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5 年版)
6.2 防烟和排烟设施
6.2.1 (补充 GB 55037-2022 第 8.2.2 条)地下制冷与换热机房以及消防泵房等设备用房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6.2.2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5.2 条)补风系统的补风量必须满足火灾排烟时“排烟量的 50%≤补风机的风量<排烟量的 100%”。
6.2.3 (补充 GB 55036-2022 第 11.2.3 条)首层扩大前室应采用防烟措施,贴邻室外的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应按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 2%计算, 且不应小于 3㎡。
6.2.4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5.3 条和 GB 55036-2022 第 11.3.6 条)补风系统可采用自然进风或机械送风的方式;当采用自然进风与机械送风混合补风方式时,机械补风口应设在房间下部,并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5.3~7 的要求。
6.2.5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1.3 条和 GB 55036-2022 第 11.2.3、11.2.4 条)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窗或开口,其开启形式不作要求,面积按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处的洞口面积计算。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外窗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3.5 条的规定。
6.2.6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1.5 条)条文中“独立前室”为符合本条文建筑类别和高度定义的地下和地上独立前室。
6.2.7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3.5、4.4.5 条)
1 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其他通风机、空调风机合用机房, 但不得与排烟风机合用;
2 排烟风机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其他通风机、空调风机合用机房,但不得与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合用;
3 上述机房合用时,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4.5条的相关规定。
6.2.8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4.5 条)当采用屋顶式专用排烟风机时,其抗风抗雨和耐腐蚀良好、露天设置能正常使用时,可不设置机房。
注:屋顶式专用排烟风机属于消防专用设备,本身具备防雨、耐高温、耐腐蚀等特性,可满足在 280℃的温度下连续有效工作不小于 30 分钟。
6.2.9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4.6 条)公式(3.4.6)中“Ak” 备注的“住宅楼梯前室” 所指为除三合一前室外的其他类别的前室;三合一前室的“Ak”应按两扇门的截面面积取值。
6.2.10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4.6 条)公式(3.4.6)中“N1”取值执行下表。
6.2.11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1.3、4.1.4、4.6.5 条)条文所涉及的“中庭”为:贯通 3 层或 3 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 且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 100㎡的室内空间,2 层或 2 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6.2.12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2.4 条)对于净高不大于 6.0m 的走道,当主体宽度不大于 2.5m,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 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 6m 时,该走道的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45m;当走道宽度大于 2.5m 且小于等于 3.0m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50m。
6.2.13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4.12 条)
1 净高不大于 3m 的走道或其他区域,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可按排烟风速不超过 10m/s 计算确定;
2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 Lmin 应按下式确定:
6.2.14 (补充 GB 55036-2022 第 11.3.2 条)疏散通道根据计算挡烟垂壁的底部距地面高度小于 2.1m 时按不小于 2.1m 设置。
6.2.15 (补充GB 51251-2017第4.2.1条)走廊长度大于20米,设有隔墙、梁、封闭吊顶下的非透空装饰物(突出吊顶高度≥储烟仓厚度)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个防烟分区, 排烟系统的设置以及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通多个小防烟分区上部空间,使多个空间形成一个防烟分区,其排烟量按不小于 13000m³/h 计算;
2 无法连通小防烟分区上部空间时,走廊实际分隔为多段,每个小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其排烟量按 60m³/(h·㎡)确定,且总排烟量应不小于 13000m³/h。
6.2.16 (补充 GB 50067-2014 第 8.2.2 条)防烟分区挡烟垂壁设置高度不小于储烟仓厚度,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并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2.2、4.4.12、4.6.2 条的要求。
6.2.17 (补充 GB 55036-2022 第 11.1.5 条)仅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可不设置现场手动启动装置,应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第 11.1.5 条执行。
6.2.18 防排烟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如下内容:
1 防排烟系统设计原则与各系统概况;
2 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需注明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楼梯间尚应注明最高部位外窗可开启的最小面积;
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需表示计算风量、送风口位置、风机房布置图、系统图或剖面图;
4 注明排烟方式、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以及挡烟垂壁位置和高度等;
5 采用自然排烟时,需注明排烟窗的有效开启面积;
