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5 年版)
6.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6.1.1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3.3.2、3.5.2、3.6.2、5.2.1 条)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高层公共建筑,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该建筑整体作为一座建筑选用;
2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建筑总高度和建筑分类分别计算,取最大值;
3 火灾延续时间采用 3h;
4 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按建筑分类、建筑总高度及使用功能等确定。
6.1.1A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3.3.2、3.5.2、3.6.2、5.2.1 条,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 5.4.10 条)住宅建筑与其他公共建筑竖向合建时,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当底部公共建筑的高度大于 24m 时,火灾延续时间采用 3h;当底部为多种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且该建筑的总高度大于 24m 时,火灾延续时间采用 3h;当底部为多种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且该建筑的总高度小于等于 24m 时,或底部为单一功能的公共建筑,且底部公共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时,火灾延续时间均采用 2h;
2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该建筑整体作为一座建筑选用;
3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不同使用功能的各自建筑高度分别计算,取最大值;
4 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分别按底部公共建筑部分、住宅部分各自的高度及不同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
6.1.2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4.2.2 条)当建设用地一侧有市政给水环状管网,其环状管网的同一侧管道由阀门分隔成不同管段,在阀门两端分别设引入管,可视为“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但应提供市政管线资料及引入管管径、供水流量、压力能满足消防要求的相关文件。
6.1.3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4.3.1 条第 2 款)其中住宅建筑高度应按大于 54m 执行。
6.1.4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4.3.6 条)各种消防给水系统宜合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当分开设置时,因受水池设置高度、位置不同等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连通管可不设置连通管。
6.1.5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4.3.6 条)当按规范要求应设两格(座)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泵可采用共用吸水管分别从两格(座)水池吸水,但阀门设置应保证任一格(座)水池检修时,吸水管仍能正常吸水;当消防水泵共用吸水管,且吸水总管标高低于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时,可不另增设连通管;当每台消防水泵单独从水池吸水时,其中一格(座)水池检修时,另一格(座)水池的各消防系统水泵均能正常吸水, 格(座)之间应设连通管。
6.1.6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4.3.7 条)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吸水高度指消防车载泵吸水口至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间高度);当确有困难无法满足吸水高度要求时,宜调整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水池的位置,以保证吸水高度,或增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室外消火栓及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并设置消防取水口(井)。
6.1.7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4.3.7、6.1.5 条)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取水口(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室外消火栓管网、室外消火栓及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时,每格(座) 消防水池应设置不少于 1 个取水口(井);
2 消防车取水口(井)保护半径不大于 150m,且满足规范要求的室外消火栓布置位置及数量要求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室外消火栓及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
3 消防车取水口(井)保护半径大于 150m,或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室外消火栓布置及数量要求时,除保留消防取水口(井)外,还需增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室外消火栓及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
4 消防车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当设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 5m,距消防车道不宜小于 0.5m,并不应大于 2.0m。
注:本条第 4 款参考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 年版)(已作废)第 7.3.4 条“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 5m”的要求进行规定。
6.1.8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5.2.2 条第 5 款)当消防水池分格(座)时,低位稳压设备吸水管宜分别从每格(座)水池吸水或从吸水总管检修阀两侧吸水。
6.1.9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5.2.6 条第 6 款、GB 55020-2021 第 3.2.8 条)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GB 55020-2021 第 3.2.8 条的规定执行, 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
6.1.10 (补充GB 50974-2014 第 5.2.6 条第 9 款)当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不大于 30L/s时,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不应小于 DN100,当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大于 30L/s 时,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不应小于 DN150。
注:本条参考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 年版)(已作废)第 10.3.3 条第 2 款消防水箱的出水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 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 100mm”的规定,现行规范未给出初期水箱出水量、流速等,无法计算,且有些工程设计用水量很大, 如:系统设计流量 160L/s,水箱 18m³,管径要取 DN600 不现实。本条暂按常用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计算, 给出本规定,待后续规范有明确规定时,按最新规范执行。
6.1.11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5.4.4 条)多栋建筑的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当满足所服务建筑保护距离时,相邻的多栋建筑可综合考虑共用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总数应按其中单栋建筑室内最大消防系统设计流量确定,且应保证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所服务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大于 40m,且不宜小于 5m(墙壁式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
6.1.12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5.4.6 条)建筑高度小于 100m 的高层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且符合建设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时,其高、低区可共用消防水泵接合器。
6.1.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6.1.9 条第 2 款中的“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是指仅设稳压装置时,其室内消火栓系统稳压罐调节水容积不应小于 300L,自喷系统稳压罐调节水容积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 10.3.3 条规定执行。
