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安全规程 GB/T2800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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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冷库设计

5.1 基本要求
5.1.1 建筑类冷库(冷间)的设计应由具备与冷库规模、类型相对应的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GB50072的要求进行设计。
    注:GB50072的适用对象为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建筑类冷库(冷间)。
5.1.2 室内装配式冷库如涉及压力管道,其压力管道设计应由具备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5.2 建筑类冷库制冷机房
5.2.1 制冷机房、配电控制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装置。
5.2.2 机房门应向外开,且数量应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快速撤离。
5.2.3 设在机房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应设防护栏,并设置标识。高压贮液器设在室外时,不应受到阳光直射。
5.2.4 涉氨制冷机房应进行紧急切断机房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供电电源外其他供电电源的控制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a)当采用自动切断方式时,应由氨气泄漏指示报警设备发出紧急切断信号,并应能切断制冷机房供电电源;
    b)当采用手动控制方式时,应由制冷机房控制室内和制冷机房外便于操作位置安装的手动按钮或开关发出紧急切断信号,并应能切断制冷机房的供电电源;
    c)切断制冷机房的供电电源后,应能手动进行复位;
    d)制冷机房外的手动切断电源按钮或开关应设置警示标识。
5.2.5 冷库的制冷设备间和制冷阀站间应设置制冷剂泄漏检测指示报警装置和安装事故排风装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a)采用氨为制冷剂时,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5x10-4时,氨气指示报警设备发出的报警信号应能自动启动制冷设备间或制冷阀站间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息传送至相关制冷机房的控制室进行显示和报警。氨气浓度探(检)测器宜设置在制冷设备间和制冷阀站间被保护空间的顶部。
    b)采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为制冷剂,二氧化碳为载冷剂时,应设置相应的气体泄漏探测指示报警设备,当空气中泄漏制冷剂的气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应能自动启动制冷设备间或制冷阀站间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息传送至相关制冷机房或有人值班的场所显示和报警。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探测器宜设置在制冷设备间和制冷阀站间被保护空间的下部。
    c)涉氨制冷设备间和制冷阀站间的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5.2.6 涉氨冷库机房的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防爆要求,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30min。
5.3 制冷系统
5.3.1 冷库制冷系统选用的制冷设备、配件、材料应符合GB50072和GB/T 9237-2017的有关规定。
5.3.2 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泄压管排出的氨气应做无害化处理,排入吸纳水池(水箱)或紧急回收装置中,并符合以下规定。
    a)对于配置氨泄漏事故紧急处置装置的氨制冷系统,系统内所有液体容积超过0.2m³的设备和(或)管段内的氨液都应能通过紧急泄氨管排入吸纳水池(水箱)或紧急回收装置,吸纳水池(水箱)的氨液吸纳量或回收装置的氨液回收量不应小于制冷系统内的氨液充注量,并应能在泄漏事故发生时立即启动人工或自动装置紧急处置。
    b)接入氨吸纳水池(水箱)内的氨制冷系统泄压管或紧急泄氨管出口应在水面下靠近池(箱)底处,距水面最深不应超过9m,管出口与水池(水箱)侧壁的距离不应超过其与水面距离的一半,同时工作的多根泄压管或紧急泄氨管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其与水面的距离,在水池(水箱)内的氨管道应采取防止腐蚀的措施。氨吸纳水池(水箱)内的水量应按每千克氨不少于10L水计算,对于仅用于吸纳安全阀泄压的水量不应少于1200L。
5.3.3 二氧化碳、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应布置在室外安全处,远离门、窗、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二氧化碳制冷系统安全阀泄压管的阻力不应导致安全阀释放过程中产生使安全阀失效的冰堵(干冰)。
5.3.4 在制冷剂充注量超过10kg的单一制冷系统中,可被截止阀隔离的冷凝回路、贮液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应按照GB/T 9237-2017的规定设置泄压装置。
5.3.5 在制冷压缩机的高压排气管道和制冷剂泵出液口,均应设置止回阀。
5.3.6 建筑类冷库的冷凝器与贮液器之间应设均压管。两台以上贮液器之间应分别设气体均压管、液体平衡管(阀)。
5.3.7 制冷剂玻璃液面指示器进出口应设有自动闭塞装置。
5.3.8 在强制供液制冷系统中,泵的出口侧应设自动旁通阀。
5.3.9 氨制冷系统应按照GB/T 9237-2017中附录F的规定在液体管路上安装关闭装置。
5.4 电气系统
5.4.1 冷间内的照明应采用防碎裂、防潮、耐低温灯具。冷间内的电器开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5.4.2 冷间内正常照明灯具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作为附加防护。
5.4.3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5.4.4 冷间内动力、照明、控制线路等应根据不同的冷间温度要求,选用适用的耐低温的铜芯电力电缆。
5.4.5 穿越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防火与防冷桥的措施。当穿越燃烧性能非A级的保温材料时,电气线路应穿金属套管敷设。
5.4.6 建筑类冷库的制冷机房、库房内制冷设备间和制冷阀站间的事故排风机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而不是直接停止排风机。
5.4.7 室内装配式冷库的电气系统除应符合5.4.1~5.4.5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配套的制冷机组、冷风机和电控箱等,应符合GB/T 5226.1-2019的要求。其中,绝缘电阻应符合GB/T 5226.1-2019中18.3的要求,耐压强度应符合GB/T 5226.1-2019中18.4的要求。
    b)防触电保护应符合GB/T 5226.1-2019中6.2.2的要求。连接外部保护导线(体)的端子(接地端子)应符合GB/T 5226.1-2019中5.2的规定。
    c)室内装配式冷库的电源应符合GB/T 5226.1-2019中4.3的规定。
    d)室内装配式冷库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GB/T 5226.1-2019中第13章的规定,导线和电缆应符合GB/T 5226.1-2019中第12章的规定,确保电气线路和电气元部件不超负荷使用。
    e)各种电器的操作开关要有明确的功能标识,接地标识、警告标识要在易见部位并且不易消失。相关标识应符合GB/T 5226.1-2019中第16章的规定。
5.4.8 冷库内的冷风机接水盘和下水管电加热装置宜采用自限温加热装置,冷库门的防冻电加热装置和平衡窗等的电加热装置,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a)采用自限温加热装置,如PTC自限温电加热元件;
    b)采用自动控温电加热装置和超温保护装置2个独立回路的组合。
5.5 设计文件的评审
    冷库设计完成后,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交付建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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