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GB4737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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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要求

6.1 灭火装置
6.1.1 工作环境要求
6.1.1.1 灭火装置的工作温度范围应为-20℃~+55℃。
6.1.1.2 灭火装置的工作环境相对湿度不应大于 95%。
6.1.1.3 当灭火装置工作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超出上述范围时,应在灭火装置上做出明显永久性标识,下述的相关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也应按实际温度范围和相对湿度范围做相应调整。
6.1.2 外观及铭牌
6.1.2.1 灭火装置表面涂层应色泽均匀、光滑,无龟裂、气泡和明显流痕、划伤等缺陷。
6.1.2.2 灭火装置的外壳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凹凸不平现象。
6.1.2.3 紧固件应牢固无松动,钣金、冲压零件表面应无毛刺和明显机械损伤等缺陷。
6.1.2.4 在灭火装置的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铭牌,铭牌内容应符合 10.1.1 的要求。
6.1.3 材料
    灭火装置的外壳和其中的所有零部件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经过防腐蚀处理。
6.1.4 喷射性能
6.1.4.1 喷射时间
    当灭火装置内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质量大于 1kg 时,其喷射时间的生产者公布值不应大于 90s,按 7.3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其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应大于生产者公布值的 ±10%;当灭火装置内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质量小于或等于 1kg 时,其喷射时间的生产者公布值不应大于 40s,按 7.3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其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应大于 ±5s。
6.1.4.2 喷射滞后时间
    按 7.3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采用电引发器的灭火装置的喷射滞后时间不应大于 5s。
6.1.4.3 限温型灭火装置的喷口温度
    按 7.3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限温型灭火装置的喷口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落地式灭火装置不应大于 180℃;
    b) 悬挂式灭火装置不应大于 200℃。
6.1.4.4 非限温型灭火装置的热间距
    按 7.3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实测非限温型灭火装置热间距不应大于生产者公布的 400℃、200℃、75℃温度点的热间距。
6.1.4.5 喷射过程及状态
    按 7.3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的喷射过程及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灭火装置通过引发器引发后应能正常喷射;
    b) 喷射期间,喷口处不应出现明火或火星,喷射期间或喷射后应无残渣外溢;
    c) 喷射结束后,外壳不应出现变形、烧穿或壳体表面引燃等现象。
6.1.4.6 表面温度
    按 7.3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喷射后其表面最高温度 (不含喷口处)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限温型落地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 100℃;
    b) 限温型悬挂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 200℃;
    c) 非限温型灭火装置不应超过生产者使用说明书上公布值,且温度上限不应超过 200℃。
6.1.5 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充装质量
    灭火装置的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充装质量不应大于 3kg,且充装偏差不应超过其标称质量的 ±5%。
6.1.6 耐温度循环性能
    按 7.5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期间灭火装置不应启动,试验后灭火装置应能正常启动和喷放,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应超过在 20℃±5℃试验条件下喷射时间的 ±20%,或 ±5s (取较大者),其他喷射性能应符合 6.1.4.2~6.1.4.6 的要求。
6.1.7 耐湿热性能
    按 7.6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期间灭火装置不应启动,试验后灭火装置应能正常启动和喷放,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应超过在 20℃±5℃试验条件下喷射时间的 ±20%,或 ±5s (取较大者),其他喷射性能应符合 6.1.4.2~6.1.4.6 的要求。
6.1.8 高温性能
    按 7.7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期间灭火装置不应启动,试验后灭火装置应能正常启动和喷放,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应超过在 20℃±5℃试验条件下喷射时间的 ±20%,或 ±5s (取较大者),其他喷射性能应符合 6.1.4.2~6.1.4.6 的要求。
6.1.9 低温性能
    按 7.8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期间灭火装置不应启动,试验后灭火装置应能正常启动和喷放,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应超过在 20℃±5℃试验条件下喷射时间的 ±20%,或 ±5s (取较大者),其他喷射性能应符合 6.1.4.2~6.1.4.6 的要求。
6.1.10 抗震性能
    按 7.9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期间灭火装置不应启动,试验后灭火装置的各部件应无松动、变形或结构损坏,并能正常启动和喷放,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应超过在 20℃±5℃试验条件下喷射时间的 ±20%,或 ±5s (取较大者)。
6.1.11 抗冲击性能
    悬挂式灭火装置按 7.10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期间灭火装置不应启动,试验后灭火装置应能正常启动和喷放,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应超过在 20℃±5℃试验条件下喷射时间的 ±20%,或 ±5s (取较大者)。
6.1.12 抗跌落性能
    按 7.11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期间灭火装置不应启动,试验后灭火装置应能正常启动和喷放,结构不应损坏,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应超过在 20℃±5℃试验条件下喷射时间的 ±20%,或 ±5s (取较大者)。
6.1.13 壳体绝缘性能
    采用电引发器的灭火装置按 7.12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喷放前和喷放后,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20MΩ,电源插头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50MΩ。
