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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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求

5.1 总体要求
5.1.1 探测器应满足本章要求,并按照第 6 章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对本章要求的符合性。
5.1.2 探测器的型号编制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5.2 外壳和防爆要求
5.2.1 探测器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5.2.2 对探测器进行调零、标定、参数设置、复位、功能自检等通电条件下的操作不应改变其外壳的完整性。
5.2.3 除非使用特殊手段 (如专用工具或密码) 或破坏封条,探测器的出厂设置不应被改变。
5.2.4 工业型和管井型探测器,以及现场与其配接的连接件、声光警报器、内部电池和外接电池箱等装置,应按照 GB/T3836.1 的规定,采用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防爆型式,并取得防爆合格证明。
5.2.5 商业型探测器采用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防爆型式时,应按照 GB/T3836.1 的规定取得防爆合格证明。商业型探测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满足 GB/T4208-2017 中规定的 IP65 等级的要求,当外壳采用非金属材料时,还应满足附录 C 中外壳燃烧性能试验的要求。
5.3 主要部 (器) 件性能
5.3.1 供电电源
5.3.1.1 工业型探测器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采用有线通信方式的系统式探测器采用 48V 及以下直流电压供电,外部直流电源由与其配接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控制和指示设备提供;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系统式探测器采用 48V 及以下直流电压、220V 交流电压或内部电池供电;
    b) 独立式探测器采用 48V 及以下直流电压、220V 交流电压或内部电池供电。
5.3.1.2 商业型探测器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采用有线通信方式的系统式探测器采用 48V 及以下直流电压供电,外部直流电源由与其配接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提供;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系统式探测器采用 220V 交流电压或内部电池供电;
    b) 独立式探测器采用 220V 交流电压供电且内部设置备用电池,或仅采用内部电池供电。
5.3.1.3 管井型探测器应采用 48V 及以下的内部电池或外接电池箱供电。当采用外接电池箱供电时,电池箱的供电端应设置过流保护器件,保护设定电流值不应大于探测器最大工作电流的 2 倍。
5.3.1.4 探测器采用 48V 及以下直流电压供电时,其电源输入端应具有防止极性反接的保护措施。
5.3.1.5 探测器采用 220V 交流电压供电时,其交流 - 直流转换电路应设置在内部,不应使用外置的电源适配器。
5.3.1.6 独立式探测器内置备用电池时,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应以外部电源作为主电源。当主电源不能保证其正常工作时,应自动切换至备用电池供电,在主电源恢复后切换为主电源供电。主、备电源的切换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工作。当其中一路电源不能正常工作时,探测器应在 100s 内进入故障状态,故障类型应能在本机查询。
5.3.2 指示灯 (器)
5.3.2.1 工业型和商业型探测器应具有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分别指示正常监视、故障和报警工作状态,且指示灯应具有中文功能注释。当探测器由多个独立的通电部件组成时,每一部件均应具有通电状态指示灯。
5.3.2.2 管井型探测器应具有工作状态指示灯 (器), 指示其各类工作状态。
5.3.2.3 正常监视状态和通电状态指示灯应为绿色,故障状态指示灯应为黄色,报警状态指示灯应为红色。当探测器具有多级报警设定值时,不同级别的报警指示应能明确区分。
5.3.2.4 指示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 22.5° 视角内、3m 处、光照度不超过 500lx 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5.3.2.5 探测器应能通过开机或手动操作对全部指示灯 (器) 进行点亮自检。
5.3.3 显示器件
5.3.3.1 独立式探测器应具有显示器件,用于显示测量浓度、故障类型等信息。
5.3.3.2 具有显示器件的探测器处于报警状态,或对探测器进行功能操作时,显示器件应持续点亮。当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时,显示器件点亮后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 1min。
5.3.3.3 显示器件点亮时,探测器的显示信息在其正前方 22.5° 视角内、1m 处、光照度 100lx~500lx 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5.3.4 声警报器件
5.3.4.1 独立式探测器应具有声警报器件。
5.3.4.2 独立式探测器或具有声警报器件的系统式探测器,在相应工作状态下,应能发出可明确区分的报警或故障声信号,当同时存在报警和故障状态时,报警声信号应优先发出。声信号应能通过本机或控制和指示设备手动消音,当探测器未接收到消音指令时,声信号应保持至探测器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5.3.4.3 在正常工作条件,环境声压级 (A 计权) 不大于 50dB 的条件下,在正前方 1m 处,报警和故障声信号的峰值声压级 (A 计权) 应不小于 65dB, 且不大于 105dB。
5.3.4.4 在外部供电电压降至 85% 额定电压,或探测器指示供电电池电量低的条件下,声警报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5.3.4.5 独立式探测器或具有声警报器件的系统式探测器应能通过开机或手动操作对声警报器件进行自检。
5.3.5 气体传感器
5.3.5.1 探测器采用插拔结构气体传感器或传感器组件时,应具有结构性的防脱落措施。当气体传感器或传感器组件被移除时,探测器应能在30s内进入故障状态。故障类型应能在本机或通过控制和指示设备查询。
5.3.5.2 当探测器可同时连接多个气体传感器或传感器组件时,任一传感器或组件发生故障时均应使探测器在30s内进入故障状态,故障类型和故障部位应能在本机或通过控制和指示设备查询。其他未发生故障的传感器或组件应能正常工作。
5.3.5.3 商业型探测器应具有气体传感器寿命状态指示功能,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具有独立的气体传感器寿命状态指示灯,指示灯为黄色;
