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T3024-2026
6 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要求
6.1 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采用专用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安全防护功能应符合 GB 47371 的规定。
6.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宜选用远程监控模式,故障报警信号宜接入所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3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充电故障报警等功能,且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实现现场紧急切断电源的功能,现场切断装置宜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入口的明显位置,有条件的宜增加远程紧急切断电源的功能。
6.4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专用回路。配电箱应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6.5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配电线路应采用穿管或槽盒敷设,并应符合 GB 51348 的规定。
6.6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铜芯绝缘电线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其设置应符合 GB 51348 的规定。
6.7 电动自行车的充 (换) 电柜本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充 (换) 电柜应接入运维或管理单位的设备管理主机 (平台),实时上传充电负载、故障监测预警等运维信息,管理平台应具备远程干预控制功能。充 (换) 电柜内宜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装置的报警及灭火动作信息应上传至设备管理主机 (平台)、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8 电动自行车充 (换) 电柜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 30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 6m;当毗邻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外墙超出柜体外轮廓投影 2m 范围内为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实体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6.9 电动自行车充 (换) 电柜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 6m;当毗邻的民用建筑外墙超出柜体外轮廓投影 2m 范围内为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实体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6.10 电动自行车充 (换) 电站不应与民用建筑合建,独立建造确有困难的,可与丙、丁、戊类工业建筑合建,但应设置在工业建筑首层,且靠外墙,并采用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6.11 电动自行车充 (换) 电站应配备适用于电池火灾的报警和灭火设施。
6.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宜选用远程监控模式,故障报警信号宜接入所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3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充电故障报警等功能,且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实现现场紧急切断电源的功能,现场切断装置宜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入口的明显位置,有条件的宜增加远程紧急切断电源的功能。
6.4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专用回路。配电箱应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6.5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配电线路应采用穿管或槽盒敷设,并应符合 GB 51348 的规定。
6.6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铜芯绝缘电线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其设置应符合 GB 51348 的规定。
6.7 电动自行车的充 (换) 电柜本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充 (换) 电柜应接入运维或管理单位的设备管理主机 (平台),实时上传充电负载、故障监测预警等运维信息,管理平台应具备远程干预控制功能。充 (换) 电柜内宜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装置的报警及灭火动作信息应上传至设备管理主机 (平台)、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8 电动自行车充 (换) 电柜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 30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 6m;当毗邻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外墙超出柜体外轮廓投影 2m 范围内为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实体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6.9 电动自行车充 (换) 电柜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 6m;当毗邻的民用建筑外墙超出柜体外轮廓投影 2m 范围内为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实体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6.10 电动自行车充 (换) 电站不应与民用建筑合建,独立建造确有困难的,可与丙、丁、戊类工业建筑合建,但应设置在工业建筑首层,且靠外墙,并采用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6.11 电动自行车充 (换) 电站应配备适用于电池火灾的报警和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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