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4287.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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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监控报警功能试验;
    b)报警控制功能试验(仅适用于独立式探测器);
    c)绝缘电阻试验;
    d)电气强度试验;
    e)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7.1.2 生产企业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2.3 检验结果应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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