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5 年版)
6.3 电气
6.3.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6 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的照明及插座可由设于该机房内的消防配电箱(控制箱)采用单独回路分别引接;
2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8 条)消防设备为三级负荷时,其配电可不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 当消防水泵设置全压启动型机械应急启动装置时,为其供电的变压器及柴油发电机组等的选型应按消防水泵全压启动工况进行校验;
注:大多数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装置采用的是在应急启动状态时转为直接启动方式,为确保消防水泵在灭火时能安全投入运行,为其供电的变压器及柴油发电机组的选型应按全压启动工况进行校验。
4 (补充 GB 55024-2022 第 4.3.7 条)消防灭火装置从变电所低压柜第一级配电至终端设备控制箱供电回路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应具有过负荷报警不跳闸功能;
注:消防灭火装置(消火栓泵、自喷泵、水喷雾泵、水幕泵、消防转输泵等)的过负荷保护可采用具备过负荷报警不跳闸并输出干接点信号的断路器,报警信号可接入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DI 端口, 通过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总线上传至消防电源监控主机实现过负荷报警。
5 消防管道电伴热设备、重要消防设备用房的电供暖设施属于非消防负荷,其负荷等级应与消防负荷等级相同,火灾时应切除其电源;
注:消防管道电伴热设备,重要消防设备用房如消防水箱间、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的电供暖设施不参与灭火,应划分为非消防负荷;为确保严寒天气下消防管道的防冻和保温及重要消防设备正常工作,其负荷等级应与本建筑消防负荷等级相同。
6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及相关场所设置的事故排风机应按消防负荷供电;
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属于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的子系统,故应按照消防负荷供电。
7 (补充 GB 55037-2022 第 10.1.5 条)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因《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表 10.1.5 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表 3.6.2 中对于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体积大于 100000m³的公共建筑,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以及其他住宅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同,为保证消防灭火设备的持续供电,本表以两本规范中的火灾延续时间长者为准。
6.3.2 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
1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7 条)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 3 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不同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卷帘应采用分路供电方式,如下图(图 4)所示;
3 (补充 GB 348-2019 第 13.7.6 条)消防水泵不得设置基于变频调速器控制的自动巡检装置;
注:本条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7.6 条明确做法。部分消防水泵自动巡检装置采用变频低速巡检控制方式,违背消防水泵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的规定。
4 无机房消防电梯的配电设备应设于就近电气竖井或配电间内,当电梯控制箱设于电梯井道或前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X5,当嵌装于前室墙体上时,不应降低该墙体的耐火极限。由配电设备引至电梯控制箱的线路及敷设应满足消防电梯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正常运行要求。
6.3.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 (补充 GB51309-2018 第 3.8.1 条、GB 55037-2022 第 10.1.11 条)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水箱间、气体灭火系统储瓶间、消防物资储备间等无人值守的消防设备用房应设备用照明,可不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
注:这些是在扑救建筑火灾过程中需人员进入并进行相应控制、操作、拿取物资的房间,应设备用照明,但若无人值守,可不设疏散照明。
2 (补充 GB 55037-2022 第 10.1.9 条第 1 款)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注:原条文第 1 款无疏散走道,但 10.1.10 条又给出了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要求,增加此内容便于执行。
3 (补充 GB 55037-2022 第 10.1.8 条)居住小区的住宅建筑底商(部)或独立小型商业设施中设置为小区服务并满足商业服务网点设置要求的卫生服务站、少于 20 床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补充 GB 50116-2013 第 3.2 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或区域显示器,区域报警控制器或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2 (补充 GB 50116-2013 第 3.1.6 条)楼梯间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可直接接入楼层火灾报警总线,不需在接入处设置总线隔离器;
3 (补充 GB 50116-2013 第 4.10.1 条)当民用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公共建筑宜按防火分区切除非消防电源,一般空调通风系统、住宅建筑可在总配电处切除非消防电源;
4 (补充 GB 50116-2013 第 4.6.4 条)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置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时,应在其附近设置火灾探测及自动控制装置,以满足火灾时的连锁或联动控制功能要求;
5 (补充 GB 50116-2013 第 4.7.2 条)设有消防控制室建筑的电梯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当五方对讲系统主机设于消防控制室且系统线缆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的铜芯线缆时,可利用五方对讲系统实现此功能;
6 (补充 GB 50116-2013 第 6.7.4 条)民用建筑中的空调、新风机房可不设消防专用电话;
注:依据GB 50116-2013 第 6.7.4 条条文说明,设置消防电话的部位为“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一般的空调、新风机房无人值守,且火灾时,对空调、新风系统采用直接切除供电电源的联动控制方式,机房无消防作业需求,故可不设消防专用电话。
7 (补充 GB 50067-2014 第 9.0.8 条)车库内车道上所设置的防火卷帘按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做联动控制设计(一步降);
