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T15763.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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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总则
7.1.1 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检验分类及相应的检验项目见表 14。
7.1.2 当检验项目对样品性能不产生影响时,样品可继续用于其他项目的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组批
    连续生产的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 500 块为一批。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 500 块时,以每 500 块为一批分批抽取产品。
7.2.2 抽样
    进行尺寸及偏差、边部加工、圆孔、外观质量、平整度、直边弯曲度及扭曲检验时,按表 15 规定的批量和样本量抽样。进行表面应力检验时,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3 块样品。当批量小于检验所需样品数量时,则抽取全部产品进行检验。

7.2.3 判定规则
7.2.3.1 单项判定
    尺寸及偏差、边部加工、圆孔、外观质量、平整度、直边弯曲度及扭曲的检验结果符合规定时,该样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当所检项目的不合格样品数量小于或等于表 15 中的接收数时,则该检验项目合格;不合格样品数量大于或等于表 15 中的拒收数时,则该检验项目不合格。
    进行表面应力检验时,全部样品符合 5.12 的规定时,该检验项目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2.3.2 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出厂检验为合格;当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出厂 检验为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检验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发生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周期性进行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2 组批
7.3.2.1 当仅对相同公称厚度的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时,按 7.2.1 的规定进行组批。
7.3.2.2 当对多种厚度的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时,如果没有特殊需求,可按以下的规定进行组批:
    a) 玻璃公称厚度不大于 6mm 的产品为一批;
    b) 玻璃公称厚度大于 6mm 但不大于 12mm 的产品为一批;
    c) 玻璃公称厚度大于 12mm 的产品为一批
7.3.3 抽样
7.3.3.1 当仅对某一公称厚度的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时,对于尺寸及偏差、边部加工、圆孔、外观质量、平 整度、直边弯曲度和扭曲的检验,按表 15 规定的批量和样本量进行抽样;产品批量大于 500 块时,以每 500 块为一批分批抽取;对于其他检验项目的检验,可根据 7.3.4.1.2~7.3.4.1.7 所要求的数量从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制品或制作试验片进行检验。
7.3.3.2 当对多种厚度的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时,按表16的规定抽样。
7.3.4 判定规则
7.3.4.1 单项判定
7.3.4.1.1 尺寸及偏差、边部加工、圆孔、外观质量、平整度、直边弯曲度及扭曲按 7.2.3.1 判定。
7.3.4.1.2 抗冲击性能检验的 6 块样品中破坏数不超过 1 块为合格。破坏数为 2 块时,再另取 6 块样品 进行试验,样品破坏数为 0 时为合格。
7.3.4.1.3 碎片状态检验时,代表 3 个外形参数的所有样品 (可能是 12 块,或者 8 块,或者 4 块) 全部符合 5.9 的规定为合格
7.3.4.1.4 霰弹冲击性能检验的 4 块样品全部符合 5.10 的规定为合格
7.3.4.1.5 弯曲强度下限 (σbG) 符合标准规定时为合格
7.3.4.1.6 进行表面应力检验时,3 块样品全部符合 5.12 的规定时为合格。
7.3.4.1.7 耐热冲击性能的 4 块样品全部符合 5.13 的规定时为合格,其中只有 1 块样品符合规定时为不合格;3 块样品符合规定时,追加 1 块备用样品进行试验,追加样品符合 5.13 的规定时为合格;2 块样品 符合规定时,追加 4 块备用样品进行试验,追加样品全部符合 5.13 的规定时为合格。
7.3.4.2 综合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则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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