    b)累计工作时间达到气体传感器使用期限时,寿命状态指示灯闪亮,通过本机或配接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定时发出与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的传感器寿命到期声信号;
    c)探测器表面有提示气体传感器寿命到期需更换的明显标识;
    d)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气体传感器的使用期限。
5.3.6 输出接口
5.3.6.1 独立式探测器应具有两组输出接口,分别对应不同的报警级别或可燃气体浓度测量值。当探测器处于报警状态时,应至少有一组输出接口启动。当探测器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时,输出接口应自动或通过手动复位。
5.3.6.2 输出接口如具有延时功能,最大延时时间应不大于30s。
5.3.6.3 在外部供电电压降至85%额定电压,或探测器指示供电电池电量低的条件下,输出接口应能正常启动。
5.3.6.4 探测器输出接口的类型和容量应与生产者规定的配接产品或执行部件相匹配,并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具有接收反馈信号功能的探测器,在接收到执行部件发出的动作反馈信号后应有状态指示。
5.3.7 接线端子
5.3.7.1 探测器与外部电源和设备连接所用的接线端子应具有清晰、耐久的功能标注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5.3.7.2 工作电压为220V交流电压的接线端子不应与直流电压接线端子设置在同一端子排上。
5.4 探测报警功能
5.4.1 工业型探测器应能探测甲烷、丙烷、丁烷、乙炔、氢气和一氧化碳中的一种或多种气体,其他可探测的可燃性气体、蒸气由生产者在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5.4.2 商业型探测器应能探测甲烷、丙烷和一氧化碳中的一种或多种气体。
5.4.3 管井型探测器应能探测甲烷和丙烷中的一种可燃气体,其他可探测的可燃性气体、蒸气由生产者在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5.4.4 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业型和商业型探测器应能实时监测所在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性气体、蒸气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再将探测器置于正常环境中,30s内应能自动或通过手动复位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5.4.5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管井型探测器应能定时监测所在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探测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为定时测量模式,每个测量周期内,气体传感器连续工作时长不小于10s,两个连续测量周期的开始时间间隔不大于30min。
    b)当可燃气体浓度测量值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进入报警状态。在报警状态下,每个测量周期内,气体传感器连续工作时长不小于10s,在控制和指示设备对探测器的报警信息手动确认前,两个连续测量周期的开始时间间隔不大于5min,待报警信息被确认后,两个连续测量周期的开始时间间隔不大于30min。处于报警状态的探测器在每个测量周期,至少将本周期内测得的最大浓度值发送至控制和指示设备,仅当连续6个测量周期测得的浓度值小于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能够自动或通过控制和指示设备远程复位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且探测器报警状态的自动恢复不能影响控制和指示设备对报警信息的保持。
    c)探测器具有手动切换至实时测量模式的功能,用于持续测量所在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连续两次发送通信信号的时间间隔不大于1min。当以实时测量模式持续工作10min以上,且其间无任何手动操作输入时,探测器能够自动切换至定时测量模式。
    d)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切换不同测量模式的操作方法,以及测量周期时间间隔,探测器单次工作时长等参数。
5.5 通信功能
5.5.1 系统式探测器应具有通信接口,向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控制和指示设备发送通信信号,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通信信号至少包括探测器的通信地址、工作状态和可燃气体测量浓度等信息;
    b)采用有线通信方式时,探测器与控制和指示设备的最大通信距离不小于1000m;
    c)采用无线通信方式时,在开放空间以生产者明示的最大距离与控制和指示设备保持通信连接,当探测器发生报警和故障时,控制和指示设备应在10s内接收到相应信息;当探测器与控制和指示设备之间通信中断时,控制和指示设备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指示出故障部位。
5.5.2 管井型探测器应具有无线通信接口,定时向控制和指示设备发送通信信号,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两次发送通信信号的时间间隔不大于24h,通信信号至少包括探测器的通信地址、工作状态、电池电量,以及上一次发送信号后每个测量周期记录的可燃气体浓度测量值等信息;
    b)当可燃气体浓度测量值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进入报警状态,并在30s内向控制和指示设备发送报警信号,至少包括探测器的通信地址、工作状态、电池电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测量值等信息;
    c)在报警状态下,探测器在每个测量周期向控制和指示设备发送报警信号,至少包括探测器的通信地址、工作状态、电池电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测量值等信息,直至探测器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d)当探测器发生故障时,在30s内向控制和指示设备发送故障信号,至少包括探测器的通信地址、工作状态和故障类型等信息,且连续两次发送故障信号的时间间隔不大于24h,直至探测器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e)当控制和指示设备超过24h未接收到探测器的通信信号时,控制和指示设备应发出通信故障信号,并指示出探测器的通信地址;
    f)探测器定时发送通信信号的功能,不受与控制和指示设备之间通信状态的影响;
    g)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探测器的信号传输距离、信号发送时间间隔和通信方式等信息。
