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GB26851-2026
5 要求
5.1 总体要求
警报器应满足本章要求,并按第 6 章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对本章要求的符合性。
5.2 外观
警报器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
5.3 主要部 (器) 件性能
5.3.1 供电电源
5.3.1.1 采用外部电源供电的警报器应由与其连接的控制和指示设备供电。
5.3.1.2 当警报器采用直流电压供电时,其电源输入端应具有防止极性反接的保护措施。
5.3.1.3 当警报器采用外部电源供电并具有内部备用电池时,应以外部电源作为主电源,备用电池应采用可充电电池。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池供电,当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至主电源供电,并能为备用电池充电。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警报器的正常工作。
5.3.1.4 采用内部电池供电或设有内部备用电池的警报器应具有电池欠压监测功能。
5.3.2 接线端子
警报器的外部接线端子应具有清晰、耐久的功能标识。
5.4 参数设置
5.4.1 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专用工具或密码)或破坏封条,警报器的出厂设置不应被改变。
5.4.2 如警报器的性能参数能进行现场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仅能通过专用工具、密码、将安装底座拆除的方式或通过与其连接的控制和指示设备进行设置;
b) 生产者声明的所有设置均满足本文件要求。
5.5 基本功能
5.5.1 警报器应能接收与其连接的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的启动、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接收到启动控制信号后 3s 内发出火灾警报信号,接收到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后 3s 内停止发出火灾警报信号,恢复正常监视状态。
注:正常监视状态为警报器与控制和指示设备连接组成系统并接通电源,处于未发出故障和警报信号时的工作状态。
5.5.2 当发生以下故障时,与警报器连接的控制和指示设备应能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指示警报器的部位或地址编号:
a) 与控制和指示设备之间连接线断路、影响功能的短路和接地;
b) 采用无线通信连接的警报器,与控制和指示设备的通信故障;
c) 供电中断;
d) 内部供电电池或备用电池欠压;
e) 警报器内的声响器件、发光器件采用插拔或导线连接方式的,发生断路时。
5.6 警报信号一致性
5.6.1 在正前方 3m 处,分别测量多只火灾声警报器声警报信号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均不应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应大于 6dB。启动初始采用音量渐增方式发出声警报信号的警报器,初始声压级 (A 计权) 不应大于 45dB,在启动后的 3s~5s 内达到稳定。
5.6.2 在正前方 3m 处,按附录 A 规定分别测量多只火灾光警报器光警报信号的有效发光强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 1.5,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壁挂式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 10cd;
b) 吸顶式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 5cd;
c) 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该方向上的有效发光强度标称值。
注:本文件有关条文中所述的正前方是指按附录 B 沿警报器的参考轴向安装面对向延伸的方向。
5.6.3 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满足 5.6.1 和 5.6.2 要求。
5.6.4 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采用不发光背景的警报器,最小表面亮度不小于 50cd/m²,最大表面亮度不大于 300cd/m²。
b)采用发光背景的警报器发光表面的最小表面亮度不小于 15cd/m²,最大表面亮度不大于 300cd/m²,背景或文字本身的最大表面亮度与最小表面亮度之比不大于文字与背景交界两边对应点的表面亮度之比不小于 2 且不大于10。
5.7 警报信号性能要求
5.7.1 火灾声警报器
5.7.1.1 在距离警报器 3m 处,按附录 B 规定测量警报器在不同方向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至少在一个方向上,室内型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不小于 75dB,室外型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不小于 85dB;
b) 在任一方向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且不大于 120dB。
5.7.1.2 采用变调声的警报器,其声警报信号的变调周期应为 0.2s~5s。
5.7.1.3 具有语音警报功能的警报器,应采用 “警报音—静音—语音—静音” 的周期循环警报方式,顺序和持续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警报音:持续时间为 2s~10s;
b) 静音:持续时间为 0.5s~2s;
c) 语音;
d) 静音:持续时间为 0.5s~2s;
e) 一次循环周期不大于 30s。
5.7.2 火灾光警报器
5.7.2.1 光警报信号的颜色应为红色或白色。
5.7.2.2 光警报信号的闪光频率应为 1Hz~2Hz,点亮持续时间不应大于 0.2s。
5.7.2.3 按附录 B 规定测量警报器在不同方向的有效发光强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任一方向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 1cd,不大于 500cd,且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该方向标称值。
b) 对于壁挂式警报器,如图1 a)所示在水平方向上,与正前方成 75° 方向上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正前方标称值的 30%;如图1b )所示在垂直方向上,与正前方成 45° 方向上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正前方标称值的 34%。
c) 对于吸顶式警报器,如图2所示在与正前方成 75° 方向上测得的 8 个方位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 3cd,且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正前方标称值的 30%。



警报器应满足本章要求,并按第 6 章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对本章要求的符合性。
5.2 外观
警报器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
5.3 主要部 (器) 件性能
5.3.1 供电电源
5.3.1.1 采用外部电源供电的警报器应由与其连接的控制和指示设备供电。
5.3.1.2 当警报器采用直流电压供电时,其电源输入端应具有防止极性反接的保护措施。