6.1.14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6.2.1 条第 2 款)消防给水系统分区时,其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值可不包含系统稳压设备的压力。
6.1.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6.2.4 条第 3 款“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当消防供水管网为枝状时,其供水管道上的减压阀组应设两组减压阀组;当消防供水管网为两路进水环状管网时,其供水管道上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
6.1.16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7.4.6 条)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4m,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且只有一个单元的独栋住宅建筑,应采用两根室内消火栓给水立管,立管底部应从环状管网上接出,消火栓可错层连接不同立管;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 20L/s, 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 10 个时,该住宅建筑室内消火栓管网可布置成枝状。
6.1.17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4.3.7、5.4.7、7.2.6 条)消防水池取水口(井)、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在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上。
6.1.18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7.4.10 条)建筑高度大于 54m 小于 80m 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建筑,当公共区域面积小,独立设置 2 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 1 个双出口消火栓箱,但 2 个消火栓应由两根不同的消火栓给水立管接出。
6.1.19 当高层住宅地下室是供上部住户使用的附属库房(服务于上部住宅被分隔成小间的储藏室)时,且该工程其他部位没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地下室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针对个别地区个别项目仅有一栋住宅建筑的情况而定。
6.1.20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 条第 3 款、第 8.3.4 条第 2 款) 住宅建筑与商业功能的建筑合建时(规范中要求设置自喷的商业功能的建筑按规范执行),当该工程的其他部位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商业用房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21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3 条第 6 款)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3 条第 6 款执行。
6.1.22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3.3 条第 2 款)当规范要求自动扶梯底部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每层自动扶梯底面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23 (补充 GB50140-2005 第 3.1.2 条)汽车库灭火器设置选型宜按中危险级、A 类火灾考虑;车库充电车位区域灭火器设置选型宜按严重危险级、A+E 类火灾考虑。
6.1.24 (补充 GB 50084-2017 第 5.0.1 条及附录 A)机械式汽车库、地下复式汽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的火灾危险等级设计,开放喷头数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表 5.0.8 执行,机械车库可采用侧喷喷头加挡水板, 并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的有关规定。
6.1.25 (补充 GB 50084-2017 第 7.1.13 条)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 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且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当比例小于等于 70%时,无论吊顶内有无可燃物,其吊顶上方、下方均应设置洒水喷头,且吊顶上方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吊顶下方应采用设置挡水板的下垂型洒水喷头,挡水板可贴吊顶上方设置。
6.1.26 (补充 GB 50067-2014 第 5.3.3 条)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多层地下车库, 其室内通往地下二层及以下的汽车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地面至地下车库入口的坡道上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该建筑整体作为一座建筑选用;
2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建筑总高度和建筑分类分别计算,取最大值;
3 火灾延续时间采用 3h;
4 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按建筑分类、建筑总高度及使用功能等确定。
6.1.1A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3.3.2、3.5.2、3.6.2、5.2.1 条,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 5.4.10 条)住宅建筑与其他公共建筑竖向合建时,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当底部公共建筑的高度大于 24m 时,火灾延续时间采用 3h;当底部为多种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且该建筑的总高度大于 24m 时,火灾延续时间采用 3h;当底部为多种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且该建筑的总高度小于等于 24m 时,或底部为单一功能的公共建筑,且底部公共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时,火灾延续时间均采用 2h;
2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该建筑整体作为一座建筑选用;
3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不同使用功能的各自建筑高度分别计算,取最大值;
4 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分别按底部公共建筑部分、住宅部分各自的高度及不同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
6.1.2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4.2.2 条)当建设用地一侧有市政给水环状管网,其环状管网的同一侧管道由阀门分隔成不同管段,在阀门两端分别设引入管,可视为“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但应提供市政管线资料及引入管管径、供水流量、压力能满足消防要求的相关文件。
6.1.3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4.3.1 条第 2 款)其中住宅建筑高度应按大于 54m 执行。
6.1.4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4.3.6 条)各种消防给水系统宜合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当分开设置时,因受水池设置高度、位置不同等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连通管可不设置连通管。
6.1.5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4.3.6 条)当按规范要求应设两格(座)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泵可采用共用吸水管分别从两格(座)水池吸水,但阀门设置应保证任一格(座)水池检修时,吸水管仍能正常吸水;当消防水泵共用吸水管,且吸水总管标高低于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时,可不另增设连通管;当每台消防水泵单独从水池吸水时,其中一格(座)水池检修时,另一格(座)水池的各消防系统水泵均能正常吸水, 格(座)之间应设连通管。
6.1.6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4.3.7 条)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吸水高度指消防车载泵吸水口至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间高度);当确有困难无法满足吸水高度要求时,宜调整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水池的位置,以保证吸水高度,或增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室外消火栓及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并设置消防取水口(井)。
6.1.7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4.3.7、6.1.5 条)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取水口(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室外消火栓管网、室外消火栓及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时,每格(座) 消防水池应设置不少于 1 个取水口(井);
