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T15763.3-2025
5 要求
5.1 通则
5.1.1 夹层玻璃由玻璃、塑料以及中间层材料 (如离子性中间层、PVB 中间层、EVA 中间层等) 组合构成。所采用的材料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要求。
5.1.2 具有特殊功能的夹层玻璃除满足 5.2~5.11 的规定外,还可根据其功能满足 5.12~5.14 中相应的规定。
5.2 尺寸及偏差
5.2.1 边长偏差
夹层玻璃的边长偏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5.1.1 夹层玻璃由玻璃、塑料以及中间层材料 (如离子性中间层、PVB 中间层、EVA 中间层等) 组合构成。所采用的材料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要求。
5.1.2 具有特殊功能的夹层玻璃除满足 5.2~5.11 的规定外,还可根据其功能满足 5.12~5.14 中相应的规定。
5.2 尺寸及偏差
5.2.1 边长偏差
夹层玻璃的边长偏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5.2.2 叠差
夹层玻璃边部的叠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孔的叠差由供需双方商定。叠差示意图见图 1。
夹层玻璃边部的叠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孔的叠差由供需双方商定。叠差示意图见图 1。


5.2.3 厚度偏差
5.2.3.1 干法夹层玻璃厚度偏差
干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应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厚度允许偏差和中间层材料厚度允许偏差总和。中间层的总厚度小于2mm 时,不考虑中间层的厚度偏差;中间层总厚度大于或等于2mm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0.2mm。
5.2.3.2 湿法夹层玻璃厚度偏差
湿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应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厚度允许偏差和中间层材料厚度允许偏差总和。湿法夹层玻璃中间层厚度偏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5.2.3.1 干法夹层玻璃厚度偏差
干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应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厚度允许偏差和中间层材料厚度允许偏差总和。中间层的总厚度小于2mm 时,不考虑中间层的厚度偏差;中间层总厚度大于或等于2mm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0.2mm。
5.2.3.2 湿法夹层玻璃厚度偏差
湿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应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厚度允许偏差和中间层材料厚度允许偏差总和。湿法夹层玻璃中间层厚度偏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5.2.3.3 其他厚度偏差
对于由三层和三层以上原片制成的制品或原片材料总厚度超过24mm的制品,其厚度允许偏差均由供需双方商定。
5.2.4 对角线差
平型矩形夹层玻璃制品,长边长度不大于 2400mm时,对角线差不应大于 4mm; 长边长度大于2400mm时,对角线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5.3 外观质量
5.3.1 可视区缺陷
5.3.1.1 可视区点状缺陷
可视区的点状缺陷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
对于由三层和三层以上原片制成的制品或原片材料总厚度超过24mm的制品,其厚度允许偏差均由供需双方商定。
5.2.4 对角线差
平型矩形夹层玻璃制品,长边长度不大于 2400mm时,对角线差不应大于 4mm; 长边长度大于2400mm时,对角线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5.3 外观质量
5.3.1 可视区缺陷
5.3.1.1 可视区点状缺陷
可视区的点状缺陷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1.2 可视区线状缺陷
可视区的线状缺陷数应符合表5的规定。
可视区的线状缺陷数应符合表5的规定。