5.3.1.3 当警报器采用外部电源供电并具有内部备用电池时,应以外部电源作为主电源,备用电池应采用可充电电池。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池供电,当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至主电源供电,并能为备用电池充电。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警报器的正常工作。
5.3.1.4 采用内部电池供电或设有内部备用电池的警报器应具有电池欠压监测功能。
5.3.2 接线端子
警报器的外部接线端子应具有清晰、耐久的功能标识。
5.4 参数设置
5.4.1 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专用工具或密码)或破坏封条,警报器的出厂设置不应被改变。
5.4.2 如警报器的性能参数能进行现场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仅能通过专用工具、密码、将安装底座拆除的方式或通过与其连接的控制和指示设备进行设置;
b) 生产者声明的所有设置均满足本文件要求。
5.5 基本功能
5.5.1 警报器应能接收与其连接的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的启动、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接收到启动控制信号后 3s 内发出火灾警报信号,接收到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后 3s 内停止发出火灾警报信号,恢复正常监视状态。
注:正常监视状态为警报器与控制和指示设备连接组成系统并接通电源,处于未发出故障和警报信号时的工作状态。
5.5.2 当发生以下故障时,与警报器连接的控制和指示设备应能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指示警报器的部位或地址编号:
a) 与控制和指示设备之间连接线断路、影响功能的短路和接地;
b) 采用无线通信连接的警报器,与控制和指示设备的通信故障;
c) 供电中断;
d) 内部供电电池或备用电池欠压;
e) 警报器内的声响器件、发光器件采用插拔或导线连接方式的,发生断路时。
5.6 警报信号一致性
5.6.1 在正前方 3m 处,分别测量多只火灾声警报器声警报信号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均不应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应大于 6dB。启动初始采用音量渐增方式发出声警报信号的警报器,初始声压级 (A 计权) 不应大于 45dB,在启动后的 3s~5s 内达到稳定。
5.6.2 在正前方 3m 处,按附录 A 规定分别测量多只火灾光警报器光警报信号的有效发光强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 1.5,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壁挂式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 10cd;
b) 吸顶式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 5cd;
c) 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该方向上的有效发光强度标称值。
注:本文件有关条文中所述的正前方是指按附录 B 沿警报器的参考轴向安装面对向延伸的方向。
5.6.3 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满足 5.6.1 和 5.6.2 要求。
5.6.4 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采用不发光背景的警报器,最小表面亮度不小于 50cd/m²,最大表面亮度不大于 300cd/m²。
b)采用发光背景的警报器发光表面的最小表面亮度不小于 15cd/m²,最大表面亮度不大于 300cd/m²,背景或文字本身的最大表面亮度与最小表面亮度之比不大于文字与背景交界两边对应点的表面亮度之比不小于 2 且不大于10。
5.7 警报信号性能要求
5.7.1 火灾声警报器
5.7.1.1 在距离警报器 3m 处,按附录 B 规定测量警报器在不同方向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至少在一个方向上,室内型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不小于 75dB,室外型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不小于 85dB;
b) 在任一方向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且不大于 120dB。
5.7.1.2 采用变调声的警报器,其声警报信号的变调周期应为 0.2s~5s。
5.7.1.3 具有语音警报功能的警报器,应采用 “警报音—静音—语音—静音” 的周期循环警报方式,顺序和持续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警报音:持续时间为 2s~10s;
b) 静音:持续时间为 0.5s~2s;
c) 语音;
d) 静音:持续时间为 0.5s~2s;
e) 一次循环周期不大于 30s。
5.7.2 火灾光警报器
5.7.2.1 光警报信号的颜色应为红色或白色。
5.7.2.2 光警报信号的闪光频率应为 1Hz~2Hz,点亮持续时间不应大于 0.2s。
5.7.2.3 按附录 B 规定测量警报器在不同方向的有效发光强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任一方向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 1cd,不大于 500cd,且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该方向标称值。
b) 对于壁挂式警报器,如图1 a)所示在水平方向上,与正前方成 75° 方向上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正前方标称值的 30%;如图1b )所示在垂直方向上,与正前方成 45° 方向上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正前方标称值的 34%。
c) 对于吸顶式警报器,如图2所示在与正前方成 75° 方向上测得的 8 个方位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 3cd,且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正前方标称值的 30%。


5.7.3 火灾声光警报器
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满足 5.7.1 和 5.7.2 的要求。
5.7.4 火灾信息警报器
5.7.4.1 当警报器启动时,应通过红色发光文字显示火灾信息,文字背景不应发光或仅发白光。发光文字的高度不应小于 100mm,文字笔画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10mm。
5.7.4.2 采用闪亮方式的警报器,发光文字的闪亮频率应为 1Hz~2Hz,点亮持续时间不应低于闪亮周期的 60%。如文字背景为发光背景,应常亮或与发光文字同步闪亮。
5.7.4.3 利用公共显示器(例如电视机)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应具有输出火灾警报信息的传输接口与显示器连接,当警报器启动时,应通过传输接口向显示器发送火灾警报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5.8 信号同步功能
如生产者声明警报器具有信号同步功能,则连接在同一控制和指示设备的两只警报器发出的声或光警报信号之间的周期时差不应大于 0.05s。
5.9 运行可靠性
5.9.1 警报器应能连续 4h 持续发出警报信号。
5.9.2 连续运行 4h 后,测量警报器的声压级、有效发光强度或表面亮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声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大于 6dB。
