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T15763.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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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验方法

6.1 尺寸及偏差
6.1.1 边长偏差
    使用分度值为 1mm 的金属直尺或钢卷尺,分别测量平型夹层玻璃的各个边,或弯型夹层玻璃的各个弧边和直边的长度。实测值与公称值之差即为偏差。
6.1.2 叠差
    使用塞尺或分度值为 0.5mm 的金属直尺进行测量,必要时配合使用游标深度卡尺,读取叠差最大值。
6.1.3 厚度偏差
    使用分度值为 0.01mm 的外径千分尺或具有同等及以上精度的量具测量厚度。对于压花夹层玻璃,使用分度值为 0.01mm 且圆盘直径不低于 20mm 的公法线千分尺进行测量。在玻璃四边中心点进行测量,取其平均值,修约至小数点后两位。实测值与公称厚度之差即为厚度偏差。
6.1.4 对角线差
    使用 6.1.1 的量具测量样品两条对角线的长度,并计算其差值的绝对值。
6.2 外观质量
    以制品为样品,在较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背景条件下,样品垂直放置,视线垂直玻璃,在距样品 600mm 处进行观察,点状缺陷尺寸和线状缺陷宽度用分格值为 0.1mm 的读数显微镜测定,线状缺陷和爆边长度使用分度值为 1mm 的金属直尺或具有同等及以上精度的量具测量。目视检查裂口、脱胶、皱痕和条纹。
6.3 弯曲度
    将样品在温度 20℃±5℃条件下放置至少 4h, 按 GB/T15763.2-2025 中规定的弓形弯曲度和波形弯曲度方法进行测量。
6.4 可见光透射比
    按 GB/T268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供需双方也可按约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测量,如 GB/T5137.2。 明示标称值时,分别计算 3 块样品测量值与标称值的差值;未明示标称值时,计算 3 块样品之间差值的最大值。结果修约至 0.1%。
6.5 可见光反射比
    按 GB/T268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明示标称值时,分别计算 3 块样品测量值与标称值的差值;未明示标称值时,计算 3 块样品之间差值的最大值。结果修约至 0.1%。
6.6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6.6.1 试验样品
    以与制品同材料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或从制品上切取的尺寸不小于平型试验片为样品,也可采用制品。
6.6.2 试验装置
6.6.2.1 试验装置包括能使钢球从规定高度自由落下的装置或能使钢球产生相当自由落下的投球装置,以及试验样品支架。试验样品支架应符合 GB/T15763.2-2025 中附录 E 的规定。
6.6.2.2 冲击体为质量 1040g±10g、直径约 63.5mm 且表面光滑的钢球。
6.6.2.3 当对尺寸较大的平型制品进行试验时,应采取适当辅助措施支撑样品,以确保样品能够平稳地放置在试验样品支架上。对弯型玻璃进行试验时,应采用与曲面形状相吻合的框架支撑。
6.6.3 试验步骤
6.6.3.1 试验前样品应在 20 ℃±5 ℃的条件下放置至少 4h, 并在此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
6.6.3.2 将样品放在试样支架上,调整冲击体高度,使球面的最低点距样品表面 1200mm。
6.6.3.3 冲击体以自由落体方式落下。冲击点应在距框架中心 25mm 的范围。
6.6.3.4 观察并记录冲击高度和样品是否破坏,如果破坏,记录破坏的状态。
6.6.3.5 如果样品没有破坏,按下落高度 1200 mm、1500 mm、1900 mm、2400 mm、3000 mm、3800mm、4800mm 的顺序,依次提升高度冲击进行试验至样品破坏,如果冲击至 4800mm 时样品仍未破坏,终止试验。记录每块样品的冲击历程和冲击后样品状态。
6.6.3.6 对于非对称结构的夹层玻璃,应按照明示的冲击面进行冲击并记录冲击面;如果未明示冲击面,取 6 块样品,分别标识 A 面和 B 面,其中 3 块样品冲击 A 面,另外 3 块样品冲击 B 面。弯型夹层玻璃的冲击面根据使用情况确定。
