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 GB/T15763.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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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见表 11。
8.2 出厂检验
8.2.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 11。
8.2.2 组批
    同材料、同结构、同工艺生产的 500 块防火玻璃为一批。不足 500 块时按一批计。
8.2.3 抽样
    防火玻璃的尺寸及偏差、厚度偏差及厚薄差、外观质量、弯曲度、表面应力和表面应力均匀性按表 12 规定进行随机抽样。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 500 块时,以每 500 块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
8.2.4 判定
8.2.4.1 单项判定
    检验结果满足第 6 章相应条款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当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 12 中规定的不合格品接收数时,则该批产品的尺寸及偏差、厚度偏差及厚薄差、外观质量、弯曲度、表面应力和表面应力均匀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2.4.2 综合判定
    尺寸及偏差、厚度偏差及厚薄差、外观质量、弯曲度、表面应力和表面应力均匀性均为合格,则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3 型式检验
8.3.1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周期性进行检验时;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3.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 11。
8.3.3 组批
    按 8.2.2 的规定进行组批。
8.3.4 抽样
8.3.4.1 对于尺寸及偏差、厚度偏差及厚薄差、外观质量、弯曲度、表面应力和表面应力均匀性,按 8.2.3 的规定进行抽样。
8.3.4.2 对于耐火性能检验,若用制品检验,应从尺寸及偏差、厚度偏差及厚薄差、外观质量、弯曲度、表面应力和表面应力均匀性均合格的制品中按照 8.3.5.1.3 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制品;若用试验片检验,根据检验项目和 8.3.5.1.3 的要求制作相应数量的试验片。
8.3.4.3 其他使用试验片检验的项目,根据检验项目的要求,每个检验项目制作 3 块试验片。
8.3.5 判定
8.3.5.1 单项判定
8.3.5.1.1 尺寸及偏差、厚度偏差及厚薄差、外观质量、弯曲度、表面应力和表面应力均匀性
    尺寸及偏差、厚度偏差及厚薄差、外观质量、弯曲度、表面应力和表面应力均匀性的单项判定按 8.2.4.1 的规定。
8.3.5.1.2 可见光透射比偏差
    取 3 块试样进行检验。对于明示标称值的产品,试样均满足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对于未明示标称值的产品,结果满足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3.5.1.3 耐火性能
    当防火玻璃为对称结构,或防火玻璃为非对称结构且有确定的来火方向时,取 1 块试样进行检验,试样满足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当防火玻璃为非对称结构但无确定的来火方向时,取 2 块试样进行检验,2 块试样均满足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3.5.1.4 耐热性能、耐湿性能、耐寒性能、耐辐照性能
    取 3 块试样进行检验。试样均满足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3.5.2 综合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则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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