8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4.2 条)27m 以上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6 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的照明及插座可由设于该机房内的消防配电箱(控制箱)采用单独回路分别引接;
2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8 条)消防设备为三级负荷时,其配电可不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 当消防水泵设置全压启动型机械应急启动装置时,为其供电的变压器及柴油发电机组等的选型应按消防水泵全压启动工况进行校验;
注:大多数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装置采用的是在应急启动状态时转为直接启动方式,为确保消防水泵在灭火时能安全投入运行,为其供电的变压器及柴油发电机组的选型应按全压启动工况进行校验。
4 (补充 GB 55024-2022 第 4.3.7 条)消防灭火装置从变电所低压柜第一级配电至终端设备控制箱供电回路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应具有过负荷报警不跳闸功能;
注:消防灭火装置(消火栓泵、自喷泵、水喷雾泵、水幕泵、消防转输泵等)的过负荷保护可采用具备过负荷报警不跳闸并输出干接点信号的断路器,报警信号可接入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DI 端口, 通过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总线上传至消防电源监控主机实现过负荷报警。
5 消防管道电伴热设备、重要消防设备用房的电供暖设施属于非消防负荷,其负荷等级应与消防负荷等级相同,火灾时应切除其电源;
注:消防管道电伴热设备,重要消防设备用房如消防水箱间、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的电供暖设施不参与灭火,应划分为非消防负荷;为确保严寒天气下消防管道的防冻和保温及重要消防设备正常工作,其负荷等级应与本建筑消防负荷等级相同。
6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及相关场所设置的事故排风机应按消防负荷供电;
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属于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的子系统,故应按照消防负荷供电。
7 (补充 GB 55037-2022 第 10.1.5 条)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下表规定:


6.3.2 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
1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7 条)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 3 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不同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卷帘应采用分路供电方式,如下图(图 4)所示;

图 4
2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10 条)对室外直埋敷设消防配电线路的防火性能不做强制要求;3 (补充 GB 348-2019 第 13.7.6 条)消防水泵不得设置基于变频调速器控制的自动巡检装置;
注:本条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7.6 条明确做法。部分消防水泵自动巡检装置采用变频低速巡检控制方式,违背消防水泵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的规定。
4 无机房消防电梯的配电设备应设于就近电气竖井或配电间内,当电梯控制箱设于电梯井道或前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X5,当嵌装于前室墙体上时,不应降低该墙体的耐火极限。由配电设备引至电梯控制箱的线路及敷设应满足消防电梯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正常运行要求。
6.3.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 (补充 GB51309-2018 第 3.8.1 条、GB 55037-2022 第 10.1.11 条)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水箱间、气体灭火系统储瓶间、消防物资储备间等无人值守的消防设备用房应设备用照明,可不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
注:这些是在扑救建筑火灾过程中需人员进入并进行相应控制、操作、拿取物资的房间,应设备用照明,但若无人值守,可不设疏散照明。
2 (补充 GB 55037-2022 第 10.1.9 条第 1 款)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注:原条文第 1 款无疏散走道,但 10.1.10 条又给出了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要求,增加此内容便于执行。
3 (补充 GB 55037-2022 第 10.1.8 条)居住小区的住宅建筑底商(部)或独立小型商业设施中设置为小区服务并满足商业服务网点设置要求的卫生服务站、少于 20 床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补充 GB 50116-2013 第 3.2 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或区域显示器,区域报警控制器或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2 (补充 GB 50116-2013 第 3.1.6 条)楼梯间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可直接接入楼层火灾报警总线,不需在接入处设置总线隔离器;
3 (补充 GB 50116-2013 第 4.10.1 条)当民用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公共建筑宜按防火分区切除非消防电源,一般空调通风系统、住宅建筑可在总配电处切除非消防电源;
4 (补充 GB 50116-2013 第 4.6.4 条)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置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时,应在其附近设置火灾探测及自动控制装置,以满足火灾时的连锁或联动控制功能要求;
5 (补充 GB 50116-2013 第 4.7.2 条)设有消防控制室建筑的电梯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当五方对讲系统主机设于消防控制室且系统线缆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的铜芯线缆时,可利用五方对讲系统实现此功能;
6 (补充 GB 50116-2013 第 6.7.4 条)民用建筑中的空调、新风机房可不设消防专用电话;
注:依据GB 50116-2013 第 6.7.4 条条文说明,设置消防电话的部位为“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一般的空调、新风机房无人值守,且火灾时,对空调、新风系统采用直接切除供电电源的联动控制方式,机房无消防作业需求,故可不设消防专用电话。
7 (补充 GB 50067-2014 第 9.0.8 条)车库内车道上所设置的防火卷帘按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做联动控制设计(一步降);
8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4.2 条)27m 以上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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