通各层的汽车坡道出入口所设置与停车区隔开的防火卷帘可仅在下层设置,坡道处烟气可以通过上层防火分区进行排放。
2.0.5 附设在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²且占该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3 时,可将设备用房与汽车停车区域共同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2.0.2 (补充 GB 55037-2022 第 4.3.15 条)商店营业厅内设置无烹饪操作间的轻餐饮场所时,仍可按商店营业厅划分防火分区。
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 4.3.15 条的内容,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5.3.4条相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3.4 条条文说明中指出,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而设在商业综合体中的咖啡店、冷饮店等,其制作时无明火、无高温烹饪操作,其销售品均在柜台内制作或存放,火灾危险性与百货店无异,与设有操作间的餐饮场所有区别, 故轻餐饮场所可按商店营业厅划分防火分区。
2.0.3 当住宅建筑有底跃( 一层与地下一层连通)并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相关规定且地下室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户内楼梯的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进行防火分隔。
注:实际工程中当地下室与一层形成下跃户型,成为一个空间时,该室内地下部分可不必硬套地下室的防火分区要求。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相关规定,且地下室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2.0.4 (补充 GB 50067-2014 第 6.0.6 条)地下车库中连通各层的汽车坡道,当坡道口部设有防火卷帘,坡道设有火灾报警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坡道区域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可不考虑人员疏散距离及排烟设施。
注:地下车库中连通各层的汽车坡道出入口所设置与停车区隔开的防火卷帘可仅在下层设置,坡道处烟气可以通过上层防火分区进行排放。
2.0.5 附设在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²且占该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3 时,可将设备用房与汽车停车区域共同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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