6.7 霰弹袋冲击性能
6.7.1 试验样品
    以与制品同材料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平型试验片为样品。弯型夹层玻璃采用相同结构和工艺的平型试验片替代。
6.7.2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 GB/T15763.2-2025 中附录 F 的规定,包括:
    a) 一个固定的试验框,试验框具有足够的刚度并固定牢固;
    b) 一个试验过程中使样品保持在试验框内的夹紧框;
    c) 一个备有悬挂装置和释放装置的冲击体;
    d) 测力装置,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6.7.3 试验要求
6.7.3.1 冲击体用直径约 3mm 的挠性钢丝绳自然垂吊,冲击体横截面最大直径部分的外周与样品表面的距离应小于 13mm, 且该最小距离在样品上对应点应距离样品的几何中心 50mm 以内。
6.7.3.2 在每次冲击试验前,应将冲击体提升至相应的高度并保持冲击体静止。在该冲击高度,冲击体的金属杆中心轴应与冲击体的悬挂钢丝绳成一直线,且钢丝绳应呈绷紧状态。
6.7.3.3 对于非对称结构夹层玻璃,有明示的冲击面时,应按照明示的冲击面进行冲击;如果未明示冲击面,样品数量加倍,分别对两个表面进行冲击并分级。
6.7.3.4 计算样品的质量或面积时玻璃厚度为公称厚度计算夹层玻璃 100 cm² 碎片剥落质量时取夹层玻璃两侧最外层玻璃公称厚度之和计算夹层玻璃 44 cm² 碎片剥落质量时取夹层玻璃剥落侧最外层玻璃的公称厚度,如果夹层玻璃两侧最外层玻璃的公称厚度不同,则应分别进行计算;钠钙硅玻璃的密度取 2.5 g/cm³ 非钠钙硅玻璃的密度应从相关文献或技术手册中查得也可采用相关方提供的数值,并记录数值来源。
6.7.4 试验步骤
6.7.4.1 试验前,样品应在 20 ℃±5 ℃的条件下放置至少 4h, 并在此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
6.7.4.2 将样品安装在试验框架上。
6.7.4.3 提升冲击体,使其最大直径的中心位置保持在 300 mm 的冲击高度 (指冲击体垂直下落的高度)。将初速度为零的冲击体释放,使冲击体以摆锤式自由下落垂直冲击样品的中心点附近 1 次。若样品没有破坏,升高至 750 mm, 在同一样品的中心点附近再冲击 1 次;样品仍未破坏时,再升高至 1200mm 的高度,在同一块样品中心点附近冲击一次。
6.7.4.4 冲击高度为 300mm,750mm 或 1200mm 样品破坏时,称量剥落碎片质量;如果中间层产生裂缝或开口,水平持握测力装置在试样裂缝或开口最严重的部位进行水平推动,直到测力装置显示达到最大推力 25N, 观察球体是否通过开口;或当球体最大直径部分通过试样开口时,观察测力装置显示的最大推力。
6.7.4.5 记录样品的冲击历程、破坏状态、剥落碎片质量、夹层玻璃中间层材料的种类。对于非对称结构夹层玻璃样品,应记录每块样品的冲击面。
6.7.4.6 如果明示类别,可按该类别对应的最高冲击高度进行冲击试验并判定。
6.7.4.7 如果未明示冲击类别,则从 300mm 开始试验,未破坏的样品可以用于更高类别的冲击,每个冲击高度冲击 4 块样品。冲击类别为满足 5.8 规定的最高高度对应的类别。
6.7.4.8 如果未明示冲击面,对于非对称结构夹层玻璃,应对两个表面分别给出类别。
6.8 耐热性能
6.8.1 试验样品
6.8.1.1 以与制品同材料、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或从制品上切取的尺寸不小于 300mm×300mm 的平型试验片为样品,也可采用制品。切取的试验片至少有一边为制品原边的一部分。
6.8.1.2 样品状态应与最终产品使用条件一致。如最终产品使用时所有边部是带保护的,样品的所有边部也应带保护。
6.8.2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采用控温精度不超过 2 ℃且能够加热样品至的烘箱或其他密闭的可加热的仪器,或能在当地气压条件下保证水温达到的恒温水槽
6.8.3 试验要求
    应明示产品的类别。不同类别对应的试验时间和保温温度见表10。如果不能明示产品类别,则按 S 类进行试验。对于离子性中间层的夹层玻璃,应采用恒温水槽法。
6.8.4 试验步骤
6.8.4.1 采用烘箱法时,在室温下将样品放入烘箱后进行升温,样品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不能紧靠在一起按照产品类别对应的保温时间进行保温保温过程中控制温度为