5.3.2 周边区缺陷
装有边框的夹层玻璃周边区,允许直径不超过 5mm 的点状缺陷存在;如点状缺陷是气泡,气泡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周边区面积的 5%。
不带边框的夹层玻璃,其周边区缺陷由供需双方商定。
5.3.3 裂口
平型夹层玻璃不应有裂口。曲率半径小于 1000mm 的弯型夹层玻璃弧边允许深度不超过单片玻璃厚度的 1/2、长度不超过 5mm 的裂口。
5.3.4 边部质量
玻璃爆边的长度或宽度不应超过玻璃的厚度。直接暴露在空气中的夹层玻璃边部不应有锋利的边缘和尖锐的角部。
5.3.5 脱胶
不应有脱胶。
5.3.6 皱痕和条纹
不应有皱痕和条纹。中间层为彩釉色胶片的夹层玻璃,其皱痕和条纹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5.4 弯曲度
平型夹层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不应大于 0.3%, 波形时应小于 0.30mm。玻璃边长小于 300mm 时,只测弓形弯曲度,不测波形弯曲度。使用非无机玻璃为原片材料时,弯曲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5.5 可见光透射比
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装有边框的夹层玻璃周边区,允许直径不超过 5mm 的点状缺陷存在;如点状缺陷是气泡,气泡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周边区面积的 5%。
不带边框的夹层玻璃,其周边区缺陷由供需双方商定。
5.3.3 裂口
平型夹层玻璃不应有裂口。曲率半径小于 1000mm 的弯型夹层玻璃弧边允许深度不超过单片玻璃厚度的 1/2、长度不超过 5mm 的裂口。
5.3.4 边部质量
玻璃爆边的长度或宽度不应超过玻璃的厚度。直接暴露在空气中的夹层玻璃边部不应有锋利的边缘和尖锐的角部。
5.3.5 脱胶
不应有脱胶。
5.3.6 皱痕和条纹
不应有皱痕和条纹。中间层为彩釉色胶片的夹层玻璃,其皱痕和条纹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5.4 弯曲度
平型夹层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不应大于 0.3%, 波形时应小于 0.30mm。玻璃边长小于 300mm 时,只测弓形弯曲度,不测波形弯曲度。使用非无机玻璃为原片材料时,弯曲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5.5 可见光透射比
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5.6 可见光反射比
可见光反射比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5.7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按 6.6 试验后,夹层玻璃符合 a) 或 b) 的规定:
a) 冲击高度为4800mm时,样品不应破坏;
b) 样品破坏,钢球不应穿透样品,样品不应断裂成分离的块,在有玻璃剥落的部分,中间层不应露出光滑的表面,应被玻璃碎片牢固覆盖。
5.8 霰弹袋冲击性能
夹层玻璃冲击后的样品状态应符合表 7 的规定。样品破坏后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时为安全破坏。
a) 破坏时允许中间层出现裂缝或开口,但是出现的裂缝或开口不应使直径为 76mm 的球在 25N 及以下的力作用下通过。
b) 冲击后样品出现碎片剥离时,称量冲击后 3 min 内从样品上剥落下的碎片。剥落碎片总质量应小于夹层玻璃两侧最外片玻璃的 100 cm² 的质量的总和最大剥落碎片质量应小于剥落侧夹层玻璃的最外层玻璃的 44 cm² 的质量。
可见光反射比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5.7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按 6.6 试验后,夹层玻璃符合 a) 或 b) 的规定:
a) 冲击高度为4800mm时,样品不应破坏;
b) 样品破坏,钢球不应穿透样品,样品不应断裂成分离的块,在有玻璃剥落的部分,中间层不应露出光滑的表面,应被玻璃碎片牢固覆盖。
5.8 霰弹袋冲击性能
夹层玻璃冲击后的样品状态应符合表 7 的规定。样品破坏后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时为安全破坏。
a) 破坏时允许中间层出现裂缝或开口,但是出现的裂缝或开口不应使直径为 76mm 的球在 25N 及以下的力作用下通过。
b) 冲击后样品出现碎片剥离时,称量冲击后 3 min 内从样品上剥落下的碎片。剥落碎片总质量应小于夹层玻璃两侧最外片玻璃的 100 cm² 的质量的总和最大剥落碎片质量应小于剥落侧夹层玻璃的最外层玻璃的 44 cm² 的质量。

