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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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规范性) 可燃气体探测器试验设备和试验方法

F.1 试验设备
F.1.1 可燃气体探测器试验设备示意图见图F.1。
F.1.2 技术参数
    可燃气体探测器试验设备的各部件应具备如下技术参数:
    a)通风机:风速范围0 m/s~6.5 m/s连续可调;
    b)加热器:温度范围35℃~75℃连续可调,升温速率小于或等于1℃/min;
    c)加湿器:相对湿度范围90%~96%连续可调,相对湿度加湿速率小于或等于5%/min;
    d)蒸发器:温度范围0℃~-40℃连续可调,降温速率小于或等于1℃/min;
    e)温度测量仪:误差不超过:±2°℃,分辨力小于或等于0.1℃;
    f)湿度测量仪:相对湿度误差不超过±3%,相对湿度分辨力小于或等于0.1%;
    g)风速计:测量范围0.2m/s~10m/s,测量误差不超过±5%,分辨力小于或等于0.1m/s。
F.2 测量报警动作值的试验方法
    在测量试样的报警动作值时,应按照图F.2所示对其进行试验布置。其中,参考轴为通过试样采样孔中心的轴线(如试样具有多个采样孔,取其中一个采样孔中心轴线作为参考轴),参考轴与试验气流方向所在直线在同一平面内,且该平面与试样的安装平面平行,试验气流方向所在直线与参考轴之间的夹角为∠θ。除方位试验外,在进行各项试验规定的报警动作值测量时,应保持∠θ为90°(如试样具有多个采样孔,各项试验选取的采样孔中心轴线应为同一轴线)。在进行方位试验时,应使试样绕其安装点顺时针旋转,分别在∠θ为0°、90°、180°和270°的条件下,测量试样的报警动作值。
F.3 使用液态试剂测试试样抗干扰性能的试验方法
F.3.1 在进行抗气体干扰性能试验(见6.29),和以六甲基二硅醚为干扰物质的抗中毒性能试验(见6.31)时,应采用在密闭试验箱中加热蒸发定量试剂的方式产生相应峰值浓度的干扰物质。
F.3.2 如图F.3所示,试验前将试样和蒸发皿置于容积为100L的试验箱内,根据试验项目及所用干扰物质,按照表F.1所示用量,向蒸发皿中注入试剂。
F.3.3 试验开始时,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试验期间试验箱应保持密闭。加热蒸发皿并开始计时,试剂应在300s内完全蒸发,且加热期间试验箱内不应有火焰、火花或电加热器等可能点燃、消耗试验物质的条件。待计时时间达到规定的干扰时间后,打开试验箱,将试样置于正常环境中通电恢复。

F.3.4 试验设备
    微量注射器、计时器、带观察窗的密闭试验箱、蒸发皿。
F.4 使用液态试剂测试多目标气体响应性能的试验方法
F.4.1 当试样的目标气体为常温常压下易挥发液体产生的可燃性蒸气时,应采用在密闭试验箱中加热蒸发定量试剂的方式对其进行测试。试验应进行2次,分别测试试样在不同浓度的目标气体条件下的响应性能。
F.4.2 如图F.3所示,将试样和蒸发皿置于一个容积为100L的密闭试验箱内。试验布置应保证试样的采样部位与蒸发皿以及蒸发皿与试验箱侧壁之间的距离满足要求。
F.4.3 根据公式(1)的规定,计算试验所需的试剂用量Vi,向蒸发皿中注入相应体积的试剂。
F.4.4 每次试验开始前,将试验箱封闭、启动箱内风扇,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F.4.5 启动蒸发皿的加热装置并开始计时,试验期间试验箱内不应有火焰、火花或电加热器等可能点燃、消耗试剂的条件。观察试验箱内的状态,试剂应在300s内完全蒸发,当试样发出报警信号或计时达到600s时,停止计时结束试验。
F.4.6 在公式(F.1)中的试验系数ki分别取0.8和1.5的条件下,重复进行上述试验两次,试样针对目标气体的响应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当ki取0.8时,试样在试验结束前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b)当ki取1.5时,试样在计时达到480s前发出报警信号。
    式中:
    Vi——试剂用量,单位为毫升(mL);
    ki——试验系数,分别取0.8和1.5;
    αD——试样的报警设定值;
    Li——目标气体在标准大气条件下的爆炸下限(体积分数);
    Vc——密闭试验箱的容积,单位为10的五次方立方厘米(105cm³);
    Mi——目标气体的摩尔质量,单位为克每摩 (g/mol);
    ρi——试剂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Vm——标准大气压下的摩尔体积常数,单位为毫升每摩尔(mL/mol),本式中取值22414。
F.4.7 试验设备
    量筒或微量注射器、计时器、带观察窗的密闭试验箱、蒸发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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