6.8.4.2 采用恒温水槽法时,将样品完全浸没于热水中,并按照产品类别对应的保温时间进行保温。保温过程中保持热水浸没样品,控制温度范围为。为了避免热应力造成样品出现裂纹,可将样品在温水中预热。
6.8.4.3 保温结束后,取出样品在室温下冷却至 30 ℃以下,在较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背景条件下进行观察。记录样品结构和类别及试验后产生的缺陷,必要时记录边部是否有保护、边部加工类型。
6.9 耐湿性能
6.9.1 试验样品
6.9.1.1 以与制品同材料、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或从制品上切取的尺寸不小于 300mm×300mm 的平型试验片为样品,也可采用制品。切取的试验片至少有一边为制品原边的一部分。
6.9.1.2 样品状态应与最终产品使用条件一致。如最终产品使用时所有边部是带保护的,样品的所有边部也应带保护。
6.9.2 试验装置
    恒温恒湿试验箱在试验过程中满足箱内空气温度℃ 、相对湿度 (98±2)%。
6.9.3 试验步骤
6.9.3.1 将样品竖直置于试验箱内底层水面上,样品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不能紧靠在一起。
6.9.3.2 试验时间为 336h。样品表面可能会有水汽凝结现象。试验结束后,取出样品并在室温下冷却至 30℃以下,在较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背景条件下进行观察。记录样品结构和类别及试验后产生的缺陷,必要时记录边部是否有保护、边部加工类型。
6.10 耐辐照性能
6.10.1 试验样品
6.10.1.1 以与制品同材料、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或从制品上切取的尺寸为 300mm×76mm 的平型试验片为样品。切取的试验片至少有一边为制品原边的一部分。当制品为钢化夹层玻璃时,可采用符合 GB11614 的平板玻璃制备试验样品。
6.10.1.2 样品状态应与最终产品使用条件一致。如最终产品使用时所有边部是带保护的,样品的所有边部也应带保护。
6.10.1.3 样品为非对称结构夹层玻璃时,应指定受辐照面。
6.10.2 试验装置
6.10.2.1 辐照光源
    无臭氧石英管式中压水银蒸汽弧光灯。灯壳的轴应是垂直的。灯的标称尺寸为长度 360mm, 直径 9.5mm, 电弧长 300mm±14mm, 工作功率为 750 W±50 W。
6.10.2.2 电源变压器和电容器
    能够为弧光灯 (6.10.2.1) 提供最小值为 1100V 的启动峰压和 500V±50V 的工作电压。
6.10.2.3 样品固定和旋转装置
    以 1r/min~5r/min 的速度绕着设置在轴心的辐照源旋转,以保证均匀辐照。
6.10.3 试验步骤
6.10.3.1 将样品放入试验箱,保持样品与光源长轴方向平行,且样品与辐照光源之间的距离为 230mm。样品为非对称结构夹层玻璃时,面向灯的一面应为该产品实际受辐照面。在整个辐照过程中保持箱体温度为 45 ℃±5 ℃。辐照时间为 2000h。
6.10.3.2 辐照结束后,取出样品并在室温下冷却至 30 ℃以下,在较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背景条件下,在距样品 600mm 处进行观察。记录样品结构和类别及试验后产生的缺陷,必要时记录边部是否有保护、边部加工类型。
6.10.3.3 在辐照前后按 GB/T5137.2 规定的方法测量可见光透射比。如果辐照后样品出现局部浑浊或变色,测量可见光透射比时应测量有变化的部位。计算辐照前后样品可见光透射比的差值 (ΔT),见公式(1)。
    式中:
    ΔT——辐照前后样品可见光透射比的差值;
    T1——辐照前样品的可见光透射比;
    T2——辐照后样品的可见光透射比。
6.11 抗风压性能
    按 GB/T37825 进行试验。
6.12 抵御暴力入侵性能
    按附录 C 进行试验。
6.13 隔声性能
    以制品或与制品相同材料、相同结构、相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平型夹层玻璃试样为样品,按照 GB/T8485 测量样品的隔声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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