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5部分:测量热解粒子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4287.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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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生产者在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基本功能试验;
    b)监控报警功能试验;
    c)探测报警性能试验;
    d)绝缘电阻试验;
    e)电气强度试验;
    f)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7.1.2 生产者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2.3 检验结果按GB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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