5.6 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5.6.1 独立式探测器内部应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5.6.2 历史事件记录在探测器掉电后应能保存,记录的类型和存储条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a)探测器报警记录:不少于200条;
    b)探测器报警恢复记录:不少于200条;
    c)探测器故障记录:不少于100条;
    d)探测器故障恢复记录:不少于100条;
    e)探测器掉电记录:不少于50条;
    f)探测器上电记录:不少于50条;
    g)探测器消音记录:不少于20条;
    h)探测器自检记录:不少于20条;
    i)气体传感器失效记录:不少于1条。
5.6.3 独立式探测器内部应具有计时装置,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10s。
5.6.4 独立式探测器内部应具有历史事件记录读取接口,使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探测器历史事件记录读取装置应能对探测器的历史事件记录完整读取。读取接口的物理特性和通信协议应满足附录D的要求。
5.7 报警动作性能
5.7.1 报警设定值和量程
5.7.1.1 工业型探测器的各级报警设定值和量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a)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的探测器,报警设定值在10%LEL~60%LEL范围,量程下限为3%LEL,量程上限为100%LEL;
    b)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报警设定值在150×10-6(体积分数)~600×10-6(体积分数)范围,量程下限不大于50×10-6(体积分数),量程上限不低于最大报警设定值的2倍;
    c)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探测器(不包括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由生产者规定其报警设定值和量程。
5.7.1.2 商业型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和量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a)低限报警设定值在5%LEL~25%LEL范围,高限报警设定值在30%LEL~50%LEL范围。量程下限不大于3%LEL,量程上限为100%LEL。
    b)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低限报警设定值在150×10-6(体积分数)~250×10-6(体积分数)范围,高限报警设定值在300×10-6(体积分数)~500×10-6(体积分数)范围。量程下限不大于50×10-6(体积分数),量程上限不低于高限报警设定值的2倍。
5.7.1.3 工业及商业型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和量程应同时满足5.7.1.1a)、5.7.1.1b)和5.7.1.2的要求。
5.7.1.4 管井型探测器的各级报警设定值应在10%EL~60%LEL范围,量程应为0%LEL~100%LEL。
5.7.2 报警动作值
5.7.2.1 在本文件规定的试验项目中,各类探测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的工业型探测器、商业型探测器、工业及商业型探测器和管井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不低于5%LEL;
    b)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不低于50×10-6(体积分数)。
5.7.2.2 在报警动作值试验中,工业型探测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3%LEL。
    b)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3%量程和50×10-6(体积分数)中的较大值。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50×10-6(体积分数)。
5.7.2.3 在报警动作值试验中,商业型探测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3%LEL;
    b)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50×10-6(体积分数)。
5.7.2.4 在报警动作值试验中,管井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3%LEL。
5.8 量程指示偏差
5.8.1 在探测器的量程范围内选取若干试验点的浓度值作为计算值,当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分别达到对应的计算值时,探测器的测量浓度显示值与计算值之差的绝对值应为探测器在该试验点的指示偏差。
5.8.2 工业型探测器在指定试验点的指示偏差应满足以下要求。
    a)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的探测器,指示偏差不大于5%LEL。
    b)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探测器,指示偏差不大于5%量程和80×10-6(体积分数)中的较大值。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指示偏差不大于80×10-6(体积分数)。
5.8.3 商业型探测器在指定试验点的指示偏差应不大于5%LEL。探测一氧化碳的商业型探测器,指示偏差应不大于80×10-6(体积分数)。
5.8.4 管井型探测器在指定试验点的指示偏差应不大于5%LEL。
5.9 响应时间
    将探测器置于可燃气体浓度为低限报警设定值2倍的试验气体中并开始计时,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所需的时间为探测器的响应时间。探测器的响应时间不应小于15s,且不大于60s。
5.10 方位
    将探测器在生产者规定的安装平面内绕其安装点顺时针旋转,每次旋转90°后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重复上述操作4次,每次在不同方位上测得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均应满足5.7.2的要求。
5.11 高速气流
5.11.1 在环境中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的气流速率达到6m/s±0.5m/s的条件下,当可燃气体测量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11.2 工业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a)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5%LEL。
