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4部分:干式报警阀、加速器 GB5135.4-2025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干式报警阀成品出厂前应进行6.1、6.2、6.3、6.6、6.11、6.13的检验。
8.1.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干式报警阀型式检验应按第6章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8.2 检验程序
    干式报警阀、加速器检验程序按图7所示从左至右,从上到下的顺序进行。
8.3 检验结果判定
    干式报警阀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7363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