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XF/T3023-2026
6 消防安全措施
6.1 一般要求
6.1.1 企业应结合各工序的火灾风险辨识情况,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落实各工序的消防安全措施。企业各工序的火灾风险辨识可参考附录 A。
6.1.2 厂房、仓库、测试实验室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应符合 GB 55037、GB 50016、GB 51377 的要求,且规划选址宜靠近江河湖海等水源区域,并设置消防取水点或取水码头。
6.1.3 企业应针对建筑夹层内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火灾风险,对母线排和电加热除湿机、电加热风柜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6.1.4 静置工序采用堆垛机作业时,堆垛机应设置防火分隔及自动灭火系统,并支持自动或手动将库位及堆垛机上的事故电池快速转至应急水池或消防专用库位。
6.1.5 采用高层货架的化成、容量、静置车间应采取有利于排烟、泄压的加强措施,如屋顶设置可熔性采光带(窗)等。
6.1.6 厂房、仓库应确保防火分隔到位,建筑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孔隙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如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的风管应设置防火阀。
6.1.7 采用高层货架的化成、容量、静置工序应结合工序风险特点设置针对性的补强消防设施,并按以下要求进行选型、设计、建设:
a) 车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b) 车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湿式系统;
c) 车间门上宜设置甲级防火窗作为观察窗;
d) 车间货架长边应每隔 40m 设置 1 处应急救援通道,应急救援通道净宽度应不小于 1.0m,净高度应不小于 2.2m,并应设置疏散门。
6.1.8 采用高层货架的化成、容量、静置工序和成品立库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调试、竣工检测与验收、维护保养和检测。
6.1.9 采用高层货架的化成、容量、静置工序及成品立库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满足 2 只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到达室内任一点。
6.1.10 使用金属锂带、锂粉的补锂工艺、固态电池工艺应结合活泼金属火灾特性及要求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使用非金属锂的补锂工艺应结合测试过程中的产氢、产氧或他高风险副产物情况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6.1.11 存在可燃气体、爆炸性粉尘的区域,应按照 GB 55037‑2022 中的 2.1.7、2.1.9 和 GB 50058‑2014 中的 3.1.3、3.2.2,采取抽风稀释、隔离、降温等安全技术措施,控制可燃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 10%。
6.1.12 厂房、仓库、测试实验室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信号应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的岗位。
6.1.13 厂房和仓库应根据 SJ/T 11798‑2022 附录 A 规定的企业常见物品火灾危险管理要求并参考本文件附录 A 列出的典型工序火灾风险辨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6.2 原材料存储
6.2.1 NMP 罐区
6.2.1.1 NMP 泵房应采取敞开式百叶窗或其他通风设施,确保通风良好。
6.2.1.2 NMP 封闭式泵房应设置 NMP 浓度探测装置或漏液探测装置,装置报警时应能联动启动事故通风系统。
6.2.1.3 NMP 管道应架空或地上敷设,强弱电线槽不应安装在管道下方,且强弱电线槽与 NMP 管道法兰、阀门应保持一定间距。
6.2.1.4 NMP 罐区储罐最大存储容量不小于 500 m³ 时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6.2.1.5 NMP 罐区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 3.00h。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罐组中单个最大储罐的容积,防火堤内侧应设置液位高度标识。
6.2.1.6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罐区责任人、联系方式以及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6.2.1.7 NMP 罐区的安全巡查和安全检查应包括安全标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SDS)、作业操作规程、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设施、应急物资等。
6.2.2 电解液仓库
6.2.2.1 电解液仓库应按照 GB 55037、GB 50016 中有关甲类仓库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防爆设计。仓库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叉车应采用手动叉车、防爆型叉车或带导电接地功能的电动叉车。
6.2.2.2 电解液仓库应设置电解液气体浓度探测装置,装置报警时应能联动启动事故通风系统。报警和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6.2.2.3 电解液仓库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6.2.2.4 电解液空桶宜设置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区域或房间,避免阳光直射。
6.2.3 锂带、锂粉仓库
6.2.3.1 锂带、锂粉仓库应按照 GB 55037、GB 50016 中有关甲类仓库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防爆设计,且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6.2.3.2 锂带、锂粉仓库的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和温湿度管理应符合 GB 17914 的有关要求。