    b)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5%量程和80×10-6(体积分数)中的较大值。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80×10-6(体积分数)。
5.11.3 商业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5%LEL。探测一氧化碳的商业型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80×10-6(体积分数)。
5.11.4 管井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5%LEL。
5.12 预热期间报警性能
5.12.1 商业型探测器应具有在预热期间报警的性能。
5.12.2 将商业型探测器在不通电状态下放置24h后,使其在可燃气体浓度为30%LEL的环境条件下恢复供电,探测一氧化碳的商业型探测器在一氧化碳浓度为380×10-6(体积分数)的环境条件下恢复供电,探测器应能在恢复供电后的5min之内发出报警信号。
5.13 防引燃性能
    将不通电状态的探测甲烷或一氧化碳的商业型探测器置于甲烷浓度为8.5%(体积分数)的试验箱中,探测丙烷的商业型探测器置于丙烷浓度为4.6%(体积分数)的试验箱中,保持5min。将探测器恢复供电,保持5min,其间不应发生可燃气体引燃或爆炸现象。
5.14 采样气流变化
    主动吸气式探测器应能在下述采样气流条件下工作,测量其报警动作值应满足5.11.2~5.11.4的要求:
    a)如采样流量可调,将采样流量分别调至最大和最小流量;
    b)如采样流量不可调,使采样流量为正常流量的50%。
5.15 通信传输性能
    采用有线通信连接的系统式探测器,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控制和指示设备之间的通信线路使用长度为1000m、截面积为1m㎡的多股铜导线连接,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满负载条件下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至少一个通信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工业型探测器满足5.11.2的要求;
    b)商业型探测器满足5.11.3的要求。
5.16 电源参数波动性能
5.16.1 根据探测器的供电方式,应按下述条件改变其外部供电电源参数:
    a)采用直流恒压或220V交流电压供电的探测器,将其供电电压分别调至其额定电压的85%和110%;
    b)供电电压为脉动电压的系统式探测器,将其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控制和指示设备之间的供电线路,通过长度为1000m、截面积为1m㎡的多股铜导线连接,将控制和指示设备的供电电压分别调至其额定电压的85%和110%。
5.16.2 在电源参数波动条件下,分别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工业型探测器满足5.11.2的要求;
    b)商业型探测器满足5.11.3的要求。
5.17 电池容量
5.17.1 当探测器仅采用电池供电时,测量其日平均工作电流IA,将满容量电池以25×IA的放电电流连续放电45d后重新放入探测器中,应满足以下要求:
    a)电池剩余电量能够使探测器以正常监视状态工作1h以上;
    b)继续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满足5.11.2~5.11.4的要求。
5.17.2 当探测器内部具有备用电池时,在备用电池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将其充电8h,备用电池容量应能使其以正常监视状态连续工作12h,继续测量其报警动作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工业型探测器满足5.11.2的要求;
    b)商业型探测器满足5.11.3的要求。
5.18 绝缘电阻
    探测器的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的工作电压大于50V时,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不小于100MΩ。
5.19 电气强度
    探测器的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的工作电压大于50V时,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的交流电压,历时60s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击穿报警预置电流为20mA)。试验后,接通电源,探测器应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20 电磁兼容性能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1所规定的电磁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探测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应满足5.11.2~5.11.4的要求。
5.21 气候环境耐受性
5.21.1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2、表3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
5.21.2 在表2、表3规定的气候环境耐受性(运行)试验期间,探测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5.21.3 在各项气候环境耐受性试验后,探测器不应发生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
5.21.4 在表2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工业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满足。
    1)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7%LEL;
    2)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7%量程和120×10-6(体积分数)中的较大值。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120×10-6(体积分数)。
    b)商业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7%LEL。探测一氧化碳的商业型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120×10-6(体积分数)。
    c)管井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7%LEL。