6 采用机械排烟时,需注明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排烟口数量等;
7 提供防排烟系统计算书;
8 在图纸会签时,暖通专业应核对建筑图纸是否明确“挡烟垂壁、排烟窗、可开启外窗面积及手动开启装置等”关于自然通风、自然排烟等消防设施的内容。
6.2.2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5.2 条)补风系统的补风量必须满足火灾排烟时“排烟量的 50%≤补风机的风量<排烟量的 100%”。
6.2.3 (补充 GB 55036-2022 第 11.2.3 条)首层扩大前室应采用防烟措施,贴邻室外的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应按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 2%计算, 且不应小于 3㎡。
6.2.4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5.3 条和 GB 55036-2022 第 11.3.6 条)补风系统可采用自然进风或机械送风的方式;当采用自然进风与机械送风混合补风方式时,机械补风口应设在房间下部,并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5.3~7 的要求。
6.2.5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1.3 条和 GB 55036-2022 第 11.2.3、11.2.4 条)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窗或开口,其开启形式不作要求,面积按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处的洞口面积计算。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外窗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3.5 条的规定。
6.2.6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1.5 条)条文中“独立前室”为符合本条文建筑类别和高度定义的地下和地上独立前室。
6.2.7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3.5、4.4.5 条)
1 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其他通风机、空调风机合用机房, 但不得与排烟风机合用;
2 排烟风机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其他通风机、空调风机合用机房,但不得与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合用;
3 上述机房合用时,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4.5条的相关规定。
6.2.8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4.5 条)当采用屋顶式专用排烟风机时,其抗风抗雨和耐腐蚀良好、露天设置能正常使用时,可不设置机房。
注:屋顶式专用排烟风机属于消防专用设备,本身具备防雨、耐高温、耐腐蚀等特性,可满足在 280℃的温度下连续有效工作不小于 30 分钟。
6.2.9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4.6 条)公式(3.4.6)中“Ak” 备注的“住宅楼梯前室” 所指为除三合一前室外的其他类别的前室;三合一前室的“Ak”应按两扇门的截面面积取值。
6.2.10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4.6 条)公式(3.4.6)中“N1”取值执行下表。

6.2.12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2.4 条)对于净高不大于 6.0m 的走道,当主体宽度不大于 2.5m,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 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 6m 时,该走道的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45m;当走道宽度大于 2.5m 且小于等于 3.0m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50m。
6.2.13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4.12 条)
1 净高不大于 3m 的走道或其他区域,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可按排烟风速不超过 10m/s 计算确定;
2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 Lmin 应按下式确定:
Lmin=0.9Ve1/2(m)
式中:Ve 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6.2.14 (补充 GB 55036-2022 第 11.3.2 条)疏散通道根据计算挡烟垂壁的底部距地面高度小于 2.1m 时按不小于 2.1m 设置。
6.2.15 (补充GB 51251-2017第4.2.1条)走廊长度大于20米,设有隔墙、梁、封闭吊顶下的非透空装饰物(突出吊顶高度≥储烟仓厚度)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个防烟分区, 排烟系统的设置以及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通多个小防烟分区上部空间,使多个空间形成一个防烟分区,其排烟量按不小于 13000m³/h 计算;
2 无法连通小防烟分区上部空间时,走廊实际分隔为多段,每个小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其排烟量按 60m³/(h·㎡)确定,且总排烟量应不小于 13000m³/h。
6.2.16 (补充 GB 50067-2014 第 8.2.2 条)防烟分区挡烟垂壁设置高度不小于储烟仓厚度,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并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2.2、4.4.12、4.6.2 条的要求。
6.2.17 (补充 GB 55036-2022 第 11.1.5 条)仅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可不设置现场手动启动装置,应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第 11.1.5 条执行。
6.2.18 防排烟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如下内容:
1 防排烟系统设计原则与各系统概况;
2 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需注明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楼梯间尚应注明最高部位外窗可开启的最小面积;
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需表示计算风量、送风口位置、风机房布置图、系统图或剖面图;
4 注明排烟方式、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以及挡烟垂壁位置和高度等;
5 采用自然排烟时,需注明排烟窗的有效开启面积;
6 采用机械排烟时,需注明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排烟口数量等;
7 提供防排烟系统计算书;
8 在图纸会签时,暖通专业应核对建筑图纸是否明确“挡烟垂壁、排烟窗、可开启外窗面积及手动开启装置等”关于自然通风、自然排烟等消防设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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