6.2.3.3 锂带、锂粉仓库应设置氢气气体浓度探测装置,装置报警时应能联动启动事故通风系统。报警和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6.2.3.4 锂带、锂粉仓库地坪应高出其他部位的地坪 0.25m 或设置合适的截水、防水设施。墙壁应有防水涂层或沥青隔断,且不应布设水管和接头。
6.2.3.5 锂带、锂粉直接暴露在空气中时应控制环境相对湿度在 2% 以下,除湿系统应采用双电源。采用铝塑膜塑封,铁桶二次密封情况下,湿度管控不做特殊要求。
6.2.3.6 锂带、锂粉仓库应配置适用于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或消防沙箱、灭火毯。
6.3 生产过程
6.3.1 混料
6.3.1.1 混料车间配电柜、控制柜等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水防尘措施,其防护等级不低于 GB/T 4208 规定的 IP55。
6.3.1.2 混料车间不应设置叉车充电点等充电接口。
6.3.1.3 应对混料车间可能造成粉尘积聚的点位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
6.3.2 正极涂布
6.3.2.1 正极涂布机烘箱通道两头出入口门上宜设置观察窗,其安装位置应能全面观察到通道,观察窗玻璃耐火极限应不低于 1.00h。
6.3.2.2 采用 NMP 溶剂的正极涂布机烘箱应采用岩棉彩钢板使烘箱区域与外部环境分隔。
6.3.2.3 正极涂布机烘箱区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6.3.2.4 正极涂布机烘箱区域通道内宜安装应急照明灯具,门口宜安装出口标志灯。
6.3.2.5 采用 NMP 溶剂的正极涂布机烘箱内应配备 NMP 浓度探测器,投用前应测试设备的监测、报警及联动功能合格,投用后应定期校验、测试功能有效性,并记录存档。
6.3.2.6 采用 NMP 溶剂的正极涂布机烘箱应设置泄压口,泄爆压力应经计算确定。
6.3.2.7 正极涂布机采用导热油加热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a) 导热油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b) 导热油管道应设置防止导热油外溢的措施,包括接口处泄漏点附近的电气有隔热防爆措施,地面有局部围堰或集液沟、集液井,有处理液体泄漏应急器材,定期检查清理法兰接头渗透结垢的导热油或沥青等;
c) 涂布工序宜配置泡沫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器;
d) 定期对导热油管道进行巡查及保养工作,并记录存档。
6.3.2.8 采用电加热系统时,应具备控温保护、超温保护和联锁停机功能。
6.3.3 顶盖焊接、密封钉焊接
6.3.3.1 工序粉尘应进行粉尘爆炸性参数测试,爆炸性粉尘除尘装置的设计应符 AQ 4273 的相关规定。
6.3.3.2 激光焊接设备应具备防止同一位置持续出光的防错措施,对应的治具应采用阻燃等级为 V‑0 级的耐热阻燃材料。
6.3.3.3 工序设备配套除尘系统除尘管道宜采用不锈钢圆管,软管应采用阻燃防静电材质,管道内壁应光滑平整。
6.3.3.4 工序设备配套除尘系统应独立布置,不应与其他除尘系统合并。
6.3.3.5 应定期清理工序设备配套除尘系统管道、灰斗等易积聚粉尘的部位。
6.3.3.6 工序设备配套除尘系统应制定专项消防安全检查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记录存档。
6.3.4 注液
6.3.4.1 注液车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断与其他部位分隔,当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4.2 电解液输送管道的设置符合以下规定:
a) 应采用耐腐蚀材质的管道;
b) 应采用管槽或套管做好防护,管槽或套管材质宜采用不锈钢板或锌钢板;
c) 管道接缝处应满焊并做防锈处理;
d) 应设置漏液监测装置,报警信号应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岗位。
6.3.4.3 电解液仓库至注液机管道应有防泄漏措施,电解液供液主管路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6.3.4.4 注液管道、注液罐应经气密性测试合格。
6.3.4.5 注液机电箱与电解液储罐、管道应采取物理分隔措施。
6.3.4.6 注液机及注液柜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或漏液探测装置,且应能联动设备停止运行。
6.3.4.7 注液机内应设置通风装置,通风系统未开启时注液机应保持断电状态,不应开机。
6.3.5 化成 / 容量
6.3.5.1 化成 / 容量车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5.2 化成 / 容量车间宜设置成多个独立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应满足:
a)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防火单元分隔,当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采用甲级防火门;
b) 设置独立的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且吊顶上下分别独立设置。
6.3.5.3 化成、容量设备采用分体形式时,压床柜与电源柜之间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或其他等效的防火隔断分隔。
6.3.5.4 化成、容量设备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3.5.5 化成、容量设备应设置报警定位精确到具体库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具备下列功能:
a) 探测该工序阶段因电芯热失控产生的烟雾、热量、火焰或者电压、电流、容量等火灾早期特征参数异常;
b) 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的岗位;
c) 联动设备停止充放电;
d) 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6.3.5.6 化成、容量工序应配置水基型灭火器、消防沙箱、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6.3.5.7 采用夹具或箱体式化成等分隔工艺且能阻止单个电池失效后的火势蔓延时,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的化成 / 容量车间可不采取以上措施。
6.3.6 静置
6.3.6.1 高层货架静置车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6.2 高层货架静置车间宜设置成多个独立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应满足:
a)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防火单元分隔;
b) 设置独立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且吊顶上下分别独立设置。