b) 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光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 1.5。
c) 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满足 5.6.4 的要求;利用公共显示器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能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5.10 电源性能
5.10.1 电源参数波动
5.10.1.1 根据警报器的供电方式,按以下条件改变其外部供电电源参数。在电源参数波动条件下,警报器应能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a) 采用直流恒压或交流电压供电的警报器,将其供电电压分别调至其额定电压的 85% 和 110%,或生产者标称的供电电压上、下限值(不低于 85% 和 110% 要求);
b) 由控制和指示设备供电,且供电电压为脉动电压的警报器,将其与控制和指示设备之间的供电线路通过长度为截面积为 1mm² 的多股铜导线连接,将控制和指示设备的供电电压分别调至其额定电压的 85% 和 110%。
5.10.1.2 在电源参数波动条件下,测量警报器的声压级、有效发光强度或表面亮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声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大于 6dB;
b) 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光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 1.5;
c) 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满足 5.6.4 的要求;利用公共显示器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能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5.10.2 电池容量
5.10.2.1 采用内部电池供电的警报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能通过与警报器连接的控制和指示设备查询出供电电池的当前剩余容量与满容量的百分比。
b) 以 25 倍平均工作电流对满容量电池放电 30d,放电结束后将电池重新装入警报器,警报器不发出电池欠压故障。
c) 当警报器持续工作至发出电池欠压故障,剩余电池容量能保证警报器持续发出警报信号 30min,测量警报器的声压级、有效发光强度或表面亮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声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大于 6dB;
2)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光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 1.5;
3)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满足 5.6.4 的要求;利用公共显示器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能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5.10.2.2 采用外部电源供电且具有备用电池的警报器,主电连续供电 24h 后电池容量应能使警报器以正常监视状态连续工作 24h,其间不应发出电池欠压故障,继续工作至发出电池欠压故障,剩余电池容量应能保证警报器持续发出警报信号 30min,测量警报器的声压级、有效发光强度或表面亮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声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大于 6dB;
b) 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光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 1.5;
c) 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满足 5.6.4 的要求;利用公共显示器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能够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5.11 绝缘电阻
工作电压大于 50V 的警报器的电源输入端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不应小于100MΩ。
5.12 电气强度
工作电压大于 50V 的警报器的电源输入端应能耐受频率为 50Hz、有效值为 1250V 的交流电压,历时 1min 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击穿放电现象。试验后恢复供电,警报器应能正常接收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的启动、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
5.13 电磁兼容性能
警报器应能耐受表 1 所规定的电磁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以下要求。
a) 试验期间,警报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b) 试验后,警报器能正常接收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的启动、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测量警报器的声压级、有效发光强度或表面亮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声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大于 6dB;
2)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光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 1.5;
3)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满足 5.6.4 的要求;利用公共显示器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能够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满足 5.7.1 和 5.7.2 的要求。
5.7.4 火灾信息警报器
5.7.4.1 当警报器启动时,应通过红色发光文字显示火灾信息,文字背景不应发光或仅发白光。发光文字的高度不应小于 100mm,文字笔画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10mm。
5.7.4.2 采用闪亮方式的警报器,发光文字的闪亮频率应为 1Hz~2Hz,点亮持续时间不应低于闪亮周期的 60%。如文字背景为发光背景,应常亮或与发光文字同步闪亮。
5.7.4.3 利用公共显示器(例如电视机)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应具有输出火灾警报信息的传输接口与显示器连接,当警报器启动时,应通过传输接口向显示器发送火灾警报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5.8 信号同步功能
如生产者声明警报器具有信号同步功能,则连接在同一控制和指示设备的两只警报器发出的声或光警报信号之间的周期时差不应大于 0.05s。
