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9部分:探测绝缘性能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4287.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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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规范性) 探测器外壳燃烧性能

B.1 要求
    探测器的外壳采用非金属材料时,应按照 B.2 的规定进行外壳燃烧性能试验,并满足 B.3 的要求。
B.2 试验
B.2.1 试验条件
B.2.1.1 试验用燃烧器具为酒精灯。
B.2.1.2 燃料为 95% 无水乙醇 (分析纯) 与 5% 甲醇 (分析纯) 的混合物 (体积比)。
B.2.1.3 试验应在无通风环境的燃烧实验室、通风柜或试验箱中进行。通风柜或试验箱的容积应不小于 0.5m³, 如采用试验箱则应设置观察窗且内表面为深色试验期间试验箱内无对外通风并保证试样周围空气的正常热循环。
B.2.1.4 燃烧实验室或试验箱应设置排烟装置,用于试验后排出燃烧产物。排烟装置在试验期间应关闭,在试验后应立即打开。
B.2.1.5 试验场地应采取措施保护试验人员和场地的安全,避免:
    a) 火灾和爆炸风险;
    b) 烟雾和毒性产物的吸入;
    c) 试验产生的毒性物质的残留。
B.2.2 试样制备
B.2.2.1 试样数量为 1 件。
B.2.2.2 在试样外壳上截取长度为 (80±2) mm、宽度为 (10±0.5) mm 的标准尺寸样条。样条厚度应为外壳实际厚度,且不应超过 10mm。厚度应使用千分尺分别在样条的中间和两端测量,取三次测量平均值的方式确定。试验前,在距样条受火底边 60mm 处画出清晰的标记线。
B.2.2.3 如试样的外壳尺寸不满足样条截取的要求,则应对完整外壳进行燃烧性能试验。
B.2.3 试样状态调节
    试验前,应将试样在温度为 21 ℃~25 ℃、相对湿度为 45%~55% 的环境条件下,放置至少 24h。试样由状态调节环境中取出后,应在 2h 内完成试验。
B.2.4 试验步骤
B.2.4.1 试验期间,酒精灯应直立摆放,灯内燃料的液面高度不低于灯体高度的 50%。酒精灯点燃后应稳定至少 2min, 调节火焰高度为 30mm~40mm。如试样燃烧产生的滴落物、颗粒物可能影响试验结果时,可将酒精灯倾斜摆放,使其底面与水平面夹角为 20°。
B.2.4.2 如图 B.1 所示,试样为标准尺寸样条时,将其垂直固定于酒精灯正上方,夹具夹持试样的长度不应超过 10mm。将试验火焰施加在试样底边的中点,应使酒精灯头距试样底边 (20±2) mm。当试样燃烧发生伸长或收缩时,应移动酒精灯或试样,使酒精灯头保持距试样底边 (20±2) mm。
B.2.4.3 如图 B.2 所示,试样为完整外壳时,将其整体垂直固定于酒精灯正上方,试验火焰施加在正常使用时最易起燃位置,酒精灯头与最易起燃位置的距离为 (20±2) mm。
B.2.4.4 对试样施加火焰后开始计时,同时观察并记录试样的状态,及其燃烧滴落物、颗粒物的产生情况。施加火焰 30s 后,立即移除酒精灯,观察试样是否有余焰或灼热现象,如有应记录余焰或灼热现象的保持时间。
B.2.4.5 当试样为标准尺寸样条时,试验结束后,取下试样并擦拭表面,去除表面的燃烧物和烟灰,检查试样的燃烧情况。使用锋利物体 (如刀刃) 从夹具夹持一端向下依次按压试样的表面,如在某处开始出现脆性、粉化现象,则记录该处为试样炭化部分的起点。
B.3 要求
    试样燃烧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试验期间,试样未产生滴落物、颗粒物,或其产生的滴落物、颗粒物无余焰或灼热现象;
    b) 移除火焰后,试样无余焰或灼热现象,如有则余焰或灼热能够在 3s 内熄灭;
    c) 试样为标准尺寸样条时,炭化部分起点不应高于 60mm 标记线;
    d) 试样为完整外壳时,试验期间不应完全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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