6.3.6.3 高层货架静置库位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防火隔板分隔。
6.3.6.4 高层货架静置库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湿式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人员安全操作的位置。
6.3.6.5 高层货架静置库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或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设备报警信号应能定位到具体库位并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岗位和消防控制室。
6.3.6.6 中层货架(3m~7m)静置车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6.7 中层货架(3m~7m)静置库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3.6.8 中层货架(3m~7m)静置库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或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设备报警信号应能定位到具体库位并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岗位和消防控制室。
6.3.6.9 同一个区域内(单货架内)的横向风管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 GB 8624 规定的 B1级的布袋风管。
6.3.6.10 静置工序应配置水基型灭火器、消防沙箱、灭火毯等消防器材,灭火器的配置应满足 GB 50140 的规定。
6.4 成品存储
6.4.1 成品仓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a) 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且不应设置于地下或半地下;
b) 仓库应独立建造,建筑高度应不大于 24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有关丙类仓库的规定;
c) 单层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不大于 6000 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1500 m²;多层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不大于 4800 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1200 m²;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0 倍;
d) 占地面积大于 1500 m² 的仓库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e) 仓库不应贴邻或在其内部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确需设置办公室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的门至少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f)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符合 GB 50016 有关丙类仓库的规定;
g)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一侧靠外墙布置,外墙应按照 GB 55037 的规定设置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口对应的室内地面 2.0m 范围内不应设置障碍物,且应与室内通道连通;
h) 仓库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及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 GB 50974 有关丙类仓库的规定;
i) 仓库内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或细水雾灭火系统,当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按照 GB 50084 规定的仓库危险 Ⅰ 级设计;当采用水喷雾或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经实体火灾试验验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车辆便于停靠,相对安全的地方,避开泄爆面;
j) 仓库内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6.4.2 成品电池仓库在符合 6.4.1 要求的同时,还符合下列要求:
a) 宜采用堆垛总高度不超过 6m 的平库、货架或阁楼仓库;
b) 高架仓库库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防火隔板成防火分隔;
c) 高架仓库库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或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等火灾探测装置,设备报警信号应能定位到具体库位并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岗位和消防控制室;
d) 高架仓库库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 仓库应配置水基型灭火器、消防沙箱、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f) 电池荷电状态(SOC)不宜高于 30%;
g) 除电池本身的包装物外,不应存放其他可燃物;
h) 应采取措施避免阳光直射电池堆垛;
i) 存放模组及电池包的成品仓库应在靠外墙部位设置用于处置失效品的专用房间,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当存放模组及电池包的成品仓库已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但设置专用房间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模组及电池包应急处置水箱或直通室外的专用失效品处置通道等等效措施替代专用房间。
6.4.3 故障电池仓库在符合 6.4.1 要求的同时,还符合下列要求:
a) 存储的故障电池应采用防火墙或防爆柜等物理隔离措施与其他区域分隔;
b) 应设置常开的通风风机,或与感烟火灾探测器联动的机械排烟系统;