5.21.5 在表3规定的气候环境耐受性试验后,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供电,探测器应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测量其报警动作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工业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满足。
    1)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之间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10%LEL;
    2)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10%量程和160×10-6(体积分数)中的较大值。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160×10-6(体积分数)。
    b)商业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10%LEL。探测一氧化碳的商业型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160×10-6(体积分数)。
    c)管井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10%LEL。

5.22 机械环境耐受性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4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运行试验期间,探测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应满足5.11.2~5.11.4的要求。
5.23 抗气体干扰性能
    使商业型探测器分别在乙酸蒸气和乙醇蒸气气体干扰环境中各工作30min,干扰期间探测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每种气体干扰后,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h,然后测量其报警动作值,应满足5.11.3的要求。
5.24 抗食用油油烟干扰性能
    将商业型探测器安装在附录E的试验设备中,使用一级大豆油加热产生的油烟,对探测器进行油烟干扰。干扰期间及干扰后,探测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应满足5.11.3的要求。
5.25 抗中毒性能
5.25.1 取两只相同的探测器,其中一只在可燃气体和六甲基二硅醚蒸气的混合气体环境中工作40min,另一只在可燃气体和硫化氢的混合气体环境中工作40min。其间仅允许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探测器(包括测量一氧化碳的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其他类型探测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5.25.2 气体干扰后使两只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然后测量其报警动作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工业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满足。
    1)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10%LEL。
    2)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10%量程和160×10-6(体积分数)中的较大值。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160×10-6(体积分数)。
    b)商业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10%LEL。探测一氧化碳的商业型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160×10-6(体积分数)。
    c)管井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10%LEL。
5.26 抗高浓度气体冲击性能
    根据探测器的探测气体种类,将体积分数为不小于99.5%的可燃气体,或1000×10-6的一氧化碳(空气平衡)以500mL/min的流量输送到探测器的采样部位,保持2min。经高浓度气体冲击的探测器,再置于正常大气条件下,应能自动或通过手动复位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应满足5.11.2~5.11.4的要求。
5.27 抗老化性能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5所规定的抗老化试验。可燃气体淹没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故障信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通电1h后,探测器应能自动或通过手动复位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应满足5.11.2~5.11.4的要求。
5.28 长期稳定性
5.28.1 使探测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连续工作28d,其间探测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5.28.2 长期通电结束后,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应满足5.11.2~5.11.4的要求。
5.29 一氧化碳低浓度响应性能
    探测一氧化碳的商业型探测器低浓度响应性能应符合表6规定。
5.30 具有多种目标气体的探测器响应性能
5.30.1 表7为常见的可燃性气体、蒸气的分子式及其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
5.30.2 生产者明示能够探测多种可燃性气体、蒸气的探测器,应首先以甲烷、丙烷、丁烷、乙炔、氢气或一氧化碳中的一种作为基本目标气体,进行第6章(除6.36以外)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并满足本章相应要求后,方可进行其他目标气体的响应性能测试。
5.30.3 当其他目标气体为可燃性气体时,在进行必要的参数设置和传感器标定后,使用目标气体测量探测器的量程指示偏差和响应时间,应满足5.8和5.9的要求。
5.30.4 当其他目标气体为可燃性蒸气时,在进行必要的参数设置和传感器标定后,按照附录F中F.4规定的试验方法,对探测器进行响应性能的测试,应满足相应要求。
5.30.5 如目标气体在表7中未涉及,应首先确定目标气体的名称、爆炸下限和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等参数,探测器针对目标气体的响应性能应满足5.30.2~5.30.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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