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过程安全基本要求 GB12801-2025
4 生产过程安全的一般要求
4.1 目标与风险管理
4.1.1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并应实施动态管理。
4.1.2 企业在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生产中,应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实施风险管控。
4.2 厂址选择及平面布置要求
4.2.1 厂址选择应按 GB50187 的规定执行。
4.2.2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特点、气象条件规划布局。
4.2.3 建 (构) 筑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应按照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区布置,布局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生产条件。
4.2.4 生产设备及设施应按工艺流程顺序和同类设备、设施相对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布置。
4.2.5 生产设备、设施、管线、电缆以及物料的布置应便于操作、使用和维护。
4.2.6 各生产设备之间,管线之间,以及生产设备、管线与建 (构) 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
4.2.7 应根据物流、人流状况确定厂 (场) 区出入口、运输道路及人行道,并应符合 GB50187 的规定。
4.2.8 消防站、气体防护站应布置在便于快速响应且安全的地点。
4.2.9 消防车道、消防泵房、消防给水管网及其他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 GB55036 和 GB55037 的规定。
4.2.10 船坞和码头所在位置应符合水情、气象变化时的作业安全要求。
4.3 建 (构) 筑物要求
4.3.1 生产厂房、仓库等建 (构) 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爆和抗震设防等设计应符合 GB50016、GB50223 的规定。
4.3.2 生产厂房、仓库等建 (构) 筑物的设计应包括各种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和设计,应符合抗爆、防风、防雨雪等安全生产条件。
4.3.3 建 (构) 筑物受到振动、高温、低温或腐蚀等危险和有害因素影响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3.4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的不同防火分区,其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4.3.5 建筑物通风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危险和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注:有害物质是指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人员身体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
4.3.6 存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建筑物,其事故排风系统应与气体报警器联锁。
4.4 工艺及生产装置要求
4.4.1 生产装置应根据生产工艺及环境条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生产设备安全设计应符合 GB5083 的规定。
4.4.2 生产设备自有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应因生产设备的组合而失效,应保证生产设备组合后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4.4.3 企业应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实施风险评估。
4.4.4 风险评估结果为较大风险等级的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
4.4.5 应防止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如需直接接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4.6 存在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险和有害程度配置检测装置、监控装置或报警装置。
4.4.7 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应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检查、维护和保养。
4.4.8 存在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应设置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车的控制系统。
4.4.9 生产装置的控制系统应保证系统发生逻辑错误、电磁干扰或软件、硬件故障时不致造成危险,系统内关键的元器件、控制阀等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
4.4.10 对智能生产装置自身控制系统无法提供的监测参数,应采取附加手段进行监测。当智能生产装置控制系统操作参数或逻辑异常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4.4.11 采用互联网等网络连接的生产装置,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及事故后果,采取物理隔离卡等物理隔离措施,以及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和备份等网络安全措施。
4.4.12 风险评估结果为较大风险等级的生产装置或生产设备投产和停产前应制定开停工方案。
4.4.13 生产设备检修时应切断电源、气源、油源等动力源,防止生产设备释放危险能量或产生危险运转。
4.4.14 管线配置符合以下要求:
——根据管线输送物料的特性,管线上应设置相应的排气、泄压、阻火及放液等安全防护装置;
——管线系统的支撑和隔热应安全可靠,对热胀冷缩产生的应力和位移应采取安全措施;
——危险和有害的液体、气体管线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 (构) 筑物。
4.5 物料及储运要求
4.5.1 应根据生产物料及产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使用、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文件。
4.5.2 作业场所的生产物料、产品及其他材料等应存放在规定区域内,地面存放时应用醒目颜色在地面标出存放范围。
4.5.3 应及时清除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
4.5.4 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处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4.5.5 各类物料的储存符合以下要求:
——生产物料和产品应按照隔离、隔开、分离的原则分区分类储存,存储条件应防止温度、湿度等因素产生的安全影响;相互禁忌或消防要求不同时不应混放混存;
——成垛堆放的生产物料和产品,其垛高、垛距和垛基础等应符合安全要求;堆码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
——存放物料的货架、容器等应具有相应的强度、刚度、耐腐蚀性能;
——储存场所及设施应标明储存物料的名称、规格和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化学品柜中,其包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应附有中文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桶等作业,仓库的设计应符合 GB15603 的规定;
——储罐应根据物料性质、储存条件设置压力仪表、液位仪表及超限报警等安全防护装置。
4.5.6 厂 (场) 内运输符合以下要求:
——应选用具备安全条件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和各类标志等应符合安全装卸要求;
——对不易人工搬运的生产物料、产品及其他材料等应采用便于吊运、搬运的装置或设施;
——危险化学品运输应符合配装规定,专车专用。
4.6 电气要求
4.6.1 供电负荷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需要持续供电的仪器、仪表、监控装置等应配置应急电源。
4.6.2 用电设备应设置电气保护装置,其电流、电压等应符合工作条件的要求;电气设备及线路设计应达到相应的绝缘水平。
4.6.3 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及线路设计等应按照 GB50058 的规定执行,配套使用的仪器、仪表应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4.6.4 电缆类型、电缆敷设等应符合 GB50217 的规定。
4.6.5 建 (构) 筑物应按照 GB50057 的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4.6.6 电气设备的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其金属部分应接地。
4.6.7 静电危险场所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物料性质采取消除静电措施,下列部位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烃生产和通风的设备、管道;
——可燃性粉尘生产和通风除尘的设备、管道;
——绝缘管线与金属部件的连接处。
4.6.8 作业场所配备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1.1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并应实施动态管理。