5.9 运行可靠性
5.9.1 警报器应能连续 4h 持续发出警报信号。
5.9.2 连续运行 4h 后,测量警报器的声压级、有效发光强度或表面亮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声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大于 6dB。
b) 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光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 1.5。
c) 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满足 5.6.4 的要求;利用公共显示器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能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5.10 电源性能
5.10.1 电源参数波动
5.10.1.1 根据警报器的供电方式,按以下条件改变其外部供电电源参数。在电源参数波动条件下,警报器应能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a) 采用直流恒压或交流电压供电的警报器,将其供电电压分别调至其额定电压的 85% 和 110%,或生产者标称的供电电压上、下限值(不低于 85% 和 110% 要求);
b) 由控制和指示设备供电,且供电电压为脉动电压的警报器,将其与控制和指示设备之间的供电线路通过长度为截面积为 1mm² 的多股铜导线连接,将控制和指示设备的供电电压分别调至其额定电压的 85% 和 110%。
5.10.1.2 在电源参数波动条件下,测量警报器的声压级、有效发光强度或表面亮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声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大于 6dB;
b) 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光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 1.5;
c) 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满足 5.6.4 的要求;利用公共显示器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能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5.10.2 电池容量
5.10.2.1 采用内部电池供电的警报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能通过与警报器连接的控制和指示设备查询出供电电池的当前剩余容量与满容量的百分比。
b) 以 25 倍平均工作电流对满容量电池放电 30d,放电结束后将电池重新装入警报器,警报器不发出电池欠压故障。
c) 当警报器持续工作至发出电池欠压故障,剩余电池容量能保证警报器持续发出警报信号 30min,测量警报器的声压级、有效发光强度或表面亮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声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大于 6dB;
2)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光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 1.5;
3)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满足 5.6.4 的要求;利用公共显示器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能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5.10.2.2 采用外部电源供电且具有备用电池的警报器,主电连续供电 24h 后电池容量应能使警报器以正常监视状态连续工作 24h,其间不应发出电池欠压故障,继续工作至发出电池欠压故障,剩余电池容量应能保证警报器持续发出警报信号 30min,测量警报器的声压级、有效发光强度或表面亮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声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大于 6dB;
b) 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光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 1.5;
c) 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满足 5.6.4 的要求;利用公共显示器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能够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5.11 绝缘电阻
工作电压大于 50V 的警报器的电源输入端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不应小于100MΩ。
5.12 电气强度
工作电压大于 50V 的警报器的电源输入端应能耐受频率为 50Hz、有效值为 1250V 的交流电压,历时 1min 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击穿放电现象。试验后恢复供电,警报器应能正常接收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的启动、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
5.13 电磁兼容性能
警报器应能耐受表 1 所规定的电磁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以下要求。
a) 试验期间,警报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b) 试验后,警报器能正常接收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的启动、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测量警报器的声压级、有效发光强度或表面亮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声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大于 6dB;
2)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光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 1.5;
3)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满足 5.6.4 的要求;利用公共显示器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能够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5.14 气候环境耐受性
警报器应能耐受表 2 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以下要求。
a) 运行试验期间,警报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在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能正常接收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的启动、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二氧化硫 (SO₂) 腐蚀 (耐久) 试验后恢复供电,警报器应能正常接收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的启动、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