c) 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装置宜采用红外热成像监控,监控信号应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的岗位;
d) 故障电池宜单层摆放,采用货架摆放时货架高度应不超过 3m,货架库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防火隔板形成防火分隔,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 故障电池采用堆垛方式存储时,垛面积应不大于 6 m²,垛与垛间距不宜小于 2m,垛与墙间距不宜小于 0.5m,堆垛区域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2m,现场应结合堆垛产品特性设置醒目的标识牌。
6.5 电池测试
6.5.1 电池测试场所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a) 宜根据具体测试内容划分为试验区、控制区等功能区,不同功能区之间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b)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
c) 应配置绝缘手套、阻燃服、护目镜、防护面屏、口罩等日常防护用品;
d) 测试人员应进行测试操作、应急处置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e) 测试前应开展火灾风险评估,根据火灾风险限制测试电池数量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f) 电池样品存放区应单独隔开,分为测试前、测试中、观察隔离阶段及测试后待处理样品存放区等区域。
6.5.2 性能、环境及机械测试在符合 6.5.1 要求的同时,还符合下列要求:
a) 测试前应检查设备功能,确保电流、电压、容量等监测报警、保护功能正常;
b) 测试工步设置应由操作人员进行二次确认,确认工步无误后方可开始测试;
c) 电池包、储能电柜测试温箱内宜设置烟雾探测报警设施,信号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岗位和消防控制室;
d) 电池包、储能电柜测试温箱内宜设置喷水灭火设施。
6.5.3 除容量不大于 420Wh 的锂离子电芯或电池组外,其余电池的安全测试在符合 6.5.1 要求的同时,还符合下列要求:
a) 测试场所应远离室外变配电站,甲、乙类厂房、仓库;
b) 测试场所建在主体建筑内时应靠外墙布置,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c) 测试温箱应具备泄压功能;
d) 安全测试后的电池单体应存放在防爆柜、铁皮柜或独立房间内;
e) 测试场所应配置防爆防护用品,如防爆头盔、防爆服等,有爆炸风险的测试、清理工序应穿戴防爆装备进行作业。
6.5.4 除容量不大于 420Wh 的锂离子电芯或电池组外,其余电池的失效风险测试在符合 6.5.1 要求的同时,还符合下列要求:
a) 失效风险测试场所宜独立建造,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布置在顶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b) 测试温箱应具备抗爆炸冲击功能;
c) 测试温箱应设置烟雾探测报警设施,信号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岗位和消防控制室;
d) 测试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
e) 测试场所应配置防爆防护用品,如防爆头盔、防爆服等,有爆炸风险的测试、清理工序应穿戴防爆装备进行作业。
6.1.1 企业应结合各工序的火灾风险辨识情况,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落实各工序的消防安全措施。企业各工序的火灾风险辨识可参考附录 A。
6.1.2 厂房、仓库、测试实验室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应符合 GB 55037、GB 50016、GB 51377 的要求,且规划选址宜靠近江河湖海等水源区域,并设置消防取水点或取水码头。
6.1.3 企业应针对建筑夹层内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火灾风险,对母线排和电加热除湿机、电加热风柜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6.1.4 静置工序采用堆垛机作业时,堆垛机应设置防火分隔及自动灭火系统,并支持自动或手动将库位及堆垛机上的事故电池快速转至应急水池或消防专用库位。
6.1.5 采用高层货架的化成、容量、静置车间应采取有利于排烟、泄压的加强措施,如屋顶设置可熔性采光带(窗)等。
6.1.6 厂房、仓库应确保防火分隔到位,建筑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孔隙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如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的风管应设置防火阀。
6.1.7 采用高层货架的化成、容量、静置工序应结合工序风险特点设置针对性的补强消防设施,并按以下要求进行选型、设计、建设:
a) 车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b) 车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湿式系统;
c) 车间门上宜设置甲级防火窗作为观察窗;
d) 车间货架长边应每隔 40m 设置 1 处应急救援通道,应急救援通道净宽度应不小于 1.0m,净高度应不小于 2.2m,并应设置疏散门。
6.1.8 采用高层货架的化成、容量、静置工序和成品立库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调试、竣工检测与验收、维护保养和检测。
6.1.9 采用高层货架的化成、容量、静置工序及成品立库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满足 2 只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到达室内任一点。
6.1.10 使用金属锂带、锂粉的补锂工艺、固态电池工艺应结合活泼金属火灾特性及要求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使用非金属锂的补锂工艺应结合测试过程中的产氢、产氧或他高风险副产物情况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6.1.11 存在可燃气体、爆炸性粉尘的区域,应按照 GB 55037‑2022 中的 2.1.7、2.1.9 和 GB 50058‑2014 中的 3.1.3、3.2.2,采取抽风稀释、隔离、降温等安全技术措施,控制可燃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 10%。
6.1.12 厂房、仓库、测试实验室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信号应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的岗位。