4.1.2 企业在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生产中,应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实施风险管控。
4.2 厂址选择及平面布置要求
4.2.1 厂址选择应按 GB50187 的规定执行。
4.2.2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特点、气象条件规划布局。
4.2.3 建 (构) 筑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应按照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区布置,布局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生产条件。
4.2.4 生产设备及设施应按工艺流程顺序和同类设备、设施相对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布置。
4.2.5 生产设备、设施、管线、电缆以及物料的布置应便于操作、使用和维护。
4.2.6 各生产设备之间,管线之间,以及生产设备、管线与建 (构) 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
4.2.7 应根据物流、人流状况确定厂 (场) 区出入口、运输道路及人行道,并应符合 GB50187 的规定。
4.2.8 消防站、气体防护站应布置在便于快速响应且安全的地点。
4.2.9 消防车道、消防泵房、消防给水管网及其他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 GB55036 和 GB55037 的规定。
4.2.10 船坞和码头所在位置应符合水情、气象变化时的作业安全要求。
4.3 建 (构) 筑物要求
4.3.1 生产厂房、仓库等建 (构) 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爆和抗震设防等设计应符合 GB50016、GB50223 的规定。
4.3.2 生产厂房、仓库等建 (构) 筑物的设计应包括各种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和设计,应符合抗爆、防风、防雨雪等安全生产条件。
4.3.3 建 (构) 筑物受到振动、高温、低温或腐蚀等危险和有害因素影响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3.4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的不同防火分区,其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4.3.5 建筑物通风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危险和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注:有害物质是指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人员身体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
4.3.6 存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建筑物,其事故排风系统应与气体报警器联锁。
4.4 工艺及生产装置要求
4.4.1 生产装置应根据生产工艺及环境条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生产设备安全设计应符合 GB5083 的规定。
4.4.2 生产设备自有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应因生产设备的组合而失效,应保证生产设备组合后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4.4.3 企业应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实施风险评估。
4.4.4 风险评估结果为较大风险等级的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
4.4.5 应防止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如需直接接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4.6 存在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险和有害程度配置检测装置、监控装置或报警装置。
4.4.7 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应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检查、维护和保养。
4.4.8 存在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应设置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车的控制系统。
4.4.9 生产装置的控制系统应保证系统发生逻辑错误、电磁干扰或软件、硬件故障时不致造成危险,系统内关键的元器件、控制阀等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
4.4.10 对智能生产装置自身控制系统无法提供的监测参数,应采取附加手段进行监测。当智能生产装置控制系统操作参数或逻辑异常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4.4.11 采用互联网等网络连接的生产装置,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及事故后果,采取物理隔离卡等物理隔离措施,以及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和备份等网络安全措施。
4.4.12 风险评估结果为较大风险等级的生产装置或生产设备投产和停产前应制定开停工方案。
4.4.13 生产设备检修时应切断电源、气源、油源等动力源,防止生产设备释放危险能量或产生危险运转。
4.4.14 管线配置符合以下要求:
——根据管线输送物料的特性,管线上应设置相应的排气、泄压、阻火及放液等安全防护装置;
——管线系统的支撑和隔热应安全可靠,对热胀冷缩产生的应力和位移应采取安全措施;
——危险和有害的液体、气体管线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 (构) 筑物。
4.5 物料及储运要求
4.5.1 应根据生产物料及产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使用、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文件。
4.5.2 作业场所的生产物料、产品及其他材料等应存放在规定区域内,地面存放时应用醒目颜色在地面标出存放范围。
4.5.3 应及时清除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
4.5.4 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处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4.5.5 各类物料的储存符合以下要求:
——生产物料和产品应按照隔离、隔开、分离的原则分区分类储存,存储条件应防止温度、湿度等因素产生的安全影响;相互禁忌或消防要求不同时不应混放混存;
——成垛堆放的生产物料和产品,其垛高、垛距和垛基础等应符合安全要求;堆码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
——存放物料的货架、容器等应具有相应的强度、刚度、耐腐蚀性能;
——储存场所及设施应标明储存物料的名称、规格和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化学品柜中,其包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应附有中文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桶等作业,仓库的设计应符合 GB15603 的规定;
——储罐应根据物料性质、储存条件设置压力仪表、液位仪表及超限报警等安全防护装置。
4.5.6 厂 (场) 内运输符合以下要求:
——应选用具备安全条件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和各类标志等应符合安全装卸要求;
——对不易人工搬运的生产物料、产品及其他材料等应采用便于吊运、搬运的装置或设施;
——危险化学品运输应符合配装规定,专车专用。
4.6 电气要求
4.6.1 供电负荷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需要持续供电的仪器、仪表、监控装置等应配置应急电源。
4.6.2 用电设备应设置电气保护装置,其电流、电压等应符合工作条件的要求;电气设备及线路设计应达到相应的绝缘水平。
4.6.3 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及线路设计等应按照 GB50058 的规定执行,配套使用的仪器、仪表应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4.6.4 电缆类型、电缆敷设等应符合 GB50217 的规定。
4.6.5 建 (构) 筑物应按照 GB50057 的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4.6.6 电气设备的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其金属部分应接地。
4.6.7 静电危险场所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物料性质采取消除静电措施,下列部位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烃生产和通风的设备、管道;
——可燃性粉尘生产和通风除尘的设备、管道;
——绝缘管线与金属部件的连接处。
4.6.8 作业场所配备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条文说明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3 术语和定义
- 下一节:5 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