5.9 耐热性能
S 类夹层玻璃在 100℃下保温 2h,L 类夹层玻璃在 100℃下保温 16h 后,边部不应缺胶,在超出玻璃原边 15mm、切割边 20mm 的部分不应产生气泡、脱胶、浑浊或变色。试验后符合 L 类夹层玻璃规定的产品被认为同时符合 S 类产品的规定。
注:缺胶指中间层由于被沸水溶解而缺少的现象。
5.10 耐湿性能
夹层玻璃在温度 50 ℃、相对湿度 98% 条件下放置 336h 后,在超出玻璃原边 15 mm、切割边 20mm 或裂纹 10mm 的部分不应产生气泡、脱胶、浑浊或变色。
5.11 耐辐照性能
夹层玻璃经辐照 2000h 后,被辐照区超出玻璃原边 10mm、切割边 15mm 的部分不应产生气泡、脱胶、浑浊或变色,可见光透射比的变化应符合表 8 的规定。
S 类夹层玻璃在 100℃下保温 2h,L 类夹层玻璃在 100℃下保温 16h 后,边部不应缺胶,在超出玻璃原边 15mm、切割边 20mm 的部分不应产生气泡、脱胶、浑浊或变色。试验后符合 L 类夹层玻璃规定的产品被认为同时符合 S 类产品的规定。
注:缺胶指中间层由于被沸水溶解而缺少的现象。
5.10 耐湿性能
夹层玻璃在温度 50 ℃、相对湿度 98% 条件下放置 336h 后,在超出玻璃原边 15 mm、切割边 20mm 或裂纹 10mm 的部分不应产生气泡、脱胶、浑浊或变色。
5.11 耐辐照性能
夹层玻璃经辐照 2000h 后,被辐照区超出玻璃原边 10mm、切割边 15mm 的部分不应产生气泡、脱胶、浑浊或变色,可见光透射比的变化应符合表 8 的规定。

5.12 抗风压性能
具有抗风压性能的夹层玻璃应满足设计要求。
5.13 抵御暴力入侵性能
5.13.1 通则
具有抵御暴力入侵性能的夹层玻璃应具有短期抵御外物或人入侵受防护空间的能力。可根据需要选择进行重复落球试验或进行斧锤冲击试验。
5.13.2 重复落球试验
当明示冲击级别时,3 块样品均未穿透为符合该级别。当未明示冲击级别时,以 3 块样品均未穿透时的高度为样品定级,样品应至少满足表 C.1 中 P1A 的要求。
5.13.3 斧锤冲击试验
5.13.3.1 当明示冲击级别时,以 3 块样品中的最小冲击次数为样品定级。
5.13.3.2 当未明示冲击级别时,以 3 块样品中形成正方形开口的最少冲击次数为样品定级。样品应至少满足 P1B 的要求。当 3 块样品的最少冲击次数均大于 70 次且未出现正方形开口时,则定级为 P3B。相应级别的最少冲击次数见表 9。
具有抗风压性能的夹层玻璃应满足设计要求。
5.13 抵御暴力入侵性能
5.13.1 通则
具有抵御暴力入侵性能的夹层玻璃应具有短期抵御外物或人入侵受防护空间的能力。可根据需要选择进行重复落球试验或进行斧锤冲击试验。
5.13.2 重复落球试验
当明示冲击级别时,3 块样品均未穿透为符合该级别。当未明示冲击级别时,以 3 块样品均未穿透时的高度为样品定级,样品应至少满足表 C.1 中 P1A 的要求。
5.13.3 斧锤冲击试验
5.13.3.1 当明示冲击级别时,以 3 块样品中的最小冲击次数为样品定级。
5.13.3.2 当未明示冲击级别时,以 3 块样品中形成正方形开口的最少冲击次数为样品定级。样品应至少满足 P1B 的要求。当 3 块样品的最少冲击次数均大于 70 次且未出现正方形开口时,则定级为 P3B。相应级别的最少冲击次数见表 9。

5.14 隔声性能
具有隔声性能的夹层玻璃的Rw不应小于标称值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具有隔声性能的夹层玻璃的Rw不应小于标称值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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