6.1.13 厂房和仓库应根据 SJ/T 11798‑2022 附录 A 规定的企业常见物品火灾危险管理要求并参考本文件附录 A 列出的典型工序火灾风险辨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6.2 原材料存储
6.2.1 NMP 罐区
6.2.1.1 NMP 泵房应采取敞开式百叶窗或其他通风设施,确保通风良好。
6.2.1.2 NMP 封闭式泵房应设置 NMP 浓度探测装置或漏液探测装置,装置报警时应能联动启动事故通风系统。
6.2.1.3 NMP 管道应架空或地上敷设,强弱电线槽不应安装在管道下方,且强弱电线槽与 NMP 管道法兰、阀门应保持一定间距。
6.2.1.4 NMP 罐区储罐最大存储容量不小于 500 m³ 时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6.2.1.5 NMP 罐区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 3.00h。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罐组中单个最大储罐的容积,防火堤内侧应设置液位高度标识。
6.2.1.6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罐区责任人、联系方式以及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6.2.1.7 NMP 罐区的安全巡查和安全检查应包括安全标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SDS)、作业操作规程、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设施、应急物资等。
6.2.2 电解液仓库
6.2.2.1 电解液仓库应按照 GB 55037、GB 50016 中有关甲类仓库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防爆设计。仓库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叉车应采用手动叉车、防爆型叉车或带导电接地功能的电动叉车。
6.2.2.2 电解液仓库应设置电解液气体浓度探测装置,装置报警时应能联动启动事故通风系统。报警和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6.2.2.3 电解液仓库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6.2.2.4 电解液空桶宜设置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区域或房间,避免阳光直射。
6.2.3 锂带、锂粉仓库
6.2.3.1 锂带、锂粉仓库应按照 GB 55037、GB 50016 中有关甲类仓库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防爆设计,且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6.2.3.2 锂带、锂粉仓库的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和温湿度管理应符合 GB 17914 的有关要求。
6.2.3.3 锂带、锂粉仓库应设置氢气气体浓度探测装置,装置报警时应能联动启动事故通风系统。报警和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6.2.3.4 锂带、锂粉仓库地坪应高出其他部位的地坪 0.25m 或设置合适的截水、防水设施。墙壁应有防水涂层或沥青隔断,且不应布设水管和接头。
6.2.3.5 锂带、锂粉直接暴露在空气中时应控制环境相对湿度在 2% 以下,除湿系统应采用双电源。采用铝塑膜塑封,铁桶二次密封情况下,湿度管控不做特殊要求。
6.2.3.6 锂带、锂粉仓库应配置适用于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或消防沙箱、灭火毯。
6.3 生产过程
6.3.1 混料
6.3.1.1 混料车间配电柜、控制柜等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水防尘措施,其防护等级不低于 GB/T 4208 规定的 IP55。
6.3.1.2 混料车间不应设置叉车充电点等充电接口。
6.3.1.3 应对混料车间可能造成粉尘积聚的点位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
6.3.2 正极涂布
6.3.2.1 正极涂布机烘箱通道两头出入口门上宜设置观察窗,其安装位置应能全面观察到通道,观察窗玻璃耐火极限应不低于 1.00h。
6.3.2.2 采用 NMP 溶剂的正极涂布机烘箱应采用岩棉彩钢板使烘箱区域与外部环境分隔。
6.3.2.3 正极涂布机烘箱区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6.3.2.4 正极涂布机烘箱区域通道内宜安装应急照明灯具,门口宜安装出口标志灯。
6.3.2.5 采用 NMP 溶剂的正极涂布机烘箱内应配备 NMP 浓度探测器,投用前应测试设备的监测、报警及联动功能合格,投用后应定期校验、测试功能有效性,并记录存档。
6.3.2.6 采用 NMP 溶剂的正极涂布机烘箱应设置泄压口,泄爆压力应经计算确定。
6.3.2.7 正极涂布机采用导热油加热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a) 导热油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b) 导热油管道应设置防止导热油外溢的措施,包括接口处泄漏点附近的电气有隔热防爆措施,地面有局部围堰或集液沟、集液井,有处理液体泄漏应急器材,定期检查清理法兰接头渗透结垢的导热油或沥青等;
c) 涂布工序宜配置泡沫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器;
d) 定期对导热油管道进行巡查及保养工作,并记录存档。
6.3.2.8 采用电加热系统时,应具备控温保护、超温保护和联锁停机功能。
6.3.3 顶盖焊接、密封钉焊接
6.3.3.1 工序粉尘应进行粉尘爆炸性参数测试,爆炸性粉尘除尘装置的设计应符 AQ 4273 的相关规定。
6.3.3.2 激光焊接设备应具备防止同一位置持续出光的防错措施,对应的治具应采用阻燃等级为 V‑0 级的耐热阻燃材料。
6.3.3.3 工序设备配套除尘系统除尘管道宜采用不锈钢圆管,软管应采用阻燃防静电材质,管道内壁应光滑平整。
6.3.3.4 工序设备配套除尘系统应独立布置,不应与其他除尘系统合并。
6.3.3.5 应定期清理工序设备配套除尘系统管道、灰斗等易积聚粉尘的部位。
6.3.3.6 工序设备配套除尘系统应制定专项消防安全检查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记录存档。
6.3.4 注液
6.3.4.1 注液车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断与其他部位分隔,当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4.2 电解液输送管道的设置符合以下规定:
a) 应采用耐腐蚀材质的管道;
b) 应采用管槽或套管做好防护,管槽或套管材质宜采用不锈钢板或锌钢板;
