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4287.2-2026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8 标志、包装

8.1 产品标志
    探测器表面应有产品标志,应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c)生产者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
    d)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
    e)产品主要技术参数_额定工作电压、剩余电流报警设定值、监管报警设定值(适用时)]。
8.2 质量检验标志
    探测器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8.3 标志耐久性
    标识、标志的耐久性,应采用以下方式确认:用一块蘸有水的棉布擦拭标识、标志15s,再用一块蘸有75%医用酒精的棉布擦拭标识、标志15s。擦拭后,标识、标志内容应清晰,标识、标志不应轻易被揭掉,而且不应出现卷边。
8.4 包装
    探测器应具备产品出厂时的完整包装,包装中应包含质量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条文说明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7363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