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T15763.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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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具体检验项目见表11。
7.1.2 当检验项目对样品性能不产生影响时,样品可继续用于其他项目的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组批
    相同材料、相同工艺条件下制作的 500 块产品为一批。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 500 块时,以每 500 块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
7.2.2 抽样
    产品的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按表 12 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7.2.3 单项判定
    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检验的不合格样品数小于表 12 中规定的拒收数,则认为该批产品的上述指标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2.4 综合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周期性进行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2 组批
    当仅对相同公称厚度和结构的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时,按 7.2.1 的规定进行组批。当对多种厚度和结构的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时,相同玻璃种类、相同中间层种类和中间层总厚度的产品作为一批,同一批产品取总厚度最小的进行试验。
7.3.3 抽样
7.3.3.1 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
    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按 7.2.2 的规定进行抽样。
7.3.3.2 除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以外的其他性能
    若用制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按照检验项目要求的样品数量制作。
7.3.4 单项判定
7.3.4.1 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
    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弯曲度按 7.2.3 的规定进行单项判定。
7.3.4.2 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
    取 3 块样品进行试验。对于明示标称值的产品,试样均满足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对于未明示标称值的产品,结果满足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4.3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取 6 块样品进行试验。当 5 块或 5 块以上符合时为合格,5 块以下符合时为不合格。
7.3.4.4 霰弹袋冲击性能
    判定规则见表13。
7.3.4.5 耐热性能、耐湿性能
    取 3 块样品进行试验,3 块样品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1 块符合时为不合格。当 2 块样品符合时,追加 3 块新试样重新进行试验,3 块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4.6 耐辐照性能
    取 3 块样品进行试验,3 块样品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4.7 抗风压性能
    按照 GB/T37825 规定的抽样规则和试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7.3.4.8 抵御暴力入侵性能
    每个级别取 3 块样品进行重复落球试验。明示冲击级别时,定级不低于明示级别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未明示冲击级别时,定级至少满足 P1A 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取 3 块样品进行斧锤冲击试验。明示冲击级别时,定级不低于明示级别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未明示冲击级别时,定级至少满足 P1B 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4.9 隔声性能
    取 1 块样品进行试验,符合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5 综合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则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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