c) 管道接缝处应满焊并做防锈处理;
d) 应设置漏液监测装置,报警信号应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岗位。
6.3.4.3 电解液仓库至注液机管道应有防泄漏措施,电解液供液主管路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6.3.4.4 注液管道、注液罐应经气密性测试合格。
6.3.4.5 注液机电箱与电解液储罐、管道应采取物理分隔措施。
6.3.4.6 注液机及注液柜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或漏液探测装置,且应能联动设备停止运行。
6.3.4.7 注液机内应设置通风装置,通风系统未开启时注液机应保持断电状态,不应开机。
6.3.5 化成 / 容量
6.3.5.1 化成 / 容量车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5.2 化成 / 容量车间宜设置成多个独立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应满足:
a)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防火单元分隔,当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采用甲级防火门;
b) 设置独立的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且吊顶上下分别独立设置。
6.3.5.3 化成、容量设备采用分体形式时,压床柜与电源柜之间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或其他等效的防火隔断分隔。
6.3.5.4 化成、容量设备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3.5.5 化成、容量设备应设置报警定位精确到具体库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具备下列功能:
a) 探测该工序阶段因电芯热失控产生的烟雾、热量、火焰或者电压、电流、容量等火灾早期特征参数异常;
b) 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的岗位;
c) 联动设备停止充放电;
d) 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6.3.5.6 化成、容量工序应配置水基型灭火器、消防沙箱、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6.3.5.7 采用夹具或箱体式化成等分隔工艺且能阻止单个电池失效后的火势蔓延时,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的化成 / 容量车间可不采取以上措施。
6.3.6 静置
6.3.6.1 高层货架静置车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6.2 高层货架静置车间宜设置成多个独立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应满足:
a)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防火单元分隔;
b) 设置独立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且吊顶上下分别独立设置。
6.3.6.3 高层货架静置库位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防火隔板分隔。
6.3.6.4 高层货架静置库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湿式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人员安全操作的位置。
6.3.6.5 高层货架静置库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或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设备报警信号应能定位到具体库位并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岗位和消防控制室。
6.3.6.6 中层货架(3m~7m)静置车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6.7 中层货架(3m~7m)静置库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3.6.8 中层货架(3m~7m)静置库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或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设备报警信号应能定位到具体库位并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岗位和消防控制室。
6.3.6.9 同一个区域内(单货架内)的横向风管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 GB 8624 规定的 B1级的布袋风管。
6.3.6.10 静置工序应配置水基型灭火器、消防沙箱、灭火毯等消防器材,灭火器的配置应满足 GB 50140 的规定。
6.4 成品存储
6.4.1 成品仓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a) 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且不应设置于地下或半地下;
b) 仓库应独立建造,建筑高度应不大于 24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有关丙类仓库的规定;
c) 单层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不大于 6000 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1500 m²;多层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不大于 4800 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1200 m²;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0 倍;
d) 占地面积大于 1500 m² 的仓库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e) 仓库不应贴邻或在其内部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确需设置办公室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的门至少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f)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符合 GB 50016 有关丙类仓库的规定;
