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GB47370-2026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和试验程序
8.1.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1.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5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不应少于表5的规定项目。
每种型号规格的灭火装置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8.1.3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附录C~附录F的规定。
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和热气溶胶灭火剂试验所需数量(含所需灭火装置数量)根据试验确定。



8.2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灭火装置的出厂检验抽样基数由生产者根据实际生产量自定,样品数量结合表5和附录C的要求确定。
灭火装置的型式检验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C规定的样品数量的五倍,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型式检验
灭火装置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灭火装置为合格。
8.3.2 出厂检验
灭火装置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灭火装置为合格。
当某项出厂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仍有1件及以上样品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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