6.1.14 灭火性能
6.1.14.1 单具灭火装置保护空间大于或等于 1m³ 的灭火性能
6.1.14.1.1 AM 类木垛表面火
    按 7.13.2.2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应在喷放结束后 60s 内扑灭明火。喷放结束继续抑制 10min 后,开启试验空间通风,木垛不应复燃。
6.1.14.1.2 AJ 类聚合物火
    按 7.13.2.3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应在喷放结束后 60s 内扑灭明火。喷放结束继续抑制 10min 后,开启试验空间通风,聚合物不应复燃。
6.1.14.1.3 B 类火
    按 7.13.2.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应在喷放结束后 30s 内灭火。
6.1.14.2 单具灭火装置保护空间小于 1m³ 的灭火性能
    按 7.13.3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应在喷放结束后 30s 内灭火。
6.1.15 浓度分布性能
    单具保护空间大于或等于 1m³ 的灭火装置应按 7.1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应在喷放结束后 30s 内灭火。
    单具保护空间小于 1m³ 的灭火装置无此项要求。
6.1.16 联动性能
    具有联动功能的灭火装置在自动、手动启动方式下,应能正常启动,状态显示应准确。不同规格的灭火装置不应联动使用。
6.2 引发器
6.2.1 电引发器
6.2.1.1 基本要求
    灭火装置中的电引发器采用电点火头做引发元件时,应至少采用两个电引发元件。
    电引发器的电阻阻值偏差范围不应大于 ±0.5Ω。
6.2.1.2 工作电压
    电引发器的工作电压不应超过 DC24V。
6.2.1.3 启动电流
    电引发器的启动电流不应大于生产者使用说明书上的公布值。
6.2.1.4 安全电流
    按 7.16.3 规定的方法进行安全电流测定,电引发器不应被触发,试验后电阻阻值应符合 6.2.1.1 要求。
6.2.1.5 静电感度
    按 7.16.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期间引发器不应被触发。
6.2.1.6 动作可靠性
    按 7.16.5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电引发器应能被可靠触发。
6.2.1.7 杂散电流
    按 7.16.6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期间电引发器不应被触发。
6.2.1.8 寿命
    按 7.16.7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电引发器的寿命不应低于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有效使用期。试验后电引发器应能正常触发,且性能符合 6.2.1.3~6.2.1.7 的要求。
6.2.1.9 脚线
    电引发器应采用铜芯脚线或镀锡铜芯脚线。
6.2.2 热引发器
6.2.2.1 外观
    热引发器不应有发霉、损伤、明显油污、剪断处散头的现象。
6.2.2.2 燃烧速度
    按 7.17.2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引发器燃烧速度范围应为 3s/m~10s/m。
6.2.2.3 燃烧性能
    按 7.17.3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引发器在传火时不应有断火、透火、外壳燃烧及爆声。
6.2.2.4 抗水性能
    按 7.17.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其燃烧速度和燃烧性能应符合 6.2.2.2、6.2.2.3 的要求。
6.2.2.5 耐高温性能
    按 7.17.5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引发器不应有粘结和外壳破裂现象,试验后其燃烧性能应符合 6.2.2.3 的要求。
6.2.2.6 耐低温性能
    按 7.17.6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引发器不应有粘结和外壳破裂现象,试验后其燃烧性能应符合 6.2.2.3 的要求。
6.3 反馈元件
    设有反馈元件的灭火装置,反馈元件应能输出热气溶胶灭火剂喷放的信号。
6.4 控制装置
    控制装置应符合 XF 61-2010 的要求。
6.5 悬挂支架 (座)
    按 7.20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悬挂式灭火装置的悬挂支架 (座) 不应产生变形或脱落现象。
    在灭火装置喷射过程中悬挂支架 (座) 不应产生变形或脱落现象。
6.6 冷却剂 (装置)
    灭火装置应采用物理冷却方式或化学冷却方式进行降温冷却。
6.7 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
6.7.1 化学组分
    生产者应公布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中氧化剂和还原剂的组分。氧化剂组分含量的偏差不应超过公布值的 ±5%。
6.7.2 发气量
    按 7.22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发气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6.7.3 含水率
    按 7.23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含水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6.7.4 吸湿率
    按 7.2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吸湿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6.7.5 热稳定性
    按 7.25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热稳定性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6.7.6 撞击感度
    按 7.26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撞击感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6.7.7 静电感度
    按 7.27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静电感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6.7.8 摩擦感度
    按 7.28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摩擦感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6.7.9 密度
    按 7.29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密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6.8 热气溶胶灭火剂
6.8.1 电绝缘性
    按 7.30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电绝缘性能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6.8.2 降尘率
    按 7.31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降尘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6.8.3 固态沉降物吸湿性
    按 7.31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态沉降物吸湿性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6.8.4 固态沉降物绝缘强度
    按 7.32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态沉降物绝缘强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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