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安全规程 GB/T28009-2025
6 设备选择和配置
6.1 基本要求
6.1.1 设备选择和配置方案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专家按照设计文件和各类设备的相关标准,遵循安全可靠、节约能源、环境友好、经济合理、先进适用的原则进行制定。
6.1.2 冷库及其制冷设备使用的机电设备和元器件,在安全许可、能效标识、CCC认证目录等适用范围内的,应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6.2 制冷设备及附件的选择和配置
6.2.1 制冷压缩机及制冷系统辅助设备
6.2.1.1 制冷压缩机及制冷系统辅助设备应符合该产品相关标准的要求。
6.2.1.2 制冷压缩机应设置过流、超温保护装置,与其连接的制冷管路上应设置压力安全保护装置。
6.2.1.3 制冷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6.2.1.4 压力容器应符合TSG21的要求,压力管道应符合TSG D0001的要求。
6.2.1.5 制冷剂泵、油泵、水泵等外露的运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罩(装置)。
6.2.2 仪表、阀门及控制元件
6.2.2.1 建筑类冷库的制冷剂分配站应安装压力指示装置。
6.2.2.2 压力表应符合以下要求:
——采用制冷剂专用压力表;
——量程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不大于最大工作压力的3倍;
——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每年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校验合格;
——具有防冻和防振动功能;
——安装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位置。
6.2.2.3 安全阀每年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校验并铅封。安全阀触发后,应重新校正。
6.2.2.4 在强制供液制冷系统中,气液分离器、低压循环桶、低压储液器、中间冷却器和满液式经济器应设置液位指示器和液位控制、报警装置。工作温度在0℃以下的液位指示器应有防止结霜和结冰的措施。
6.2.2.5 贮液器应设有液位指示装置。
6.3 冷库配套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选择和配置
6.3.1 冷库应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建筑类冷库应按照GB50016、GB50072等设置消防设施。
6.3.2 冷库用运输和装卸搬运工具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其中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3.3 涉氨冷库的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应符合AQ7015-2018中第7章的规定。
6.3.4 冷间门内侧(在冷间的部分)应设有紧急逃生装置,宜设有呼叫报警装置。
6.3.5 冷间内的货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性。
6.3.6 涉氨制冷机房内应配置符合AQ7015-2018中7.10和7.11规定的防护用具和抢救物品,并放置于便于获取的位置。
6.3.7 变配电室和具有高压控制柜的制冷机房,应配置高压电操作的专用工具及防护用品。
6.3.8 叉车等设备充电间应符合GB50055和GB51157的相关规定。充电间应具备通风换气条件。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照明和排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按照GB/T 50493-2019的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检测装置和联动的排风换气装置,确保充电间内可燃气体浓度不高于爆炸下限的25%。充电区域不应堆放可燃物。设备充电位置宜为对室外敞开或半敞开的环境。
6.3.9 室内装配式冷库的结构和附属零部件的强度应能承受正常使用中可能发生的操作。
6.3.10 在冷库内使用的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应符合GB43854的安全要求。
6.4 设备选择和配置的评审
设备选择和配置方案完成后,应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方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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