2 消防车取水口(井)保护半径不大于 150m,且满足规范要求的室外消火栓布置位置及数量要求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室外消火栓及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
3 消防车取水口(井)保护半径大于 150m,或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室外消火栓布置及数量要求时,除保留消防取水口(井)外,还需增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室外消火栓及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
4 消防车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当设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 5m,距消防车道不宜小于 0.5m,并不应大于 2.0m。
注:本条第 4 款参考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 年版)(已作废)第 7.3.4 条“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 5m”的要求进行规定。
6.1.8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5.2.2 条第 5 款)当消防水池分格(座)时,低位稳压设备吸水管宜分别从每格(座)水池吸水或从吸水总管检修阀两侧吸水。
6.1.9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5.2.6 条第 6 款、GB 55020-2021 第 3.2.8 条)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GB 55020-2021 第 3.2.8 条的规定执行, 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
6.1.10 (补充GB 50974-2014 第 5.2.6 条第 9 款)当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不大于 30L/s时,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不应小于 DN100,当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大于 30L/s 时,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不应小于 DN150。
注:本条参考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 年版)(已作废)第 10.3.3 条第 2 款消防水箱的出水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 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 100mm”的规定,现行规范未给出初期水箱出水量、流速等,无法计算,且有些工程设计用水量很大, 如:系统设计流量 160L/s,水箱 18m³,管径要取 DN600 不现实。本条暂按常用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计算, 给出本规定,待后续规范有明确规定时,按最新规范执行。
6.1.11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5.4.4 条)多栋建筑的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当满足所服务建筑保护距离时,相邻的多栋建筑可综合考虑共用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总数应按其中单栋建筑室内最大消防系统设计流量确定,且应保证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所服务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大于 40m,且不宜小于 5m(墙壁式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
6.1.12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5.4.6 条)建筑高度小于 100m 的高层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且符合建设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时,其高、低区可共用消防水泵接合器。
6.1.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6.1.9 条第 2 款中的“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是指仅设稳压装置时,其室内消火栓系统稳压罐调节水容积不应小于 300L,自喷系统稳压罐调节水容积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 10.3.3 条规定执行。
6.1.14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6.2.1 条第 2 款)消防给水系统分区时,其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值可不包含系统稳压设备的压力。
6.1.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6.2.4 条第 3 款“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当消防供水管网为枝状时,其供水管道上的减压阀组应设两组减压阀组;当消防供水管网为两路进水环状管网时,其供水管道上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
6.1.16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7.4.6 条)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4m,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且只有一个单元的独栋住宅建筑,应采用两根室内消火栓给水立管,立管底部应从环状管网上接出,消火栓可错层连接不同立管;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 20L/s, 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 10 个时,该住宅建筑室内消火栓管网可布置成枝状。
6.1.17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4.3.7、5.4.7、7.2.6 条)消防水池取水口(井)、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在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上。
6.1.18 (补充 GB 50974-2014 第 7.4.10 条)建筑高度大于 54m 小于 80m 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建筑,当公共区域面积小,独立设置 2 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 1 个双出口消火栓箱,但 2 个消火栓应由两根不同的消火栓给水立管接出。
6.1.19 当高层住宅地下室是供上部住户使用的附属库房(服务于上部住宅被分隔成小间的储藏室)时,且该工程其他部位没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地下室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针对个别地区个别项目仅有一栋住宅建筑的情况而定。
6.1.20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 条第 3 款、第 8.3.4 条第 2 款) 住宅建筑与商业功能的建筑合建时(规范中要求设置自喷的商业功能的建筑按规范执行),当该工程的其他部位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商业用房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21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3 条第 6 款)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3 条第 6 款执行。
6.1.22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3.3 条第 2 款)当规范要求自动扶梯底部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每层自动扶梯底面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23 (补充 GB50140-2005 第 3.1.2 条)汽车库灭火器设置选型宜按中危险级、A 类火灾考虑;车库充电车位区域灭火器设置选型宜按严重危险级、A+E 类火灾考虑。
6.1.24 (补充 GB 50084-2017 第 5.0.1 条及附录 A)机械式汽车库、地下复式汽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的火灾危险等级设计,开放喷头数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表 5.0.8 执行,机械车库可采用侧喷喷头加挡水板, 并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的有关规定。
6.1.25 (补充 GB 50084-2017 第 7.1.13 条)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 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且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当比例小于等于 70%时,无论吊顶内有无可燃物,其吊顶上方、下方均应设置洒水喷头,且吊顶上方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吊顶下方应采用设置挡水板的下垂型洒水喷头,挡水板可贴吊顶上方设置。
6.1.26 (补充 GB 50067-2014 第 5.3.3 条)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多层地下车库, 其室内通往地下二层及以下的汽车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地面至地下车库入口的坡道上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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