g)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一侧靠外墙布置,外墙应按照 GB 55037 的规定设置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口对应的室内地面 2.0m 范围内不应设置障碍物,且应与室内通道连通;
h) 仓库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及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 GB 50974 有关丙类仓库的规定;
i) 仓库内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或细水雾灭火系统,当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按照 GB 50084 规定的仓库危险 Ⅰ 级设计;当采用水喷雾或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经实体火灾试验验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车辆便于停靠,相对安全的地方,避开泄爆面;
j) 仓库内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6.4.2 成品电池仓库在符合 6.4.1 要求的同时,还符合下列要求:
a) 宜采用堆垛总高度不超过 6m 的平库、货架或阁楼仓库;
b) 高架仓库库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防火隔板成防火分隔;
c) 高架仓库库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或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等火灾探测装置,设备报警信号应能定位到具体库位并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岗位和消防控制室;
d) 高架仓库库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 仓库应配置水基型灭火器、消防沙箱、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f) 电池荷电状态(SOC)不宜高于 30%;
g) 除电池本身的包装物外,不应存放其他可燃物;
h) 应采取措施避免阳光直射电池堆垛;
i) 存放模组及电池包的成品仓库应在靠外墙部位设置用于处置失效品的专用房间,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当存放模组及电池包的成品仓库已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但设置专用房间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模组及电池包应急处置水箱或直通室外的专用失效品处置通道等等效措施替代专用房间。
6.4.3 故障电池仓库在符合 6.4.1 要求的同时,还符合下列要求:
a) 存储的故障电池应采用防火墙或防爆柜等物理隔离措施与其他区域分隔;
b) 应设置常开的通风风机,或与感烟火灾探测器联动的机械排烟系统;
c) 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装置宜采用红外热成像监控,监控信号应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的岗位;
d) 故障电池宜单层摆放,采用货架摆放时货架高度应不超过 3m,货架库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防火隔板形成防火分隔,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 故障电池采用堆垛方式存储时,垛面积应不大于 6 m²,垛与垛间距不宜小于 2m,垛与墙间距不宜小于 0.5m,堆垛区域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2m,现场应结合堆垛产品特性设置醒目的标识牌。
6.5 电池测试
6.5.1 电池测试场所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a) 宜根据具体测试内容划分为试验区、控制区等功能区,不同功能区之间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b)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
c) 应配置绝缘手套、阻燃服、护目镜、防护面屏、口罩等日常防护用品;
d) 测试人员应进行测试操作、应急处置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e) 测试前应开展火灾风险评估,根据火灾风险限制测试电池数量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f) 电池样品存放区应单独隔开,分为测试前、测试中、观察隔离阶段及测试后待处理样品存放区等区域。
6.5.2 性能、环境及机械测试在符合 6.5.1 要求的同时,还符合下列要求:
a) 测试前应检查设备功能,确保电流、电压、容量等监测报警、保护功能正常;
b) 测试工步设置应由操作人员进行二次确认,确认工步无误后方可开始测试;
c) 电池包、储能电柜测试温箱内宜设置烟雾探测报警设施,信号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岗位和消防控制室;
d) 电池包、储能电柜测试温箱内宜设置喷水灭火设施。
6.5.3 除容量不大于 420Wh 的锂离子电芯或电池组外,其余电池的安全测试在符合 6.5.1 要求的同时,还符合下列要求:
a) 测试场所应远离室外变配电站,甲、乙类厂房、仓库;
b) 测试场所建在主体建筑内时应靠外墙布置,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c) 测试温箱应具备泄压功能;
d) 安全测试后的电池单体应存放在防爆柜、铁皮柜或独立房间内;
e) 测试场所应配置防爆防护用品,如防爆头盔、防爆服等,有爆炸风险的测试、清理工序应穿戴防爆装备进行作业。
6.5.4 除容量不大于 420Wh 的锂离子电芯或电池组外,其余电池的失效风险测试在符合 6.5.1 要求的同时,还符合下列要求:
a) 失效风险测试场所宜独立建造,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布置在顶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b) 测试温箱应具备抗爆炸冲击功能;
c) 测试温箱应设置烟雾探测报警设施,信号传输至每日 24h 人员值班岗位和消防控制室;
d) 测试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
e) 测试场所应配置防爆防护用品,如防爆头盔、防爆服等,有爆炸风险的测试、清理工序应穿戴防爆装备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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