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T302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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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安全管理

7.1 民用建筑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配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管理单位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居住区,应明确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定管理人员或委托停车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多产权建筑应由其统一管理单位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管理。
7.2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除应履行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外,尚应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a) 将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并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b)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对场所的固定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各项设施完好有效;
    c) 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加强集中充电时段的检查和值守,并填写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充电和停放车辆的行为,保障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d) 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火灾防范宣传和消防安全提示,在院落、楼宇等显著位置张贴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及停放宣传标识,利用多媒体播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及停放引发火灾的典型案例,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e) 对违规充电、停放等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组织清理;对不听劝阻,拒不清理的,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f) 建设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微型消防站) 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基本应急处置技能实操实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后能快速实施处置,有效控制火情,减少火灾危害。
7.3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路线。在充电区域应张贴、悬挂安全充电使用说明和应急处置操作指引;在容易出现违规充电、违规停放的区域张贴车辆禁充电、禁停放警示标识。
7.4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内不应存放可燃杂物,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
7.5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应安装 24 小时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覆盖整个场所,宜安装火焰识别摄像头。视频监控系统应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专人值守的值班室等场所实时显示,并有储存、查询、回放等功能,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90 天。
7.6 设有电梯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宜安装电动自行车入电梯智能阻止系统,禁止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动力电池入电梯。
7.7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宜安装智能监测预警系统,系统具备探测识别火灾、智能分析、充电异常信息推送、数据异地存储等功能,系统应具备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功能。
7.8 外卖配送服务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设置集中充 (换) 电场所和设施的外卖配送服务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监督从业人员使用集中充 (换) 电设施对车辆进行充 (换) 电,落实管理责任。
7.9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安全有序停放车辆、规范充电,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并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a) 不违规将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动力电池带入公共建筑、住宅建筑;
    b) 不在建筑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车辆充电;
    c) 不在集体宿舍和经营性自建房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车辆充电;
    d) 不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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