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安全规程 GB/T28009-2025
8 冷库管理与运营
8.1 冷库管理
8.1.1 冷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8.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持证上岗,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1.3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8.1.4 冷库运营单位应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8.1.5 冷库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应擅自拆除。
8.1.6 冷库运营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人员救援预案,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8.1.7 压力容器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冷库运营单位应依据TSG21的规定,做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b)冷库运营单位应根据TSG21的要求,逐台办理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手续。
c)冷库运营单位应按照TSG21的要求,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验。
d)压力容器使用不应超出其设计允许使用范围。
e)安全附件更换时,应选用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相应规格的产品,应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8.1.8 冷间内的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a)冷间内货物堆码应稳固整齐,不应影响冷间内的气流组织和货物的进出。
b)冷间内应合理分区并设置相关标识。
c)库房应及时清除冰、霜、凝结水,库内排管和冷风机等要及时除霜。
d)冷库内作业人员应有良好的防寒措施,应携带照明用具。
e)库内作业结束,库房作业人员应确认库内无人后方可上锁。
8.1.9 涉氨冷库每个制冷机房应有24h不间断的至少1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8.2 库内贮存货物
8.2.1 食品冷库冷间内不应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或其他易燃、易爆品。
8.2.2 冷间内应有防鼠、防虫、防蝇等设施。
8.2.3 库房应满足冷藏货物贮存工艺的要求。
8.2.4 应设有库内温度记录装置。
8.2.5 货物应分类、单独存放。应定期检查货物质量,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货物,并有出入库时间、保质期、温度和检查处理等相关记录。
8.2.6 应定期对贮存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并达到贮存货物的卫生要求。
8.3 制冷系统的调试、操作、维护
8.3.1 制冷系统的气压和气密试验
8.3.1.1 制冷系统安装或大修后,应依据系统的设计要求使用氮气或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进行气压和气密试验,且应有安全措施。
8.3.1.2 气压和气密试验过程中,不应带压修复泄漏点。
8.3.1.3 氨和卤代烃及其混合物试压用连接件应采用无缝钢管或能耐受表1规定的管道试验压力的连接件。对于二氧化碳系统,与热气融霜无关的试压用连接件耐压应不低于4.5MPa,与热气融霜有关的试压用连接件耐压应不低于5.9MPa。与其相接的管头应有防滑沟槽。
8.3.1.4 不应使用制冷压缩机对系统进行气压试验。
8.3.1.5 管道系统做气压试验时,应划出作业区的边界,无关人员不应进入试压作业区。
8.3.2 压缩机冷冻油的存放与充注
8.3.2.1 涉氨制冷机房内不应存放冷冻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8.3.2.2 涉氨制冷系统加油过程中应防止氨制冷剂的泄漏,并做好防护措施。
8.3.3 制冷系统充注制冷剂
8.3.3.1 制冷剂的类型、品质和充注量应满足制冷系统的设计要求。
8.3.3.2 充注制冷剂前,应对制冷系统抽真空。
8.3.3.3 向系统充注制冷剂时,氨和卤代烃应采用能耐受表1规定的管道试验压力的连接件,二氧化碳系统应采用耐压应不低于4.5MPa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应有防滑沟槽。

8.3.3.4 充注或抽取制冷剂操作完成后,制冷剂容器应立即与系统分离。
8.3.3.5 加氨站应设在机房外,并设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和设置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警示标识,加氨时不应加热。
8.3.3.6 加氨站与液氨运载容器采用软管连接时,软管两端截止阀之间的内容积不应超过10L,充注操作人员不应少于2人。
8.3.4 制冷压缩机的操作
8.3.4.1 压缩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操作。
8.3.4.2 压缩机的油压、油位、油温、排气压力、排气温度、压缩比、吸气压力、吸气温度等运行参数超出正常范围应立即停机。
8.3.4.3 当冷间内热负荷剧烈波动或系统融霜操作时,应防止压缩机发生液击。
8.3.5 制冷系统辅助设备的操作
8.3.5.1 氨制冷系统热气融霜时,热气进入蒸发器前的压力不应超过0.8MPa。
8.3.5.2 冷风机采用用水融霜或电热融霜时,不应关闭该冷风机回气阀。
8.3.5.3 卧式冷凝器、组合式冷凝器、再冷却器、水泵以及其他用水冷却的设备,在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冻裂。
8.3.5.4 贮液器液位高度不应高于其满液高度的80%,低压循环储液桶、气液分离器、排液桶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且液位不应超过高液位报警线。
8.3.5.5 涉氨制冷系统向外排放不凝性气体时,应经专门设置的空气分离器,并将不凝性气体排放至水容器中。
8.3.5.6 制冷系统中有液体制冷剂的管道和容器,不应同时将进出两端的阀门关闭。
8.3.5.7 从制冷系统中回收的冷冻油,应经严格的再生处理,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8.3.5.8 制冷系统内的制冷剂不宜直接向外排放,应采用钢瓶或槽车回收。氨制冷剂直接向外排放时不应危害周边环境。
8.3.6 制冷系统维护
8.3.6.1 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要求按TSG 21和TSG D0001-2009的相关规定。
8.3.6.2 制冷系统拆检、维修、施焊过程,应排空维修部位的制冷剂并与大气接通后方可进行。现场落实专人负责安全。
8.3.6.3 检修制冷设备时,应在其电源开关等相关位置设安全标识,检修完毕后,由检修人员亲自取下。
8.3.6.4 大修后的制冷系统,应经过排污、压力试验和抽真空后方可充注制冷剂。
8.3.6.5 在进行任何调整、维修、接线或接触电器元件之前,相关装置应断电或隔离。
8.3.6.6 通电运行前应确认接地良好。
8.3.6.7 定期检查各电器元件接触部位是否良好,如有不良,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8.3.6.8 控制柜、台使用环境应保持通风良好,不应存放杂物。
8.3.6.9 设备检修时,如果有冷冻油排放,应注意防火和防止制冷剂外泄。
8.3.6.10 冷凝器清洗时所使用的化学清洗剂对冷凝器相关材料的腐蚀性应符合GB/T 35759的要求,并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检测机构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出具的检测报告。
8.3.6.11 初次开机或长时间停用后再次开机时,应将电器元件接线重新紧固,并做控制柜主回路、电动机绝缘电阻检测。
8.3.6.12 长期停机时,应切断电源,并妥善处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
8.4 安全标识
冷库内应在相应的显著位置标注下列标识:
a)冷间地面、穿堂楼地面的限载要求;
b)电梯的限载要求;
c)货架的限载要求;
d)冷间内货物堆放的限高。
8.5 冷库停止运营和报废
冷库根据有关情况需要停止运营和报废拆除前,应制定停止运营的安全方案,经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按照安全方案停止运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后方可交付施工单位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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