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泡沫灭火剂 GB2789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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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抽样应有代表性,应保证样品与产品的一致性。对于桶装产品,取样之前应摇匀桶内产品;对于罐装产品,可从罐的上、中、下三个部位各取 1/3 样品,混匀后作为样品。样品数量应不少于 25kg。
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含以下 5 项:凝固点、pH、润湿性、发泡倍数、25% 析液时间。
7.3 型式检验
    第 5 章中规定的相应灭火剂的全部技术指标为型式检验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关键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 停产 1 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 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4 检验结果判定
7.4.1 出厂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合格。
7.4.2 型式检验结果判定
    型式试验结果应符合第5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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