b) 试验后,警报器表面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测量警报器的声压级、有效发光强度或表面亮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声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大于 6dB;
2)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光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 1.5;
3)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满足 5.6.4 的要求;利用公共显示器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能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警报器应能耐受表 2 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以下要求。
a) 运行试验期间,警报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在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能正常接收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的启动、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二氧化硫 (SO₂) 腐蚀 (耐久) 试验后恢复供电,警报器应能正常接收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的启动、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
b) 试验后,警报器表面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测量警报器的声压级、有效发光强度或表面亮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声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大于 6dB;
2)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光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 1.5;
3)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满足 5.6.4 的要求;利用公共显示器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能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5.15 机械环境耐受性
警报器应能耐受表 3 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以下要求。
a) 试验期间,警报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b) 试验后,警报器无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能正常接收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的启动、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测量警报器的声压级、有效发光强度或表面亮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声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大于 6dB;
2)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光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 1.5;
3)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满足 5.6.4 的要求;利用公共显示器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能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警报器应能耐受表 3 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以下要求。
a) 试验期间,警报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b) 试验后,警报器无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能正常接收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的启动、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测量警报器的声压级、有效发光强度或表面亮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声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大于 6dB;
2)在正前方 3m 处,测量火灾光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 1.5;
3)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满足 5.6.4 的要求;利用公共显示器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能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5.16 外壳防护等级
室内型警报器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GB/T 4208-2017 规定的 IP21 等级,室外型警报器和额定工作电压大于 48V 的警报器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3 等级。外壳防护等级试验后恢复供电,警报器应能正常接收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的启动、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
5.17 外壳阻燃性能
当警报器外壳采用非金属材料时,其外壳应能耐受 GB/T 5169.5-2020 规定的试验火焰持续时间为 30s 的针焰试验。
室内型警报器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GB/T 4208-2017 规定的 IP21 等级,室外型警报器和额定工作电压大于 48V 的警报器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3 等级。外壳防护等级试验后恢复供电,警报器应能正常接收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的启动、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
5.17 外壳阻燃性能
当警报器外壳采用非金属材料时,其外壳应能耐受 GB/T 5169.5-2020 规定的试验火焰持续时间为 30s 的针焰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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